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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鎖定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發佈《農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將《農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名稱修改為《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發佈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佈文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規定全文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發佈 2020年10月23日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佈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未經國家批准登記的農藥不得發佈廣告。
第四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範圍。
第五條 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説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
第七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第八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稜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產生誤解。
第九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
第十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佈。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農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製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佈的《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發佈信息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規定發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18號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5年12月24日

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修訂信息

第31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0月2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長:張工
2020年10月23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公佈)
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30件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
七、對《農藥廣告審查發佈標準》(2015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佈)作出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農藥廣告審查發佈規定》。
(二)將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本標準”修改為“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