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資產擔保債券

鎖定
資產擔保債券是銀行等儲貸機構用本機構資產負債表中部分資產項做擔保對外發行的一種債券,其中擔保資產的種類主要包括抵押貸款(mortgage loans)、公共部門貸款(public sector loans)、以及船舶貸款(ship loans)。是歐洲資本市場非公開發行債券(privately issued bonds)中最為重要的組成。
中文名
資產擔保債券
外文名
Covered Bond
屬    性
債券
起源地
歐洲

資產擔保債券簡介

資產擔保債券是銀行等儲貸機構用本機構資產負債表中部分資產項做擔保對外發行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具有雙重優先追索權,即債券發行人承擔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當發行人破產無力清償時,債券持有人擁有擔保資產的優先處置權。
由於金融文化和籌資傳統的差異,美國金融機構偏愛用ABS等資產支持債券作為籌資工具,而歐洲金融機構則更多選擇資產擔保債券在市場上融通資金。截止2006年末,歐元區資產擔保債券的市場規模達1.36萬億歐元,佔儲貸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比重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資產擔保債券的主要市場在歐洲。 [1] 

資產擔保債券作用與定義

住宅、商業和農業不動產、公共投資(例如基礎設施項目等),以及船舶的購買和建造都是信用風險相對較低的長期投資。這些領域的長期融資佔信貸機構貸款的大部分,這與信貸機構資金來源的短期性發生了衝突。資產擔保債券向貸款者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長期融資工具,使他們可以進行長期借款活動。該債券允許發行機構利用抵押品的特性(如高信譽、長到期日等),可以降低資產和負債的錯配程度。
在歐洲,由抵押貸款支持的擔保債券在所有有擔保債券體系的國家都存在。由公共部門貸款支持的擔保債券在為數不多的歐洲國家起着重要作用。由船舶貸款支持的擔保債券並不常見,僅存在於丹麥和德國。
歐洲資產擔保債券理事會(European Covered Bond Council, ECBC)認為,資產擔保債券應具有在專門法體制(special-law based frameworks)和一般法體制(general-law based frameworks)下所形成的一些共同基本特性:(1)資產擔保債券由處於公共監管之下的信貸機構發行,或債券持有人對這類信貸機構具有充分追索權;(2)相對於未獲擔保的債權人,資產擔保債券持有人對金融資產擔保池具有優先要求權;(3)信貸機構有義務在擔保池中維持足夠的資產,以隨時滿足資產擔保債券持有人的債權要求;(4)信貸機構關於擔保池的義務由公共或其他獨立機構監管。
美國財政部在其發佈的《最佳實踐準則》中將資產擔保債券定義為:資產擔保債券是一種債務工具,該債務工具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擔保池”,Cover Pool)中的完全擔保物權(perfected security interest)作擔保。資產擔保債券向保有住房抵押資產擔保池的存款機構(發行者)提供融資,相關的信用風險仍在該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擔保債券的利息由發行者從其總現金流中支付給投資者,而擔保池只作為擔保抵押物(secured collateral)。資產擔保債券由滿足特定的承銷標準(underwriting criteria)的優良住房抵押貸款組合構成,這些貸款並由發行者主動管理,以滿足某些特性。如果在擔保池中的資產成為不良資產了,則必須置換為優質資產。發行者自始至終必須維持超過資產擔保債券名義價值的資產池(超額擔保,overcollateralization)。存款機構的多次發行可以利用同一擔保池。 [1] 

