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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

鎖定
著作權人(CopyrightOwner)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中文名
著作權人
外文名
CopyrightOwner
別    名
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人基本信息

原始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繼受著作權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權的財產權,而對著作權的人身權則只有保護的義務。
著作權人除依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的“作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外,下列情況的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電影作品中的其他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著作權人職務作品的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因職務創作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其著作權歸作者享有。
所謂職務作品,是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這類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中除署名權以外的權利歸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人委託作品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訂立或者沒有作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受託人。

著作權人國家享有著作權

1、著作權屬於法人、非法人組織,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2、自然人死亡,其著作權依繼承法轉移,但自然人死亡,依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無轉移對象的,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著作權人分類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把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另一類是非作者,即是通過某種法律關係獲得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著作權人作者

是指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著作權人維權初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由此可見,構成作者的要件有兩個:
1)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作者。自然人成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是基於他們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而產生的。
從年齡和行為能力上看,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只要有創作能力,並有作品問世,均可以成為作者,他們依法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從創作人員從事的職業上看,無論是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的專業人員,還是從事其他職業的非專業創作人員,凡是創作了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的,均稱為作者。因此,作者不等於作家,作者的範圍遠遠要比作家的範圍大。
2)只有進行創作才能成為作者。所謂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就是將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現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上。如果僅僅為他人創作作品進行組織工作,提供一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一些其他輔助性勞動,不能視為創作,也就不能稱為作者。
從作者構成的要件中可以知道,在著作權主體中,作者屬於第一著作權主體或原始著作權主體,他們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不可非法剝奪。如某人因犯盜竊罪而被強迫勞動改造,並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但他對自己依法創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權,並不因他受到刑事處罰而喪失或剝奪其著作權。

著作權人非作者

就是指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1)自然人。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獲得著作權的途徑有兩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一是通過繼承獲得著作權。被繼承人生前創作了作品,作者去世後,如果沒有對作品立下遺囑,那麼就應按法定順序繼承作品的著作權。這些繼承人雖然沒有創作過作品,但由於作者的死亡,作者的有些權利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內,繼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這些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則應按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作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二是通過合同轉讓取得著作權。作者通過合同的形式,向其他自然人轉讓著作權中財產權的一部或全部,如向海外進行版權貿易,委託他人創作作品等,都屬於合同轉讓方式取得著作權。
2)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取得著作權的方式也有兩種:
一是通過法律規定取得著作權。如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電影、電視劇作品的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劇作品的製片者享有。”電影製片人在我國都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影製片廠,因此,電影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均歸電影製片廠享有。類似於電影製作方法的電視作品,其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製片人享有。根據我國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私人不得製作電視劇。因此,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也歸法人享有。但對錄像作品的錄製沒有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説,錄像製片人絕大多數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但也有自然人個人或合夥攝製錄像作品的。所以大部分錄像作品的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享有,個別的也可能歸個人享有。
二是通過合同約定取得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了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委託人可以通過合同,向作者支付勞務費,而獲得著作權。如某工廠委託某一位工程師設計一張產品圖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某工廠支付勞務費,產品設計圖的著作權歸某工廠享有。但《著作權法》第19條中所提到的著作權委託合同,同民法中的委託合同有着本質的差別,不能把它們混為一談。《著作權法》第19條所提到的委託合同,更類似於民法上的承攬合同。

著作權人案例分析

著作權人案例

一位朋友受某單位的委託,精心設計了該單位的網站及其各級主頁。這個單位曾經表示:如果他的網站做得好,可以將他調進該單位工作(但是既沒有書面協議,更沒有正式向他原單位提交調入文件)。他將網站做好後,各界好評如潮。一家全國性大報也為該網站的幾個專題特別設立專攔,發佈在自己的網站上。
一天,他發現這個網站的幾個專題主頁都被另一個城市的一家大型網站轉發在他們的網頁上,其中還對一些內容進行了刪改。經過了解,原來是委託建立網站的單位允許那家網站“使用”這些網頁的……
北京以侵犯著作權罪首判賣盜版光盤者
他面臨着這樣一個局面——儘管他不是這個網站的所有權人,但是他是不是這些主頁的著作權人?他有沒有權利就這一事件起訴?由於目前很多單位缺乏製作網頁的專門人才,在進行上網工程時多是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才完成主頁製作工作。主頁製作完成後,若沒有對其著作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就可能引起同樣的爭議;所以及時澄清這一問題,將對這些單位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著作權人分析

另外,一些專業網站的主頁,也是由網站工作人員製作完成。儘管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成果可能具備《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法定條件而屬於“職務作品”;但是實踐中也並不排除該員工系利用業餘時間、在自己家中完成主要設計及編寫工作,從而不能完全排除“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的可能性。其結果將可能是因不具備《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而不屬於“職務作品”!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而該員工因某些原因提出權利主張,並出示相應的製作主頁過程中形成的文檔、資料、開發日誌等材料,證明自己系業餘時間利用自己的設備完成該項工作,則該主頁著作權歸屬問題的爭議就將給該單位帶來極大困擾。
所以,就這一案例進行探討,從中取得經驗教訓,就是非常值得正在進行此項工作,或者已經上網運行卻沒有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單位和網絡公司重視的問題了。
再來看這位設計主頁的朋友的情況:
那家單位委託他製作主頁時並沒有簽定書面合同,可以想見,雙方也沒有明確約定主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按這一規定,在“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就應該歸作者所有。而那家委託單位儘管是網站的主人,可能也是主頁內容(包括文字、圖片等信息)的所有權人,但是對主頁的獨特設計(色彩、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形式)卻並沒有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城市的網站雖然經網站所有權人同意,卻未經主頁著作權人允許而轉發這幾個主頁,就應該被視為侵犯該主頁製作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這位主頁設計、製作人完全有權利就主頁整體設計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向另一個城市的那家大型網站提出權利主張,並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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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只要是個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任務而為的行為,其成果就“當然”屬於“職務作品”;或是屬於“僱傭”與“被僱傭”關係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就理應屬於該單位所有。其實這是一種不完全正確的認識——如果受託方不是該單位員工,如果受託方雖然是該單位員工,但其完成的作品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雙方沒有簽定合同或者沒有其他方式的約定……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將極大不同。
從上述案例中所能得到的教訓是,為了有效地避免以後發生糾紛及糾紛發生後產生的不良影響,在目前方興未艾的上網工程中委託他人制作主頁的單位和接受委託代人設計主頁的技術人員都要注意主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一定要注意通過合同的方式穩妥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