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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海洋

(原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織畢項目部(織金至畢節鐵路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

鎖定
趙海洋,原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織畢項目部(織金至畢節鐵路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
中文名
趙海洋
原工作單位
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
人物事件
法院判決
利用監理職務之便,幫助鐵路建設部門虛增水泥用量以套取國家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款,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趙海洋、王曉勇、羅虎3人以此非法收受好處費共40萬元。日前,貴陽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趙海洋和王曉勇有期徒刑10年3個月,沒收財產2萬元;判處羅虎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1萬元。
案發前,趙海洋擔任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織畢項目部(織金至畢節鐵路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王曉勇擔任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織畢項目部監理組長,羅虎擔任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監理工程師。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查明,3人在中鐵四局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織畢鐵路工程指揮部第五分部(以下簡稱五分部)的岩溶整治工程進行中,受五分部項目經理李海峯(另案處理)邀約,答應配合五分部虛報岩溶整治工程水泥用量,以此套取國家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款。2013年8月至11月,3人分3次共收受李海峯的賄賂共計40萬元,趙海洋和王曉勇分得15萬元,羅虎分得10萬元。
庭審中,檢方指控的受賄事實並無異議,但指控罪名卻成為爭議焦點。3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一方面成都大西南監理有限公司不屬於國有企業,另一方面被告在公司中不佔有編制,只是勞務關係,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從而減輕刑罰。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則認為,根據成都大西南鐵路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説明、公司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可證實其為國有獨資企業。而在該公司的官網資料中,也明確表述:“公司成立於1993年,是成都鐵路局所屬獨資企業。”
此外,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在織畢鐵路項目進行中,對國有資產的劃撥和使用具有檢查和監管的工作職責,屬於法律規定的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故對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本案宣判後,3人均表示要上訴。此案將擇日二審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