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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兆奕

鎖定
賴兆奕,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福建永定人,大學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3]  [6] 
2022年11月,南平檢察機關依法對賴兆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賴兆奕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福建永定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賴兆奕人物履歷

1999年12月至2000年06月,任福建省三明鋼鐵廠鍊鋼廠副廠長(2000.04福建省三明鋼鐵廠更名為福建省三鋼集團公司);
2000年06月至2000年12月,任福建省三明鋼鐵集團公司鍊鋼廠第一副廠長;
2000年12月至2004年02月,任福建省三明鋼鐵集團公司鍊鋼廠廠長;
2004年02月至2005年12月,任福建省三明鋼鐵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
2005年12月至2007年04月,任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鍊鋼廠廠長;
2007年04月至2007年12月,任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7年12月至2009年01月,任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9年01月至2009年02月,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9年02月至2011年08月,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1年08月至2011年12月,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1年12月至2020年01月,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2020年01月至2022年06月,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3]  [5] 

賴兆奕人物事件

賴兆奕審查調查

2022年5月27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賴兆奕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賴兆奕免去職務

2022年6月29日,福建省國資委決定,免去賴兆奕的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3] 
2022年6月,被免去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職務。 [6] 

賴兆奕依法雙開

2022年9月23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賴兆奕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賴兆奕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非法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及下屬財物,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兼職取酬;私德不修,家風不正,對配偶失管失教;靠企吃企,以權謀私,處心積慮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原料及產品購銷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賴兆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賴兆奕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 

賴兆奕依法逮捕

2022年9月,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賴兆奕(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賴兆奕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賴兆奕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賴兆奕涉嫌受賄一案,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賴兆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南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賴兆奕在擔任福建三鋼(集團)三明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福建省三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攬、企業轉型、安全檢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