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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民

鎖定
賴小民(1962年7月-2021年1月29日),男,漢族,江西瑞金人,黨校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83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參加工作,從事貨幣政策、信貸管理和金融監管等工作。曾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1-2]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2021年1月29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1] 
中文名
賴小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瑞金
出生日期
1962年7月
死亡日期
2021年1月29日

賴小民人物履歷

1987年07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副處長(其間:1987年08月——1988年10月,任中央講師團張家口分團副團長、黨支部書記);
1994年0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處長;
1994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銀行二處處長;
1997年05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副司長;
1998年0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
2003年04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幹部;
2003年07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籌備組組長;
2003年09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
2009年01月,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其間:2009年06月,擔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2011年11月,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
2012年09月,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4] 

賴小民人物事件

賴小民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賴小民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賴小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搞政治投機,為個人職務升遷拉關係,搞美化宣傳個人,撈取政治資本,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頻繁在私人會所和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安排或接受下屬單位公款接待親屬旅遊。違反組織紀律,在人大代表選舉和幹部推薦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與多名女性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越級插手具體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賴小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且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羣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賴小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 

賴小民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案件,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賴小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賴小民提起公訴

2019年2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涉嫌受賄、貪污、重婚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賴小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賴小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夥同他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鉅額公共財物;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賴小民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完成收受;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此外,賴小民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二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賴小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賴小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9] 

賴小民財物追繳

2020年8月,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到位,剩餘款項因涉其他在辦案件正在追繳。 [10] 

賴小民一審宣判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特定關係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賴小民二審宣判

二審宣判
二審宣判(3張)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5日一審宣判,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餘元,貪污人民幣2513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賴小民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依法保護各方的訴訟權利,賴小民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賴小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賴小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賴小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賴小民犯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應數罪併罰。雖然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旁聽了庭審。 [3] 

賴小民執行死刑

2021年1月29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88億餘元;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罪併罰。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和執行死刑命令後,依法對罪犯賴小民宣判並執行死刑。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1] 

賴小民社會兼職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中國科技金融促進會副理事長;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常委;
北京市青聯委員、常委;
中國金融學會理事;
中國國際金融學會理事會副秘書長;
北京金融學會副會長;
中國金融青年論壇常務理事長;
《銀行家》雜誌編輯委員會委員。

賴小民主要著作

《金融監管理論與實務》、《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政策與實務》、《城市信用社管理政策與實務》、《透析金融問題 促進金融發展》、《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案例與分析》、《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審慎監管》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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