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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律師協會

鎖定
貴州省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是社團法人,是我省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主管部門為貴州省司法廳,下屬有貴陽市律師協會、遵義市律師協會、黔東南州律師協會、黔西南州律師協會、黔南州律師協會、六盤水市律師協會、畢節地區律師協會、安順市律師協會、銅仁地區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00個,個人會員1575人。
中文名
貴州省律師協會
主管單位
貴州省司法廳
成立於
1986年
性    質
社團法人
職    責
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貴州省律師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7月18日至19日,貴州省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在貴陽勝利召開,大會選舉產生貴州省律師協會新一屆領導班子。 [3] 

貴州省律師協會協會簡介

律師協會的職責
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3、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4、組織律師開展對外業務交流;
5、對律師業務進行指導;
6、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貴州省律師協會秘書處機構設置

辦 公 室
辦公室是秘書處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文秘、人事、財務、後勤保障、會議服務、接待等工作,具體職責是:
1、對律協收文提出處理意見,報秘書長、會長閲示,根據會長、秘書長的批示交承辦部門和人員辦理;
2、起草律師代表大會文件;
3、起草常務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經費收支報告;
4、起草律師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5、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
6、協會文件的編號、分發;
7、辦理協會年檢註冊;
8、協會文件的立卷歸檔;
9、制定秘書處各項行政管理制度;
10、訂閲報刊;
11、印製、發放律師事務所使用的各類函件;
12、管理調配協會機關車輛;
13、管理、維修水、電和辦公設備;
14、各類會議的後勤保障;
15、負責接待工作;
16、編印協會大事記;
17、統一負責機關開支報銷,建立物品採購、保管、登記、領用、賬卡,確保賬物相符;
18、交納有關費用;
19、保管協會印章,保管和出具證明、介紹信;
20、負責協會機關人事管理,考勤考核,工資福利等工作;
21、採購發放律師出庭服裝及代收代支相關費用;
22、負責各種會議代收代支相關費用及資料、簡報、照相錄像等工作;
23、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 員 部
會員部是協會會員管理服務部門, 負責對執業律師和實習律師進行政治業務培訓,管理實習律師,與分會進行聯繫,收繳會費,其具體職責是:
1、制定培訓方案,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老師、經費預算;
2、按照方案組織實施培訓;
3、負責對實習律師的資格審查,實習證的申領、審核、頒發;
4、向全國律協申請對全省實習律師實習教材的徵訂、發放;
5、負責實習律師集中培訓的組織、管理、考勤、考核(包括:出試卷、改卷、發放結業證)等;
6、對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出具考核合格證明,以便申請辦理律師執業證;
7、負責對全國律協會員部上報全省當年實習情況,上交實習律師信息彙總表,同時申請訂購下一年度實習證;
8、督促市(州、地)律協加強對各地實習律師的管理;
9、與各分會進行聯繫。負責建立會員登記、統計及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
10、制定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費;
11、制定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評優、獎勵、表彰辦法,
組織評優活動;
12、適時組織開展會員的文化娛樂活動,推動律師文化建設;
13、組織律師進行省內外交流活動;
14、辦理《中國律師》、《律師文摘》的徵訂、發放工作;
15、辦理好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
1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 務 部
業務部是組織律師業務研討,聯繫、協調各專業、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處理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投訴,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工作部門,具體職責是:
1、與各專業、專門委員會聯繫,督促協調各專業、專門委員會提出年度工作計劃,開展業務活動,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2、彙總各專業、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
3、參加各專業、專門委員會召開的會議;
4、建立各專業、專門委員會的資料檔案;
5、組織律師業務交流;
6、與省外律師業務部門進行業務交流學習;
7、接待投訴,建立投訴查處登記,需要進行查處的,配合執業紀律委員會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全國律協、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常務理事會或回答投訴人;
8、與維權委員會開展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活動;
9、為各專業、專門委員會做好服務工作;
10、起草本部門文件;
11、負責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
12、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 息 部
信息部是協會網站、刊物、信息的管理、維護、編輯、發佈部門,具體職責是:
1、負責協會網站的管理、維護、更新;
2、審核和編髮在網站和刊物上發佈的信息;
3、編髮《貴州律師動態》或者《貴州律師雜誌》;
4、在網站更新發布協會下發的通知、通告、簡報等文件;
5、在網站更新發布秘書處各部門對外公佈的工作動態
和信息動態;
6、與新聞媒體聯繫,開展對外宣傳;
7、轉發全國律協,各省市區律師網站、刊物上的資料;
8、收集新聞媒體對律師行業的宣傳報導;
9、收集律師事務所、律師信息,建立數據庫;
10、收集整理全省律師工作動態信息在網站發佈;
11、網站在線投訴收集彙總,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12、網站在線諮詢的收集彙總,並安排律師進行解答;
13、辦理法律法規檢索等有關事項;
14、負責本部門文件的起草;
15、負責本部門文書的立卷、歸檔。
[1] 

貴州省律師協會協會章程

貴州省律師協會章程
(2018年6月23日貴州省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為,發揮律師協會作用,完善行業自律行為,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貴州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GUIZHOU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ZPLA),是由本省全體律師執業機構和執業律師依法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是本省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執業律師、實習律師提供服務並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本會住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6號大唐·東原財富廣場六棟二十樓。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忠於憲法和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本會接受貴州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
本會接受中共貴州省司法廳黨委和中共貴州省律師行業黨委的領導,組織開展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本會登記機關為貴州省民政廳,接受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本會及團體會員,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及團體會員黨組織要積極開展黨的活動,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會健康發展。
本會及團體會員黨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和發展,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及團體會員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個人會員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當履行黨員義務,享有黨員權利,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
(二)支持並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宣傳律師工作,提升律師社會形象;
(五)監督實施律師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規範,指導並督促律師執業機構規範化建設;
(六)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七)組織實施律師執業繼續教育,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提高會員執業水平;
(八)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九)組織開展文體活動,舉辦福利事業,組織實施會員救助、行業互助等;
(十)負責個人會員考核管理,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團體會員進行考核管理;
(十一)制定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辦法,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宣誓活動;
(十三)制定並實施會員獎勵與懲戒辦法;
(十四)對會員進行表彰,授予為貴州律師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榮譽會員稱號;
(十五)受理並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對會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依法依規作出行業處分決定,並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六)調解處理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七)按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上繳會費,管理和使用會費及本會資產;
