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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條約

鎖定
貿易條約,國際條約中的一種契約性條約。 [1] 
中文名
貿易條約
別    名
商約
又稱商約。廣義貿易條約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間在貿易關係方面規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協議的總稱。如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換貨協定,支付協定,貿易議定書、換文等。狹義貿易條約是指以條約為名稱的關於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係方面的書面協議。多屬於大型的綜合性的貿易條約。內容、名稱雖不同,但都具有法律效力。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稱為雙邊貿易條約;3個或3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稱為多邊貿易條約。通商航海條約是雙邊條約,締約雙方必須有外交關係。其他雙邊貿易協定有時在沒有外交關係的兩國間也可簽訂。多邊貿易條約與協定,特別是開放性的,如關税及貿易總協定,參加方之間更無須建有外交關係。貿易條約所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如締約國國民的入境、對公司和個人的保護、貿易、航行、專利、關税、國內税、收益和資本匯出、對財產的取得、申訴權等事項。貿易條約要以國家或國家元首名義簽訂,全權代表由國家或國家元首特派。簽訂後必須按締約國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續,並經互換之後,方能生效。條約有效期比較長。大型綜合性的貿易條約,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還需經締約方立法機構的批准,並在互換批准書之後,方能生效。如果貿易條約的締結不需通過立法程序,則在簽訂之日或規定之日即可生效。條約一般都規定有效期,期滿後如不延長有效期或續簽新約,即告失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