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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權

鎖定
赦免權,國家元首或國家權力機關在司法方面宣佈對刑事犯所犯罪行的宥免和對刑罰免於執行而發佈赦免令的權力。 [1] 
中文名
赦免權
所屬領域
法律
定    義
國家元首或國家權力機關在司法方面宣佈對刑事犯所犯罪行的宥免和對刑罰免於執行而發佈赦免令的權力
各國元首享有哪些赦免權以及如何行使,均依照本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實行。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發佈赦免令,但彈劾案除外。法國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有赦免權。德國總統可代表聯邦行使大赦權。俄羅斯聯邦總統擁有特赦權。日本國天皇可認證大赦、特赦。赦免權主要有對於犯罪行為赦免的大赦和對刑罰赦免的特赦兩種赦免制度。中國1954年憲法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大赦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大赦令和特赦令,但是大赦職權並未行使過。1975年、1978年、1982年憲法均未再規定大赦制度。1982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特赦令。從1959~1975年,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對於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日本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已經實行過7次特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