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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弱化管理
鎖定
- 中文名
- 資本弱化管理
- 相關法律
- 《企業所得税法》
資本弱化管理概念
[注] 《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第七條
資本弱化管理規定
資本弱化管理的規定: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標準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税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對於關聯方利息涵蓋的範圍、計算及扣除方式,《實施辦法》作了如下詳細規定。
1.關聯方利息涵蓋的範圍:《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關聯方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2.不予扣除利息支出計算方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3.關聯方利息支出扣除方式:《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税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佔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税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補徵企業所得税,如已扣繳的所得税税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徵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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