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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產品購銷合同

鎖定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是供需當事人之間為購銷農副產品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將農副產品作為商品出售的一方,稱為供方;接受農副產品的一方,稱為需方。 農副產品的範圍包括:糧、棉、油、麻、絲、茶、糖、菜、煙、水果、藥材、肉、禽、蛋、魚等農、林、牧、副、漁各種產品。
中文名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
定    義
供需當事人之間為購銷農副產品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類型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統購合同

以國家計劃為依據,按照國家統購統銷政策,由國營商業組織與各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派購合同

國家對主要農副產品實行計劃收購的另一種合同形式。以上兩種合同是農村實行統購派購制度的法律形式。隨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國家決定改變農副產品的統購派購制度,實行合同定購制度。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預購合同

商業企業以定金或預付款的辦法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承包隊、組、户)以及農、林、牧、漁場等就收購某種農副產品和給付價款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是按照市場需求和生產的實際可能訂立,一般要在農業產品生產以前訂立。它以給付定金預付款形式為特徵,以便保證合同能認真履行。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議購合同

商業企業對生產零星分散、產銷變化大的三類農副產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購任務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所採取的一種收購合同。價格可按國家牌價,也可由雙方另議價格。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購銷結合合同

商業企業向農村經濟組織收購農副產品的同時,又供應必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為了扶持農村經濟組織發展生產,信用社還可為此貸款而共同簽訂購銷結合合同。這種合同的特點是,當事人一方是商業企業(主要是供銷社),另一方是農村經濟組織,有時還有信用社。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共同特點是: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和時間性;還具有明顯的地區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條件影響還具有不穩定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體現了不同所有制之間商品等價交換關係。國家通過合同訂購制指導農副業生產,納入國家計劃軌道,是國家溝通城鄉間及協調農村各經濟組織進行產、供、銷的必要措施。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特徵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主體,具有廣泛性
隨着農村經濟政策的放寬和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農村專業户、承包經營户有了很大發展,因此,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不僅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組織,而且還包括個體工商户、專業户、承包經營户。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季節性
我國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比較大,農副產品的豐、歉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條件的影響。如小麥、稻穀、瓜果、蔬菜等的播種和收穫,都有很強的季節性,如果錯過收穫季節或遇到某種自然災害,都要影響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簽訂和履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時,應該特別注意農副產品生產的季節性。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資格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營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副產品收購單位、合同經濟組織等法人和非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以及個休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專業户、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個人。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主要條款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化,是當事人履行合同和解決合同糾紛的依據。根據《經濟合同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必須準確、具體。如糧食,不能簡單寫糧食,應具體寫明是小麥、玉米還是大豆、高梁。在使用地區性習慣名稱時,當事人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如南瓜,南方一般稱“南瓜”,而北方一些地區則稱“窩瓜”、“北爪”。
2、產品數量和計量單位
對於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必須具體、準確和統一。產品數量應按照國家下達的定購計劃指標籤訂;有些則需要由當事人雙方根據需要和可能協商確定。計量單位也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有些產品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超欠幅度、合理損耗和正負尾差。
3、產品品種、規格和質量
產品品種、規格和質量(等級)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對於某些幹、鮮、活產品,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商定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檢驗、檢疫辦法;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商品確定標準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為驗收的依據。
4、產品的包裝
包裝物的標準,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的,由承運方與託運方雙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當事人雙方商定。包裝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回空)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商定包裝物回收辦法,作為合同的附件。
產品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協商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6、交(提)貨期限和地點
農副產品交(提)貨期限應根據產品的生產週期、收穫季節、交接能力明確規定。對一年收穫兩季以上的產品、季節性較強的產品、易腐爛變質的產品及鮮活產品,必須由供需雙方按照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不得簽訂沒有具體交(提)貨期限和地點的合同。
有些農副產品因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熱的,交貨日期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後。
7、交(提)貨方式
交(提)貨方式,一般有送貨、取貨、代運、義運等方式。採用何種方式,可由當事人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歷史習慣協商確定。實行送貨的,供方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送往接收點;實行提貨的,供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通知需方提貨;實行代運的,供方應按需方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辦理託運手續;實行義運的,對超過國家規定的義運里程的運輸費用的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需押運,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派人押運。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8、交(提)貨日期的計算
實行送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
9、貨款的結算
貨款結算,應明確規定貨款的結算辦法和結算時間。結算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執行。
合同中應註明雙方的開户(結算)銀行和賬户名稱、賬號。
結算貨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需方不得為其它單位代扣款項。
10、產品的驗收
合同應對產品的驗收地點、驗收方法、驗收標準做出明確規定。在檢驗中如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請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監督檢查機構裁決。
12、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副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錢貨兩清者外,各種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