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身丁錢

鎖定
人口税。封建時代政府向成年男子徵收的一種賦税。此制自漢始,歷代相沿稱名各異,賦額不一。宋沿之,稱身丁錢或丁錢。 [1]  宋代為賦税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為老。人户每歲按丁輸納錢米或絹,總稱身丁錢。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徵收,不分主户﹑客户,均須負擔。其中多數為五代割據政權在兩税之外所創立,税額各不相同。
中文名
身丁錢
拼    音
shēn dīng qián
注    音
ㄕㄣ ㄉㄧㄥ ㄑㄧㄢˊ
條    目
身丁錢(身丁錢)

目錄

身丁錢引證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財賦二·身丁錢》:“身丁錢者,東南淮、浙、 湖、廣 等路皆有之。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 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
宋陸游 《豐年行》:“縣前歸來傳好語,黃紙續放身丁錢。”
范文瀾,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篇第一章第一節:“﹝宋 朝﹞二十至六十的男子,都要交納身丁錢(或米、絹)。”

身丁錢延伸閲讀

大中祥符四年(1011)﹐兩浙﹑福建﹑荊湖﹑廣南六路諸州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零四百貫﹐詔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税及身丁錢共兩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經此蠲放﹐只是留下夏税七千零六十九貫﹐身丁錢超過夏税三倍以上。但如廣南東﹑西路多徵丁米﹐福建路漳﹑泉州﹑興化軍(今福建莆田)丁錢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納﹔如兩浙路身丁錢雖曾放免﹐而丁鹽錢繼續保留﹐幾經演變﹐又徑稱身丁錢﹔如湖北路,在宋金戰火之餘﹐竟有以丁定田税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錢仍極普遍。紹興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縣)﹑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縣)﹑桂陽軍﹑衡州茶陵縣身丁錢絹米麥﹐盡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開禧二年(1206)以後﹐也永遠免除。廣南諸州田税不足﹐賴身丁錢米補常賦﹐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納﹐謂之掛丁錢。其身丁錢米﹐直至南宋末﹐未見有蠲放記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