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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濤

(內蒙古廣播電視台原黨委書記、台長)

鎖定
趙春濤,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內蒙古涼城縣人,大學文化。內蒙古大學大學學歷,正高級工程師。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 [1] 
2019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趙春濤一案,對被告人趙春濤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 
中文名
趙春濤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2月
出生地
內蒙古涼城縣

趙春濤人物履歷

1984.07——1987.08,廣電部694發射台值班員、包機組長;
1987.08——1991.12,內蒙古電視台技術外錄組技術員;
1991.12——1992.08,內蒙古電視台新聞部記者
1992.08——1994.01,任內蒙古電視台新聞部錄製科科長;
1994.01——1997.06,任內蒙古電視台台長助理;
1997.06——2002.04,任內蒙古電視台副台長;
2002.04——2010.09,任內蒙古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0.09——2014.01,任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黨組成員,內蒙古電視台台長;
2014.01——2018.08,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 [3]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候補委員,內蒙古自治區文聯第八屆主席團副主席。

趙春濤人物事件

趙春濤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候補委員趙春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趙春濤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內蒙古廣播電視台原黨委書記、台長趙春濤(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春濤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趙春濤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內蒙古廣播電視台原黨委書記、台長趙春濤(正廳級)涉嫌受賄、單位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故意傷害、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春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春濤利用擔任內蒙古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內蒙古電視台台長,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安排、工作關照、合同履行、業務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身為內蒙古電視台台長、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內蒙古電視台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單位名義收受鉅額回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指使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一人輕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不依法履行職責,阻撓、干擾紀檢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調查工作,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 
因被認定犯有受賄,單位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多重罪,2019年11月30日,內蒙古巴彥淖爾中院一審判處趙春濤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隨後,趙春濤提出上訴。 [6] 

趙春濤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30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趙春濤犯受賄、單位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故意傷害、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對被告人趙春濤以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被告人趙春濤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317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內蒙古電視台台長、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內蒙古電視台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台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幣124萬餘元,其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説明來源,仍有價值人民幣393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説明來源;被告人趙春濤為泄私憤指使他人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二級;被告人趙春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內蒙古廣播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的職務便利,不依法履行職責,阻撓、干擾紀檢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調查工作,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春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意傷害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併罰,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