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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

鎖定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指在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中推行的以統分結合經營和聯產計酬為特徵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的經營項目,由農户或小組承包經營,聯繫產量計算報酬的一種農業責任制。通過推行多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從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方式,改為統一與分散相結合的經營方式。 [1]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特點

其特點是:①生產者通過經濟合同向企業承包完成最終產品,並據此承包完成生產任務所需的土地、耕畜、生產工具和其他生產投資;②生產者的勞動報酬與他們所生產的產品產量(或產值)直接相聯繫。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類型

中國的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大體分兩類:①以一個作業組或生產隊為一個承包單位,所得勞動報酬,再按某種預定的辦法在這一集體內部進行分配,如“三包一獎”責任制、聯產到組責任制;②以一個農户或一個勞動者為一個承包單位,所得勞動報酬直接歸這個農户或勞動者,如聯產到勞責任制、包產到户責任制和包乾到户責任制等。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過程

中國的農業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生產責任制,經歷了一個由不聯產到聯產,由集體聯產承包到以户聯產承包的發展過程。
產生
不聯繫產量的生產責任制,不能很好的適應農業生產的特點。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是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它們有自己生長髮育的規律。往往勞動過程中斷,動植物的自然生長過程仍在繼續進行,農業生產的勞動時間和生產時間是不一致的。農業生產沒有中間產品,只有生產過程完結,才能形成最終產品。實行不聯產的責任制,生產者只對某項作業或某一階段的作業負責,並不對生產的最終成果負責;其勞動報酬只是按勞動時間或完成的作業量來領取,產品的產量(或產值)能達到多少,則與他們的報酬沒有直接關係。這就容易導致生產者出工不出力,或者只追求完成作業的數量、不顧作業質量的情況,不利於調動農民千方百計奪取農業增產的積極性。因此,廣大農民羣眾和農村基層幹部,通過實踐逐步創造出各種形式的聯產承包制,來取代不聯產的責任制。
發展
聯產承包責任制始於50年代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當時,每個高級社分為若干個生產隊,多數高級社對生產隊實行“三包一獎”制。即農業社把土地、勞力、耕畜和農具固定到生產隊使用,生產隊向農業社承包投工(工分)、投資(成本)和作物產量(或產值)。如實際產量(或產值)超過承包產量(或產值),生產隊除按規定得到勞動報酬外,還要得到一定的獎勵工分;如沒有特殊原因,例如不可抗禦的自然災害,而造成實產低於包產數,生產隊則要受罰,被扣減應得的勞動工分。這樣,就把生產者的經濟利益同他們的最終勞動成果直接聯繫起來,調動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三包一獎”責任制的推行,對改善高級農業社的經營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人民公社化初期的發展
人民公社化初期,“左”傾思潮氾濫,“三包一獎”責任制一度被廢止。“文化大革命”中,聯產承包責任制更是被攻擊為修正主義的“工分掛帥”、“物質刺激”,橫遭批判禁止。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聯產承包責任制無論在形式和內容上都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各地曾經較為普遍推行的聯產到組責任制,與“三包一獎”責任制的做法相似,只是承包單位由高級社的生產隊變為人民公社生產隊的作業組。以後,包產到户包乾到户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成了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主體形式。

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優越性

包產到户責任制,早在50年代中期,就在中國一些農村出現。雖屢遭批判和禁止,卻一直不曾在農村絕跡。包產到户,是在生產隊集體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以户為單位,按每户人口、勞力的多少承包耕地和農作物產量。包產數以內的農產品交生產隊按規定評記工分,參加隊裏的統一分配,超出包產數之外的產品收益歸農户所得。實行包產到户,使生產隊過分集中的經營管理權分散到農户手中,以小集體(如作業組)為承包單位所存在的第二次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問題,也得到較好解決。但由於包產到户仍然是生產隊統一分配,與分户經營存在矛盾,且包產到户的做法較繁瑣,不易為農民所掌握。因此,包產到户繼而演變為包乾到户
包乾到户,是生產隊在把耕地按每户的人口、勞力承包到户的同時,也把每户應完成的農業税和出售給國家的農產品品種、數量,以及每户應上交給集體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等,落實到户。農户的產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國家任務和集體提留外,剩餘部分全部歸農户所得。這種形式比包產到户責任更明確,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簡便,因而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包乾到户是1980年前後開始在中國農村出現的。至1983年底,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核算單位佔全國農村基本核算單位總數的98.6%,其中實行包乾到户的約佔總數的97%。
包乾到户為主體形式的家庭承包制,使農民有了經營和勞動上的自主權,發揮了小規模經營的長處,克服了過去經營管理過分集中、生產瞎指揮和無人負責,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弊病。這種以分散經營與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形式,既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又能調動農民個人的積極性,適合當前中國農業生產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實際狀況。分户承包的家庭經營是合作經濟中的一個經營層次。它和私有的個體經濟有着本質的區別:①這種家庭經營建立在土地、水利設施等基本農業生產資料公有的基礎之上,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②國家通過農户與生產隊簽訂的經濟合同,對農户的生產實行着計劃指導;③農民要向生產隊集體交納公積金、公益金和幹部補貼等提留;④各地生產隊集體還保留着內容不同、程度不等的統一經營的職能。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