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的特徵

資產擔保債券屬優先支付的有擔保債務(Senior Secured Debt)。與金融機構發行的其他優先支付無擔保債務(Senior Unsecured Debt)相比,由於有優質資產擔保,資產擔保債券的信用等級更高,籌資成本更低;與資產支持證券(ABS)相比,資產擔保債券的擔保資產池是動態的,如果某項資產到期或不再符合擔保,發行人必須作相應替換,保持充足的擔保率,此外,擔保資產仍保留在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中;ABS 的資產池是固定的,不會動態更換,並且ABS資產池通常從發起人(originator)資產負債表剝離;資產擔保債券通常為定期固定利率,到期還本付息;ABS 利率通常是浮動的,且一旦發生違約或提前支付,通常立即與持有人進行清算。
資產擔保債券與資產支持證券(ABS)特徵比較
特徵
資產擔保債券
資產支持債券(ABS)
發行動機
籌資
風險轉移、迴避監管、籌資
發行人
通常為貸款機構
特殊目的機構(SPV等)
對發起(行)人有否追索權
一般沒有
結構
保留在發行人資產負債表並標明是擔保資產
資產轉移至特殊機構,不在發起人表內
對發行人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提高
對發行人或擔保資產的法律要求
一般沒有
資產池管理
動態調整
靜態無調整
資產池透明度
低,但定期接受受託人和評級機構檢查
提前償付
如有,立即給投資者
債券分檔
常見
孳息
定息
浮息
對發行人來説,資產擔保債券評級高(甚至可以高於發行機構本身評級,B級機構可以發行A級資產擔保債券),可以用較低成本籌集較長期限的資金,為發行人開闢了新的籌資渠道。此外,發行人執行資產擔保債券管理法規,也能夠改善內部風險控制,降低出險概率。
對投資者來説,資產擔保債券提供的雙重追索權降低了債券的風險,資產池動態管理維持了債券的高品質(通常都是AAA 級),債券收益率比國債、公共部門債券更高,因此是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種,其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雖然比政府和公共債券略低,但高於ABS市場,適合各類投資者參與。
對監管機構來説,銀行如發行資產擔保債券需要符合其制定的規範,擔保資產保留在發行人資產負債表中便於日常監管。中央銀行向金融體系注入流動性時,通常需要金融機構提供高質量的擔保資產,資產擔保債券是歐洲央行列明可用於抵押的金融資產,所以它也有利於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操作。
由於資產擔保債券有完善的監管框架,當金融系統資金緊張時,它可以作為金融機構籌集中長期資金的有效工具。這就是美國遭遇嚴重金融危機時,包括監管機構在內的市場參與各方紛紛求助於資產擔保債券的基本動因。

