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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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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監管》是一本圖書。
中文名
資本監管
別    名
最低資本
釋    義
監管當局規定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
最低資本
最好銀行的資本標準

資本監管主要內容

資本監管指監管當局規定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監管當局一般是規定銀行必須持有的最低資本量,所以監管資本又稱最低資本(minimumcapital)。最低資本是監管當局的規定,所以必須是明確和可以實施的。計算方法應當事先確定。對不同銀行的最低資本可以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由於最低資本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所以一般公眾也可以掌握最低資本的規定和計算方法。最低資本是最好銀行的資本標準,其他銀行應當持有更高的資本。
當前中國銀行業存在不同程度的資本金不足問題, 根據銀監會公佈的數據,截至 2003 年末,包括政策性銀行在內,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僅為 6.3 %左右。中國 11 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 7.35% , 112 家城市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為 6.13% 。 對於銀行業來説,充足的資本和合理的資本結構是維護公眾對銀行信心的基本需要,也是銀行自身承受各種損失和風險的 “ 緩衝器 ” 。因此,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問題就極為重要。
新出台的 巴塞爾資本協議為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問題提供了基本依據。新資本協議框架延續了 1988 年資本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並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以使資本充足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時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此外,新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並將有關風險的定義擴大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因素。同時,除標準法以外,新協議還允許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來衡量和測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這使得新的監管規則更具靈活性。
新協議將對中國銀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首先,對於中國這樣的新興市場來説,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實施帶來的最大挑戰,還是新資本協議實施之後不同銀行之間所需配置的資本金的差異帶來的市場競爭能力的顯著高下之別。新資本協議提供的風險管理機制方面的選擇的可能性,主要的目的是為刺激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提供一種激勵機制,客觀上達到風險管理水平比較高的銀行可以提取比較少的資本的目標 , 這實際上直接將風險管理水平與銀行最寶貴的資本掛勾 , 由此形成對資產質量欠佳銀行的經營壓力。 其次,對於中國的監管當局來説,如何及時開闢銀行的資本金補充渠道、如何合理確定適應中國國情的不低於 8 %水平的覆蓋三大風險的最低 資本充足 要求、如何評估和衡量商業銀行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狀況、如何運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平等地監管中資和外資銀行等,都是新的挑戰。 再次,由於市場發育和監管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同時也因為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國的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在金融市場不發達、金融資產持有人有限的情況下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因此,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確定具體的銀行業需要定期及時披露的資料,也要引導市場強化對於銀行信息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場約束的力量。國際經驗表明,市場約束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市場約束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同時,富有成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也是配合監管當局強化監督工作的有效工具。
最後,儘管巴塞爾資本協議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主流方向和基本標準,但從目前看,我國尚不具備實施“標準法”的外部條件,短期內商業銀行也難以達到使用“內部評級法”的基本要求。同時,短期內要在我國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內容,不僅無助於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還會提高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因此,銀監會認為,即使在西方十國集團國家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幾年內,我國仍將繼續執行原資本協議有關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計算方式。
針對我國國情,銀監會最近出台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大體上遵循了 1988 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尤其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面,幾乎與資本協議一致。在此基礎上,《辦法》又借鑑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做的重大調整,將第二支柱(即監督檢查)與第三支柱(即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在內。
由於《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建立在貸款損失準備足額提取的基礎之上,並在計算信用風險資本要求時採取了更為審慎的標準,部分銀行還要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因此《辦法》實施後,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都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鑑於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總體偏低的狀況,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基礎上,《辦法》規定 2007 年 1 月 1 日 為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最後達標期限。在過渡期內,未達標的商業銀行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銀監會對其進行監督。
《辦法》有關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核心內容是按資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業銀行分為三類,即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並分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為防止資本充足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監管標準之下,監管當局可採取干預措施;對資本不足的銀行,監管當局可採取糾正措施;對資本嚴重不足的銀行,監管當局還可要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並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並要求商業調整銀行定期披露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有關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辦法》的出台將使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控制資本充足率來控制銀行風險,同時,資本充足率本身也客觀上限制了銀行超常規放貸的情況發生。不過,該辦法仍未明確地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的範疇內。

資本監管出版背景

在我國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問題最為突出:資本充足率低,不良資產比例過高,資本結構不合理,資產擴張速度過快,資本金未補足。由以下幾個原因造成: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只有核心資本,沒有附屬資本,機制中存在結構性缺陷。準備金計提很少,且由於我國債券市場發育不健全(國債獨霸天下),商業銀行沒有債務資本。此外,國有商業銀行承擔了改革的成本,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面對銀監會的《辦法》,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完善的資本補充機制, 在當前中國的銀行業資本金不足、補充渠道不暢的環境下,探索完善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勢在必行。 一方面通過強化內部約束,提高資產質量,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改善經營狀況,增強自我積累能力,提足貸款損失準備,從內部補充資本;另一方面通過敦促股東增加資本、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還可發行股票等工具,從外部渠道補充資本。具體來説, 補充渠道主要包括:上市募集資本金方式;財政資金注入增資方式;發行長期金融債券形式;銀行從利潤中留存積累,通過法定程序轉作資本金形式;通過私募形式適當減持國有股,吸收國際金融機構或財團資本,引入新的投資者等等。
除此之外,我認為我國可進行金融改革,以解決商業銀行資本金問題,具體以下幾方面:
一、允許民營資本的介入,吸引外資的參與,以擴大商業銀行資本金來源。 二、允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開辦一定期限( 5-10 年)長期儲蓄存款轉股權的籌措資本金的新業務。 三、允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開辦非上市證券業務,以補充資本金。在國外有一些保險公司、大商業銀行即使具備了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也不願意讓它們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因為它們是金融機構,有自己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必依賴交易所出售股票和債券。因此,當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獨資公司改造成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後,應允許其在各行營業櫃枱上向廣大客户出售其自身的股票,以節約上市成本,給廣大投資者增加股息分紅回報,又可避免在股市中被大户操縱,使廣大小股民遭殃。 四、允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員工持股,這是補充資本金的重要來源渠道。西方商業銀行股份中一半是個人持有的,而個人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半是本銀行員工持有的。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造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後,也應允許本銀行員工自願認購本行股份,這是一個能穩定充實資本金的重要渠道。拓展充實資本金渠道。
三家國有商業銀行均設想在國外股市上市籌資。但對在國外籌資的利弊應進行審慎的分析比較,有利方面是:國際資本市場能經受得起我國三家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籌資的衝擊,能籌集到所需要的資本;不利方面是:大量的上市費用和每年股息紅利回報將流入外國投資者手中。我國在考慮是否要到海外上市時,必須要有全國全局觀念。
最近國務院決定動用 450 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補充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資本,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次級債務工具籌集資本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雖然這些方式都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徹底解決商業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問題,但是相信我國會通過自己的道路,成功的解決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