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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

鎖定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為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1] 
2020年11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試點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2] 
中文名
農村土地承包
外文名
Rural land contract
定    義
農村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解    釋
所有權性質不變
要    求
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變遷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允許

(1979年2月以前)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户,不許分田單幹。”如1978年12月的一個夜晚,窮極了、餓極了的鳳陽縣小崗人終於忍無可忍。時任小崗生產隊隊長嚴俊昌和副隊長嚴宏昌、會計嚴立學召集全隊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嚴立華家的破草屋內,秘密商討分田單幹的事(農民首創了“大包乾”)。這在當時可要冒殺頭的危險。那份發黃的紙,分明是一張生死契約:”我們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簽字蓋章。如此後能幹,每户保證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繳)的公糧,不在(再)向國家伸手要錢要糧。如不成,我們幹部作(坐)牢殺頭也幹(甘)心,大家社員也保證把我們的孩子養活到18歲。”由於煤油燈光十分昏暗,加之當時心情緊張,寫下的句子既不連貫,還有錯別字。小崗村隸屬安徽省鳳陽縣小溪河鎮,是淮河岸邊的一個普通小村莊。
1978年以前的小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遠近聞名的“三靠村”——“吃糧靠返銷,用錢靠救濟,生產靠貸款”。每年秋後,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討飯。小崗村實行“大包乾”一年就大變樣,不僅結束了20多年吃“救濟糧”的歷史,而且上繳國家糧食3200多公斤。小崗村的成功使周邊羣眾紛紛仿效,“大包乾”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國農村大地。小崗村也因此聞名遐邇。

農村土地承包不允許例外

(1979年3月-1980年2月)
1979年3月,原國家農委黨組在《關於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指出:“深山、偏僻地區的獨門獨户,實行包產到户,也應當許可。”

農村土地承包小範圍允許

(1980年3月-1981年11月)
1980年3月,原國家農委在《全國農村人民公社經營管理會議紀要》中指出:“至於極少數集體經營長期辦得很不好,羣眾生活很困難的,自發包產到户的,應當熱情幫助搞好生產,積極開導他們努力保持,並逐步增加統一經營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轉,與羣眾對立......”1980年5月31日鄧小平在同中央負責工作人員談話時,肯定了安徽農村改革,指出,農村政策放寬以後,一些適宜搞包產到户的地方搞了包產到户,效果很好,變化很快。總的説來,現在農村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還是思想不夠解放。所以,政策放寬以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中規定:“在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後地區,集體經濟長期搞不好的生產隊,羣眾要求包產到户的,應當支持,也可以包乾到户。”

農村土地承包全面推廣

(1982年1月至今)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了《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即中發(1982)1號文件),《紀要》指出,包括包產到户、包乾到户在內的各種生產責任制,只要羣眾不要求改變,就不要動。包產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礎上的,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紀要》指出,目前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户、到組,包乾到户、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農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

2017年10月17日,黨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3] 

農村土地承包長久不變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公佈。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方針政策,先後兩次延長承包期限,不斷健全相關制度體系,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1] 