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規制及風險管理

有的國家發行資產擔保債券歷史很久,甚至可以追溯到18 世紀、19 世紀,有的國家卻是在21 世紀才制定本國的規範。歐盟成立以來,特別是歐元推出後,加快了區內金融體系整合和金融一體化步伐。因此,成員國對資產擔保債券的規制也正在走向融合 [2] 
歐洲資產擔保債券規制可以分成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歐盟推出的指令,其基本目的是推動區內金融一體化,為資產擔保債券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規範。歐盟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賦有向歐盟委員會提供金融業發展諮詢建議的職能,因此也在規制資產擔保債券方面承擔一定的職能。
第二層次是成員國的法規,資產擔保債券終究是在各國自己的法律框架下發行的,國別的法律通常規定了對發行人的要求,監管的要求,破產情況下投資者保護等。
第三層次是各國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將第二層次的法律具體化,比如區分合格資產、確定最低擔保水平、發行人的相關資產負債管理和日常風險控制程序等。
第四層次是行業自律規範。發行人必須自我約束,自覺落實法律法規要求,通過及時充分地向投資者公開相關信息,特別是擔保資產的動態信息,為外部監管提供條件。
歐盟關於資產擔保債券的指令主要有:
第一個是Directive 85/611/EEC,這份指引主要是規範集合投資機構投資可轉讓證券投資限制的(Directives on undertakings for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它要求集合投資機構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本機構集合資產的5%,但如果此類債券是資產擔保債券時(其擔保資產需合乎UCITS 指引的要求),投資限制可放寬到25%。
第二個是金融機構資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它實際上由另兩個指引共同組成,分別是Directives2006/48/EC 和2006/49/EC。它們規定了銀行發行、投資資產擔保債券如何計算其風險資本需求,確保銀行資本能夠彌補其風險。
規制的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合格資產。CRD 列明的合格擔保資產包括:給歐盟成員國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歐盟外其他國家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貸款價值比(Loan tovalue, LTV)分別不高於80%和60%的住宅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貸款價值比不超過60%的船舶貸款;經信貸質量檢查評估合格的給其他銀行的貸款不超過資產池總量的15%等。
成員國並非完全依照歐盟CRD來確定合格資產的,像船舶和飛機貸款僅在小部分國家被認定為合格資產,因為船舶和飛機需求與運營具備典型的週期性特徵,受經濟週期影響很大,所以該類資產質量包括未來的現金流都有較大的波動性。德國、盧森堡、奧地利和芬蘭規定只有信貸價值比低於60%的住宅和商業地產抵押貸款才是合格的擔保資產,同時規定了較嚴格的確定抵押物價值的方法,以避免當事人操控信貸價值比。
抵押貸款信貸價值比的要求適用於資產池中的每筆抵押貸款,不能用資產池的平均抵押貸款價值比代替單筆的合規檢查。這就意味着,即使有的抵押貸款價值比大幅低於規定的要求,也不能讓另外的抵押貸款比高於規定。當某項抵押信貸資產質量下降(抵押物貶值)致使信貸價值比超出規定時,該筆信貸資產要麼從擔保資產池中剔除置入其他合格資產(資產池價值只達到最低超額擔保比時),要麼不能計算入資產池價值中(保留在資產池中,但不計價值)。歐盟指引確定的抵押和公共信貸資產地理範圍為歐盟成員國和OECD國家,但有些成員國把合格資產僅限制為本國境內的信貸資產。此外,隨着資產證券化潮流的興起,也出現了把ABS、MBS納入擔保資產池的現象,不過對這類資產一般都設定了嚴格的數量、類型、質量等限制。丹麥、德國、西班牙、瑞典、芬蘭等國明確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進入擔保資產池。
2.擔保水平和風險管理。確定合格資產的目的是降低信貸風險,確保債券存續期間都有高質量的信貸資產做擔保,而不是僅在債券發行時滿足要求就可以了。發行人要全程保障擔保資產的合格率、充足率和現金流水平,確保投資者在發行人破產情況下能夠得到充足的償付。發行人必須有能力及時更換不合格資產,以確保符合規定的擔保水平。資產池動態調整是資產擔保債券與其他證券化產品的根本區別。為防止最壞情況發生,法規要求擔保資產池價值必須超過(至少等於)發行債券總面值,不少國家都規定了最低超額擔保率,並且鼓勵發行人自願提供超額擔保。如西班牙規定以抵押貸款做資產池的超額擔保率為25%,以公共部門貸款做資產池的超額擔保率為43%等。
除了資產池質量風險管理外,擔保資產與債券期限錯配也需要加強管理。一般來説,抵押貸款的平均期限會長於資產擔保債券的平均存續期限,很多抵押貸款期限超過了30 年,但資產擔保債券長的多為5至10 年,短的不過2 至3 年。因此,資產與負債不匹配的情況普遍存在,期限失配可能導致資產池的現金流有暫時的赤字或富餘。當然,這並不排斥資產擔保債券是銀行可以運用的中長期籌資工具,它比銀行在貨幣市場發行票據或大額存單要穩定得多。期限錯配除了有現金流不一致的問題,還會產生利率和匯率風險,由於各國要求各不相同,很難一概而論。不過解決的辦法無非有兩個,第一,要求資產與負債嚴格適配,如丹麥、愛爾蘭等都有嚴格的資產負債適配規定。第二,允許銀行採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工具對沖風險,但一般對這類風險管理策略都有數量限制,並且需嚴格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等。這些都需要發行人對擔保資產池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以滿足擔保資質要求。
3.投資者保護。在資產擔保債券發行史上,尚未發生過發行銀行破產致使債券違約的情況,不過資產擔保債券仍然建立了嚴格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其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的,第一,發行人除了提取其他法定儲備外,法規要求為資產擔保債券提取專門的儲備,即使發行人違約或進入破產程序,資產擔保債券仍然有效且有充足儲備保障按期支付,投資者利益不受影響。第二,資產隔離(ring-fencing)保證投資者對擔保資產有優先追索權。如果發行人倒閉,則擔保資產池將不納入破產清算資產中,相反,按規定將指定一位資產池管理人代表投資者利益,負責處理擔保資產池事宜。在西班牙和法國的法律中,雖然把資產擔保債券投資者同樣納入整個破產程序中,但同樣保護它們的優先索償權。如果發生銀行間的收購與兼併,收購與兼併方需完全繼承被收購銀行已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由於發行人資產擔保債券的擔保資產質量較好,擔保資產池常常是良好的收購對象。
4.儲户保護。除了債券投資者,監管部門和發行人還必須考慮的相關方是銀行的儲户。
一般來説,銀行儲户存款都是沒有得到任何額外擔保的銀行債務(即使該國有存款保險制度,其保護額度也是有限的),銀行貸款是保障銀行儲户利益的資產,如果銀行把高質量的貸款資產用來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籌資實際上就增加了儲户的損失風險。為維護儲户的利益,監管部門嚴格檢查發行資產擔保債券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英國制定了銀行發行資產擔保債券評估條例,用法定程序分析債券發行是不是增加了銀行儲户的額外風險,是不是損害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如果發行資產擔保債券導致資本充足率不足,銀行必須採取措施,使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回到法定水平之上。意大利通過規範發行人向SPV 轉移資產的條件,維護銀行的安全性,保護儲户利益。意大利規定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11%、核心資本達到或超過7%時,銀行向SPV轉移資產池數量不受限制;當資本充足率在10%和11%之間,核心資本達到6.5%以上時,銀行最多隻能轉移資產池的60%;當資本充足率在9%至10%之間,核心資本大於等於6%時,銀行只能轉移資產池價值的25%。且規定,無論如何,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銀行,其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所以,只有資信良好,安全穩定的銀行才能發行資產擔保債券。

