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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人
鎖定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並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 中文名
- 軟件著作權人
- 出 處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 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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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3-02-18[引用日期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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