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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
鎖定
身份證有效期法律規定
身份證有效期普通身份證
2003年6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同時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效期臨時身份證
2005年9月20日,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啓用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屆時,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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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效期身份證有效期結束
身份證有效期有效期限
查詢自己的身份證有效期,如果是第一代身份證,先看簽發日期,再看有效期,如“2001年3月31日簽發,有效期限10年”,則該身份證到2011年3月31日過期;如果是第二代身份證,在身份證正面最下面一行字就可以辨別。如:“有效期限2008.12.05—2018.12.05”。
如需查詢他人身份證有效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在互聯網上不可查,只能到公安機關查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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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政府網.2005-09-22[引用日期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