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的歷史

資產擔保債券市場在歐洲的歷史很長,可以上溯到230多年以前,在1770年普魯士就首先發行了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最初為農業融資,後來主要用於住宅和商業不動產市場。儘管擔保債券在整個19世紀仍很流行,但在20世紀,由於銀行間融資市場具有的優勢而有所衰落。然而,1995年第一個德國大宗(jumbo)資產擔保債券發行,滿足了投資者對於日益增加的流動性產品的需求。從那時起,擔保債券市場在歐洲開始加速發展。歐元的使用刺激了投資者和銀行對新的金融工具的需求。因此,西歐國家的銀行復興了他們的資產擔保債券體系,以創造一個有競爭力的資本市場工具。20世紀末,中歐和東歐再次引入不動產融資技術。由於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資產擔保債券在為不斷增長的抵押貸款融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結果是,資產擔保債券體系幾乎遍佈歐洲國家。
美國財政部認為,1995年以後擔保債券市場在歐洲的快速發展部分由於這一事實:即歐洲沒有諸如房利美和房貸美,或者聯邦住房貸款銀行(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s)這些政府支持的企業。而且,歐洲擔保債券背後的抵押包括住房和商業抵押,以及公共部門債務。 [1] 

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在全球的發展

資產擔保債券歐盟市場

西歐仍然是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中心,在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存在資產擔保債券市場。
2003 至2007年,歐盟發行的資產擔保債券增長了38%,至2007年末,在外未清償面值超過2萬億歐元,其中75%是歐元債券,86%是固定利率,期限一般在2年到10年之間,屬中長期固定利率債券。歐洲資產擔保債券發行集中度很高,2007 年,丹麥、德國、西班牙、法國和英國五國金融機構的年度發行量超過總量的84%。
受全球資產證券化潮流的影響,2003 年以後,歐洲金融市場上出現了“結構資產擔保債券”的新品種。結構資產擔保債券不是按照監管部門既定的法律框架設立,而是發行人與投資者簽訂專門的合同契約,確定各自的權力、義務、利率、期限等。結構性產品最初出現是因為歐盟有些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監管規範,要推出這個產品只能採取合同契約的方式,但後來在有專門監管規範的國家也開始發行,其性質就有所變化了。結構資產擔保債券在權利義務方面針對特殊的投資者作相應裁剪,滿足了部分特殊投資者的風險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類似於ABS 產品,如通過SPV 發行,發起人向SPV 轉移資產,資產池從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剝離等。
此外,近年來,用於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資產池中的所謂“合格資產”也出現了一定的變化。傳統上,信貸機構給政府和公共部門的貸款是擔保資產池中的主要資產,現在,給私人部門的貸款(住宅和商業抵押貸款)在資產池中的佔比逐步加大,丹麥和德國還把船舶貸款引進資產池,成為發行資產擔保債券的合格資產。結構資產擔保債券的發行人通常用抵押資產作為擔保資產。
為增強資產擔保債券市場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者,1995 年,歐盟在銀行間市場建立了專門的資產擔保債券大宗發行交易平台。大宗發行交易平台只交易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固定利率債券,要求發行人單次最低發行額度為10 億歐元,發行的同時確定至少5名做市商(發行人自己通常是做市商之一),單筆交易報盤量不少於1500萬歐元等。雖然也有電子交易,但大宗交易平台更多地是採取櫃枱交易的制度,由於有做市商活躍市場,現在歐盟的大宗資產擔保債券交易量是歐洲債券市場除政府債券外最大的交易市場,其利率也成為該類債券的世界利率基準,在全球相關利率市場起決定性的作用。

