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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核材料,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1] 
中文名
走私核材料罪
修改時間
2014年10月
制訂單位
全國大常委會
性    質
刑法罪名

走私核材料罪犯罪構成

(1)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核材料屬於違禁品,國家禁止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質不同於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對外貿易管制,即禁止貨物、物品進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來開始出現的一種新型走私行為。核材料比之武器、彈藥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潛在危險性,往往為國際恐怖組織重金收買,所以走私核材料帶來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試法去從事此種活動。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貨物、物品的走私,性質更為嚴重,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這些走私活動作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擊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偽裝、藏匿、冒充、欺騙或其他方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的行為。
所謂核材料,是指可以用來製造核武器的各種材料和核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核反應所放出的能量起殺傷破壞作用的武器,有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力量是毀滅性的,它的製造也極為複雜和特殊,尤其需要專門設施和材料。在核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釋放原子能以供動力利用的物質,它是核武器產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礎。
核燃料一般是指鈾235、鈈239等容易發生裂變的同位素。不到50公斤的鈾所釋放出的能量基礎相當於2萬噸化學炸藥。由於核燃料的特殊性,往往是核材料的走私分子的犯罪對象。走私核材料,是根據走私物品的性質來認定其達到情節嚴重從而構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構成本罪,對所走私物品的數量沒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為本身就可視為情節嚴重,原則上均應以犯罪論處。當然,如果是數量很小,且綜合全案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營利的目的,但法律並未要求本罪必須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論以何種目的進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構成本罪。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説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犯罪對象與1979年《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懲私規定》(已廢止)的規定有所變化。

走私核材料罪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於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鈈-239、鈾-233、同位素鈾-235或鈾-233或兼含鈾-233、鈾-235其總丰度與鈾-238丰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235與鈾-238的丰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鈈-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鈈;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傳感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修正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