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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充足性管理

鎖定
資本充足性管理是為保證西方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平等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
中文名
資本充足性管理
開始時間
20世紀70年代

目錄

資本充足性管理內容

銀行資本充足性管理真正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西方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各國金融機構間聯繫日趨緊密,為保證西方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平等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世界金融體系的穩定。
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國通過了“資本充足性協議”。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商業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附屬資本兩大類;二是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粗線條地確定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四是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1996年《關於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補充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1998年開始全面修改資本協議,資本充足率、行業監管和信息披露構成了新協議的三大支柱。

資本充足性管理實踐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國金融業開始對外開放,也着手按國際慣例建立自己的資本充足標準。從1993年起,首先在深圳經濟特區進行試點,接着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對資本充足率進行了規定。1995年《商業銀行法》原則上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1996年又參考“資本充足性協議”的總體框架制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在規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時,對計算信用風險資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997年7月1日起執行《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內項目的風險權數》用以計算風險資產總額。雖然中國現行資本監管制度在許多方面與國際標準差距較大,但資本充足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對銀行業的影響是很大的。
近年來,通過國家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強化股份制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等途徑,中資商業銀行資本狀況較好。從賬面上看,中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實力總體上説是比較雄厚的,資本充足率距離《巴塞爾協議》中8%的要求相差不遠,有的銀行還超過了8%,尤其是核心資本充足率更是較大地超過了《巴塞爾協議》中4%的要求。
雖然《商業銀行法》原則性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但我國現行監管法規一直未對資本不足銀行規定明確的監管措施,並且在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上也放寬了標準。為進一步落實《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4年3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借鑑“資本充足性協議”和即將出台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本監管制度。建立完整的資本監管制度,修改現行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有利於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監管,健全商業銀行資產擴張的約束機制,為貨幣政策的實施奠定堅實的微觀基礎。

資本充足性管理指導

鑑於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總體偏低的狀況,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基礎上,銀監會將監督各行資本補充計劃的落實情況,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商業銀行一方面通過強化內部約束,提高資產質量,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改善經營狀況,增強自我積累能力,提足貸款損失準備,從內部補充資本;另一方面通過敦促股東增加資本、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長期次級債券、可轉債,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還可發行股票等工具,從外部渠道補充資本。
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的共同努力,絕大多數的商業銀行都將在規定時間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屆時銀行體系抵禦風險的能力將得到明顯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