資產擔保債券世界其他市場

2006年第三季度,華盛頓信託基金(Washington Mutual)率先在美國發行了資產擔保債券,2007年5月該基金成功進行了第二次發行。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於2007年3月進入了資產擔保債券市場。
在美洲的其他幾個國家,資產擔保債券市場也獲得了一定發展。市場參與者愈來愈關注加拿大資產擔保債券市場未來的發展潛力。早在1995年,阿根廷奠定了結構性資產擔保債券(structured Covered Bond)發行的基礎。墨西哥已經建立起了和丹麥相似的資產擔保債券體系,墨西哥的資產擔保債券方案是國際廣泛合作的結果。
2006年,澳大利亞監管機構APRA再次明確表示,接受存款機構不允許發行資產擔保債券,但在2007年,資產擔保債券再次進入其議事日程。
2007年3月,土耳其通過了相關法律,引入擔保債券作為新的融資工具。
據ECBC統計,2007年,全球共有19個國家發行資產擔保債券,2007年的發行總量達到5260.31億歐元,其中,抵押資產、公共部門貸款、混合資產、船舶貸款支持的擔保債券發行分別佔總額的66.1%、28.7%、4.5%和0.7%。從國家來看,丹麥、德國、法國、西班牙、瑞典、英國排在前六位,發行總量分別為1413.49億歐元、1353.75億歐元、606.23億歐元、568.61億歐元、366.38億歐元、318.74億歐元。
據ECBC統計,2007年底,全球22個國家資產擔保債券餘額總計21100.97億歐元,其中,抵押資產、公共部門貸款、混合資產、船舶貸款支持的擔保債券餘額分別佔總餘額的54.9%、40.7%、3.8%、0.6%。從國家來看,德國、丹麥、西班牙、法國、瑞典、英國位居前列,債券餘額分別達到8885.58億歐元、3445.72億歐元、2833.34億歐元、2000.55億歐元、922.54億歐元、819.64億歐元。
在資產擔保債券的全球化方面,有幾個趨勢值得注意:首先,由公共部門貸款(public sector loans)支持的資產擔保債券的相對重要性持續下降;其次,國際化導致以外國貨幣計價的資產擔保債券的發行量不斷增長;再次,當新的國家建立資金的資產擔保債券體系(version)時,其標準可能和西歐的有所不同,因此,似乎比以前更難得到公認的資產擔保債券定義,它與ABS(資產支持證券)之間的差異也變得更為模糊;最後,需要個人投資者自己判斷,以決定在債券的發展前景內(within the Covered Bond landscape)他願意接受多大程度的改變,以及願意出什麼價格。 [3] 