(十八)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九)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二十)貴州省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確定或委託的其他職責;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的入會條件和程序是:
(一)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從依法經貴州省司法廳批准設立之日起,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本省執業律師(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從依法經貴州省司法廳批准執業之日起,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黔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依法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黔代表機構及代表,經自願申請及本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依法辦理實習備案登記的實習律師,在實習期間為預備個人會員,接受本會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內部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救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工作享有參與權、知情權,有權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以外國和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黔代表身份成為本會會員的,享有除前款(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接受本會指導、考核、監督和管理;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和活動;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參加法律援助活動;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和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二)至(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按規定辦理會員登記,接受本會指導、考核、監督和管理;
(三)教育並監督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律師職業和行業聲譽;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和活動;
(五)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
(八)加強對實習律師的訓練和管理;
(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管理和考核;
(十)代收代繳個人會員會費,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十一)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預備個人會員除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承擔繳納會費、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外,其權利義務參照個人會員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未在本省律師機構執業的;
(二)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註銷的;
(三)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未辦理或未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律師執業機構執業證書被吊銷、註銷的;
(三)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會員資格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由本省全體律師代表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屆期四年,從每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開始,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請貴州省司法廳審查同意後報貴州省民政廳批准。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大會和臨時大會。定期大會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在當年上半年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第十九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應提前十五日通知律師代表。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理事會不召集、會長不主持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人召集和主持,會議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律師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形成決議須經到會律師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律師代表出席並經到會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律師代表大會只能由律師代表本人出席,每名律師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會章程及行業規範;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選舉、增補、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選舉、增補、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監事會副主席、主席;
(七)審議會費收取標準;
(八)審議經審計的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十)審議律師代表和律師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十一)其他需要由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及行業紀律懲戒,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從本會個人會員中,按照民主方式選舉或推選產生。
律師代表的名額、比例以及產生辦法由專門成立的換屆機構制訂,並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根據需要,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但特邀代表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律師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律師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監督本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成員的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律師代表大會上,經三分之一以上律師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人選,以及監事、監事會副主席、主席候選人人選,提議修改本會章程及會費標準等需要由律師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屆滿前六個月,理事會應當在貴州省司法廳黨委、貴州省律師行業黨委領導和貴州省司法廳監督指導下,成立換屆工作機構,負責換屆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第一次大會應當在律師代表選舉或推選完成後兩個月內召開。
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由本屆會長主持舉行預備會議,在預備會議上通過大會主席團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大會主席團成員在下列人員中確定:
(一)貴州省司法廳、市(州)司法局的代表;
(二)律師行業黨委代表;
(三)本屆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
(四)本屆監事會主席;
(五)會員代表。
第三十條 大會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大會;
(二)擬定大會議程及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
(三)確定本會新一屆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人選,以及監事、監事會副主席、主席候選人人選。
第三十一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代表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行業紀律懲戒的;
(三)會員資格終止的。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喪失代表資格後,其基於代表資格而擔任的本會其他職務一併終止,並由本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或被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暫停執業的,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其基於代表資格而擔任的本會其他職務一併暫停。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主持並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從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確定開始,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會長可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監事會提議召開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的,由其推舉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除情況緊急外,應提前十日通知理事和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決定和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但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低於全體理事三分之二的,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作出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並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大會;
