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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志願者協會

鎖定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6年1月,是以青年人為主體,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在共青團貴州省委員會的指導下,由依法成立的市(州、地)志願者組織和全省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 
中文名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
成立於
1996年1月
主    體
青年人
性    質
營利性社會組織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十六年來,緊緊圍繞黨政工作大局和羣眾所需,從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劃、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中國青年志願者海外服務計劃“突尼斯項目”等志願服務項目的實施,到應急救援志願服務行動的推進;從“和諧貴州三關愛”綠絲帶志願服務行動和遍佈城鄉社區、街道、景點的248所志願者“微笑小屋”到第九屆民族運動會上的7.5萬名“綠絲帶”志願者,共同構成了貴州青年志願者行動瑰麗的畫卷,書寫了中國志願服務史上輝煌的篇章。 [2]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志願工作基本情況

開展了扶貧濟困、社區發展、救災應急、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截止2009年底,全省註冊志願者達46萬人,先後已有900多萬人次的志願者為社會提供了超過2億小時的志願服務。“一對一”長期結對數達1.6萬對,成立志願者服務站(服務中心)3361個,志願者服務基地779個,各級志願者協會61個。2005年,貴州在全國率先啓動消防志願者行動。全省已有近80個縣(區、市)正式啓動了消防志願者工作,共3698支消防志願者服務隊、124436名消防志願者參與到志願服務中。貴州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為全國各地誌願者組織開展消防志願者行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法和經驗。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章程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貴州省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人士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協會注重發揮青年人的骨幹作用。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市、州、地誌願者組織和全省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省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民素質,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貴州省委、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貴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民眾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
(四)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省各地、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 開展與兄弟省市及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州、地誌願者組織和全省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協會可開展“貴州省十大傑出志願者”、“傑出志願者”、“優秀志願者”等評選表彰活動並按照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授予,授予志願者“金、銀、銅”質獎章,以激勵志願者的服務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貴州省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 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貴州省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貴州省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接受社會捐贈;
(三) 建立相關基金;
(四) 接受政府資助;
(五)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共青團貴州省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貴州省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貴州省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貴州省委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在2006年3月5日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