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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機會成本

鎖定
資金機會成本是指在為手中的一筆資金選派用場時,面前有兩種不同的方案,由於選擇了其中一種從而放棄了另一方案所失去的利益收入,亦叫資金擇機代價。
中文名
資金機會成本 [1] 
類    型
經濟術語
解析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在1996年5月發佈的《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操作規範》)第八章建築物評估第七十三條中,將資金成本與其他費用並列,指出:“重置價值一般包括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其他費用、資金成本等”,並解釋“資金成本為該建築物正常建設工期內佔用資金的籌資成本或資金機會成本”。這裏,將資金成本分為籌資成本和資金機會成本,然後用“或”字將二者分開,意在強調,要麼取籌資成本,要麼取資金機會成本,總之二者不能兼取。應該説,這其中把籌資成本當作資金成本是對的;把籌資成本與資金機會成本分開,並規定二者不能兼取也是對的但是把資金機會成本也當作資金成本;又好像資金成本=籌資成本+資金機會成本,又好像資金成本=籌資成本+資金機會成本,這就錯了。
《操作規範》提出資金機會成本可根據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及其他費用三者之和乘以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得出。意思是,建設該建築物必不可缺少上述三項資金,該三項資金若不是借貸得來的,就是佔用的企業自有資金其中包括吸收的新老股東股本。佔用企業自有資金搞建築,自然不存在應付利息即籌資成本(確切地説是融資成本)問題,也就無需將應付利息或融資成本計入該建築物的重置成本。但是,佔用企業自有資金的結果,必然使該部分自有資金失去了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的機會,失去這一機會的代價就是按照資金利潤率獲得的相應利潤,所以要以前期費用、綜合造價和其他費用之和乘以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得出相應利潤作為機會成本計入重置成本。
總之,建設該建築物所佔用的資金,要麼是借貸來的,要麼是佔用的自有資金,二者必居其一(儘管在實際中大量存在兩合現象,但這裏不作更復雜的討論)。所以,要麼將應付利息(融資成本)打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中,要麼將相應利潤(資金機會成本)打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中,二者既不能兼取又不能全無。這樣處理,符合有所失必有所獲、有所獲必有所失的客觀規律。《操作規範》這樣處理基本是對的,之所以説基本是對的,理由是相應利潤不等於應付利潤,還應扣除所得税。
還需要進一步説明的是在有些情況下,資金機會成本不一定就是建設該建築物所佔資金假設用於生產經營時所創造的利潤。因為,建設該建築物所佔資金失去的機會,不一定就是用於生產經營,也許用於對外投資、購買國庫券或存入銀行。當用於對外投資時將獲得他行業回報的利潤,當用於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時,將獲得安全的利息收入,這些都是機會成本。當失去的機會是購買國債或銀行存款時,其機會成本—利息收入,與通過融資來建設該建築物需要支付的利息正好相反,但數額不會一致。
總之,我們認為“資金機會成本”一詞,雖然既有“資金”又有“成本”二詞,卻與“資金成本”有着截然不同的含義。資金成本是指自身沒有資金,由於籌集他人資金所付出的代價;而資金機會成本是自身有資金,由於將自有資金用於了某方面從而放棄了用於另一方面所失去的收入。一個是付出,一個沒有付出卻是失去了一定收入,兩者的含義顯然是不同的。由此説來,《操作規範》將資金成本解釋為籌資成本是對的,但若同時又將資金成本稱為資金機會成本,或將資金機會成本當作資金成本就錯了。也就是説,資金成本等於籌資成本卻不等於資金機會成本。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