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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避税
鎖定
- 中文名
- 轉讓定價避税
- 對 象
- 有形資產、無形資產
轉讓定價避税對象
轉讓定價的對象可以是有形資產,如機器部件、原材料等;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如技術訣竅、專利權、版權等。轉讓定價避税通常使用的方式:①跨國納税人把高税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人為地壓低價格轉讓給避税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然後在避税港內按市場價格銷售,把利潤截留在避税港內,以便享受避税港的免税優惠或按低税率納税,迴避高税國的税收負擔。②跨國納税人把A高税國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在壓價轉讓給B避税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後,再由B避税港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人為地抬高價格,把它轉讓給在C高税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這樣,低進高出,把A、C兩國的利潤都轉移到B避税港,以此享受免税或按低税率納税,迴避A、C兩國的高額税收負擔,從總量上使跨國納税人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
轉讓定價避税採取措施
世界各國對轉讓定價避税都採取了相應的反避税措施。規定跨國納税人要以正常交易價格計算應税所得額。對利用轉讓定價避税的,税務當局可以按照正常交易價格確定其應税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1991)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
轉讓定價避税調整
對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税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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