資產擔保債券資產擔保債券的法律與監管

視權限而定,擔保債券可由法律進行管理(即“法律體制”(legislative framework)),或由契約進行管理(即“結構性體制”(structured framework))。通常,法律體制存在於擔保債券歷史較長的國家,而在擔保債券歷史較短的國家(如加拿大和日本)則實行結構性體制。在實行法律體制的國家中,常常有專職的監管者管理擔保債券的發行和支付。而且,法律體制有助於使擔保債券標準化,使市場同質性(homogenertiy)增強,運行簡化。
在歐洲,資產擔保債券的監管制度如下:
1. UCITS。資產擔保債券的特徵由1988年《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令》(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規定。該指令22(4)條款規定了最低要求,該要求為資產擔保債券在幾個不同歐洲金融市場監管領域的特別處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礎。簡言之,22(4)條款要求如下:
債券的發行人必須是信貸機構;債券的發行必須由專門法律所監管;發行機構必須處於審慎的公共監管之下;合格擔保資產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擔保資產池必須提供足夠的抵押,以便為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全部期限內的債權提供擔保;萬一發行人違約,債券持有人對擔保資產池具有優先的要求權。
2.CRD。在歐盟層面,資產擔保債券監管的另一個基石是新《資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該指令建立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修訂國際化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規定的建議的基礎之上。新《資本要求指令》將適用於歐盟所有的信貸機構和投資服務提供者
歐洲理事會於2006年6月7日正式採用了CRD。根據CRD,如果資產擔保債券滿足以下要求,則資產擔保債券從特殊信用風險差異(privileged credit risk weightings)中受益:遵守《可轉讓證券共同投資計劃指令》22(4)條款的標準;支持擔保債券的資產池必須由特定類型和信貸質量的資產所構成。

資產擔保債券次貸危機後美國資產擔保債券的發展

歷史上,美國存款機構業已使用了幾種不同的融資渠道,為新的住房抵押貸款籌資。一種方法是,存款機構通過直接向投資者、房利美、房貸美出售貸款的方式,以及進行個性化的證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向市場出售貸款。另一種方法是,存款機構利用客户存款、發行未擔保債務、從聯邦住房貸款銀行(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s)獲取抵押貸款等方式融資,但貸款仍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最近的市場混亂嚴重限制了存款機構通過證券化方式向投資者出售貸款的能力。在此緊張時期,儘管許多擔負有公共政策任務的機構一直在提供抵押融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許多存款機構正在尋求新的表內(on-balance sheet)融資方式,研究用資產擔保債券融資的潛能。
對於機構而言,資產擔保債券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融資渠道。儘管歐洲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發展得很好,但在美國,迄今為止只有兩家存款機構發行資產擔保債券。鑑於其他融資市場目前存在的困難,美國機構可能發現資產擔保債券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抵押貸款融資渠道。
為了推動美國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發展,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國財政部先後發佈政策聲明和實踐準則。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於2008年7月15日發佈《資產擔保債券政策最終聲明》(Final Covered Bond Policy Statement),對FDIC擔任參保存款機構(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簡稱IDI)的保管人(conservator)或清算管理人(receiver)職責時擔保債券的償付處理做了明確規定,使得符合條件的擔保債券債權人能夠在IDI破產後更快地獲得為該債券提供擔保的抵押物,以推動美國擔保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FDIC指出,對符合條件的擔保債券,在由於IDI破產引致違約或拒付的情況發生時,擔保債券的債權人可以在10個工作日內獲得為該債券提供擔保的抵押物進行處置,這比通常情況下的45天甚至90天要快很多。
為了鼓勵美國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成長,美國財政部發布《最佳實踐準則》(Best Practices)。財政部相信資產擔保債券是一種潛在的補充融資渠道,可以降低房屋所有者的借款成本,提高住房抵押市場的流動性,改善存款機構的資產負債表。
財政部希望通過發展一系列《最佳實踐準則》,提高美國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透明度和同質性。儘管美國沒有資產擔保債券的專門法律,但財政部相信這些最佳實踐有助於推動市場成長。
財政部稱,《最佳實踐準則》僅限於由高質量住房抵押貸款構成的抵押所支持的資產擔保債券。應該注意到,《最佳實踐準則》只是作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資產擔保債券最終政策聲明》的補充(2008年7月15日發佈)。財政部還認為,儘管《最佳實踐準則》目的在於推動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成長,它不應該在未來限制該市場的發展。財政部充分預計到,結構、抵押,以及其它資產擔保債券的關鍵術語將隨着該市場在美國的成長而演化。
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發展也得到了美聯儲和美國貨幣監理署的支持。美聯儲理事Kevin Warsh於2008年7月28日表示,美聯儲將考慮接受高評級、高品質的有資產擔保債券作為貼現窗融資工具的擔保品;美國貨幣監理署通貨監理官(comptroller of currency)John C. Dugan亦於同日發佈聲明,支持資產擔保債券市場的發展。
2008年7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宣佈,美銀、花旗、摩根大通和Wells Fargo等四家機構將開始發行有資產擔保的債券以提供穩定的抵押貸款融資。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