(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計劃;
(五)審查會費收支情況、財務報告,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制訂會費使用規則;
(六)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的行業規範;
(七)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八)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九)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
(十)審議重大資產購置、管理和處置方案,對本會撥付市、州律師協會及律師工作聯席會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推選及建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貴州地區的代表;
(十二)增補、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十三)本章程規定以及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理事應當是本屆律師代表,熱心行業管理工作和公益活動,政治素質高,有奉獻精神,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具有較高的議事能力,忠實履行律師代表大會及本章程賦予的職責,無不良記錄並在本省連續執業五年以上。
除增補的個別理事外,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主席團確定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理事可連選連任。
理事任期從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確定或者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作出增補決議時起,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第三十九條 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等會議並參加本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積極認真地履行職責,自覺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維護本會利益,接受本會會員、律師代表、監事等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理事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帶頭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三)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四)對本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除因本會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經請假獲准未參加本會相關會議或本會活動的外,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按本會通知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本會其他相關會議及活動的,其理事職務自動終止。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不認真履職,不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的理事,理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其理事職務。
理事職務終止或被免除後,基於理事而擔任的本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等職務一併終止,並由本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理事缺位的,會長辦公會可在本屆律師代表中提出候選人,並徵求貴州省司法廳和中共貴州省律師行業黨委意見後,提請理事會或律師代表大會作出增補決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並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從理事會選舉確定開始,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第四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會長、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出,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監事會提議召開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的,由其推舉一名副會長或常務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除情況緊急外,應提前七日通知常務理事和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體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決定和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但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常務理事人數低於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的,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每名常務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大會;
(三)決定召開理事會,確定提請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四)研究、決定、安排、部署本會工作;
(五)決定本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調整;
(六)根據會長的提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本會秘書長;
(七)聽取會長辦公會以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本章程規定以及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常務理事應當是本屆理事,熱心行業管理工作和公益活動,政治素質高,有奉獻精神,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具有較高的議事能力,忠實履行律師代表大會及本章程賦予的職責,無不良記錄並在本省連續執業八年以上。
除增補的個別常務理事外,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主席團確定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但每屆更新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任期從理事會選舉確定或作出增補決議時起,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第四十八條 常務理事應當出席常務理事會等會議並參加本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積極認真地履行職責,自覺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維護本會利益,接受本會會員、律師代表、理事、監事等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九條 除因本會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經請假獲准未參加本會相關會議或本會活動的外,常務理事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按本會通知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本會其他相關會議及活動的,其常務理事職務自動終止。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不認真履職,不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的常務理事,理事會有權罷免其常務理事職務。
常務理事職務終止或被免除後,基於常務理事而擔任的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等職務一併終止,並由本會公告。
第五十條 常務理事缺位的,由會長辦公會在本屆理事中提出候選人,並徵求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和律師行業黨委意見後,提請理事會作出增補決議。
第四節 會長辦公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應當是常務理事。除個別增補的外,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主席團確定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副會長任期從理事會選舉確定或增補時起,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根據工作需要,常務理事會可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十二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工作;
(二)代表理事會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四)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及決定的執行;
(五)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六)代表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行使本章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並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領導本會工作,決定本會日常事務;
(三)決定執行機構工作部門的設置和調整;
(四)提議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調整,聽取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調整,聽取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六)提議增補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七)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提交的議題,審核提交表決的事項;
(八)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大會;