農村土地承包形式變遷

家庭承包經營從定額包工、聯產到組、聯產到勞、包產到户、包乾到户等,並按包工→包產→包乾,貧困地區→中間地區→發達地區,種植業→林牧漁業→非農產業的順序演化、發展、完善起來的。農村土地承包形式變遷經歷了四個時期:
一、定額包工和聯產到組及聯產到勞為主(1980年以前)
聯產承包責任制始於20世紀50年代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當時,每個高級社分為若干個生產隊,多數高級社對生產隊實行“三包一獎”制,即農業社把土地、勞力、耕畜和農具固定到生產隊使用,生產隊向農業社承包投工(工分)、投資(成本)和作物產量(或產值)。如實際產量(或產值)超過承包產量(或產值),生產隊除按規定得到勞動報酬外,還要得到一定的獎勵工分;如沒有特殊原因,例如不可抗禦的自然災害,而造成實產低於包產數,生產隊則要受罰,被扣減應得的勞動工分。這樣,就把生產者的經濟利益同他們的最終勞動成果直接聯繫起來,調動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三包一獎”責任制的推行,對改善高級農業社的經營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按田定額,包工到户”,把一般田間零活的工分都事先評定好,包給户去做,這樣全勞力、半勞力、輔助勞力都可以用上,早晚做、白天做都可以,只要從數量上、質量上保證按季節做完活,就可得工分。這樣明確分工,個人負責,又可以避免耕作粗糙的現象。普遍推行的聯產到組責任制,與“三包一獎”責任制的做法相似,只是承包單位由高級社的生產隊變為人民公社生產隊的作業組。“統一經營、聯產到勞”責任制。有人把這種責任制概括為“三不變”、“四統一”、“五定一獎”。“三不變”是集體所有制不變,基本核算不變,生產隊統一分配不變。“四統一”是統一計劃、統一耕種,統一投資、統一調配使用勞力、畜力和大、中型農機具。“五定”是定任務、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定獎罰。這種責任制體現了生產隊統一領導、經營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根據資料記載,到1980年底,在所統計的560多萬個生產隊中,23.6%的生產隊聯產承包到組,8.6%的生產隊聯產承包到户,9.4%的生產隊包產到勞,實行大包乾的佔5%。
二、包產到户和聯產到組為主(1980—1981年)
包產到户是各户按人口或按人勞比例承包耕地,包產、包工、包費用,超獎減賠,也就是“三包一獎賠”到户。包產到户,我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統一計劃,將應完成的產量任務和完成該頂任務所需耗費的勞動和費用分包到户,由農户負責完成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形式。其產品由集體統一支配,年終結算時,完成包產任務的,可按承包時規定的勞動工分取得報酬,超產受獎,因管理不善未完成包產任務者受罰;生產費用結餘歸户,超額不補。在20世紀50年代,一些農業生產合作社中曾經實行,因受到批判未能發展而中止。以後在一些地區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中又實行過,也受到批判而中止,如此幾起幾落。在此期間,鄧小平曾提出過不要排斥包產到户的主張。在1962年關於包產到户的爭論中,他指出,農業中生產關係的調整不止保持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一種可能,“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有些包產到户的,要使他們合法化”1978年以後,隨着思想認識的改變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中共中央肯定了包產到户是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户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農户家庭經營層次的一種形式。
三、包乾到户為主(1982—1983年)
包乾到户是各户按人口或按人勞比例承包耕地,不計工分、費用、產量,除完成國家徵購和集體提留外,其餘歸己,即“完成國家的,交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我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土地分包到户,由農户安排生產的一種生產責任制形式。包乾到户的一般做法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有償承包,使用屬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對其收入分配通常概括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即承包農户首先向國家繳納税金和完成合同定購規定的產品交售任務,其次向集體交納公積金、公益金和其他應交款,其餘歸農户所有和支配。在1978年以後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安徽於1979年率先實行,後迅速發展到全國廣大地區。1984年全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户佔鄉(社)總農户數的97.9%,其中96.6%為包乾到户。在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户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包乾到户是家庭經營層次的一種形式。實行包乾到户以後,原來的所有制關係、統一經營和分配的方式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故有人認為它實質上是一種經營責任制。以包乾到户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適合當前中國農業生產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實際狀況和農業生產的特點,它使農民有了經營和勞動上的自主權,克服了過去經營管理過分集中、生產瞎指揮和無人負責,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弊端。實行這種分散經營和統一經營相結合的經營形式,是農村生產關係的重大調整,既堅持了集體的優越性,又極大地發揮了農民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因而解放了在舊的農村經濟體制束縛下的生產力,為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四、家庭承包(包乾到户)、雙層經營(1984年至今)
家庭承包經營中,土地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①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面積按總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②按勞力承包。即把全部承包耕種的土地按勞力總數平均,再按各户勞力數的多少決定其承包的面積,或者把所有的勞力按強弱分等,分別制定其承包土地的數量。③按“人勞比例”承包。即把全部承包地,一部分按人口承包,一部分按勞力承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勞三、人勞各半、人三勞七等。
家庭承包經營堅持以下基本原則:①堅持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②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③兼顧國家、集體和承包者的利益。④符合本組織的章程和社員(村民)民主決議。⑤堅持集體的管理調節權。⑥保障承包者的經營自主權與合法收益權。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規

農村土地承包常見問題

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指的是具體承包期限還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説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裏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對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有何要求?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