(九)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議決定本會副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十一)對涉及本會重大資產購置及資產處置方案提出建議並報理事會審議;
(十二)本章程規定以及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採取民主集中制的議事決策方式。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會長可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第五十五條 召開會長辦公會,除情況緊急外,應提前五日通知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和監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長辦公會並參加本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積極認真地履行職責,自覺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維護本會利益,接受本會會員、律師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等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五十七條 除因本會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經請假獲准未參加本會會議或活動的外,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按本會通知參加會長辦公會和本會其他相關會議及活動的,其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的職務自動終止。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不認真履職,不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的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理事會有權按程序罷免其職務。
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終止或被免除後,由本會公告。
第五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缺位的,會長辦公會應在本屆常務理事中提出候選人,並徵求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和律師行業黨委意見後,提請理事會作出增補決議。
第五節 執行機構
第五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若干工作部門組成,對會長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第六十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六十一條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由秘書長組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
(二)列席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並及時報告實施結果;
(四)負責與相關單位的工作聯絡、協調;
(五)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
(六)擬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七)提請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部門負責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完成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及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並根據要求列席相關會議,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
第六十二條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各項決議、決定的具體落實;
(二)承擔本會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外部的工作聯繫、情況彙報、文件精神的上傳下達等;
(四)負責各項宣傳報道工作;
(五)對律師行業管理進行調研並提出工作建議;
(六)負責本會固定資產等的日常管理;
(七)本章程及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三條 本會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設置由秘書長提議,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由秘書長主持擬定,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六節 專門、專業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業發展調研與行業規範起草、會員權益保障、會員事務與會員福利、執業規範引導、執業糾紛調處、違規執業行為懲戒、會員執業紀律與職業道德教育、會員業務培訓、律師事務所管理指導、律師行業宣傳、財務預決算起草等工作。
本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宣傳培訓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紀律(懲戒)委員會、處分複查委員會等專門工作機構。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制定的工作及活動規則,經會長辦公會審查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執行。
第六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任期與常務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由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和調整。
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可以決定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提高會員業務能力和執業素養、加強會員執業規範建設、依法拓展業務領域等工作。
專業委員會應當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積極組織會員開展業務學習、研究與交流活動,就前沿法律問題和社會熱點法律問題開展研討,就立法和法律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大型活動和突發事件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範和標準,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等工作。
專業委員會制定的工作及活動規則,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同意後執行。
第六十七條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全體委員組成,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任期與會長辦公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專業委員會由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和調整。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委員由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專業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等擔任委員會顧問。
第七節 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 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常設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監事會向理事會通報工作。
監事會依據本章程及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獨立行使監督權。
監事會由監事、副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組成。
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從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確定開始,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第六十九條 監事會實行監事會會議制度。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經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職責的,由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的監事推舉一名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除情況緊急外,應提前五日通知。
第七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形成決定和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十二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各項會議決議和決定,及其履職情況;
(二)監督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以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履職情況;
(三)監督本會秘書處、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的履職情況;
(四)派員列席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根據需要,指派監事會成員列席秘書處、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及其組織的活動;
(五)決定召開並主持律師代表大會臨時大會,提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六)檢查監督會費收繳和使用,預算執行及重大事項的財務收支,本會資產及其他資金使用的情況;
(七)組織對會長的離任審計;
(八)提請律師代表大會增補或罷免監事、副主席、主席;
(九)律師代表大會賦予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可通過下列方式履行職責:
(一)指派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聽取相關工作情況通報,發表監督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需要,指派監事會成員列席秘書處、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會議,以及相關活動,發表監督意見和建議;
(三)決定召開並主持律師代表大會臨時大會,提議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解決相關監督問題;
(四)以監事會意見、建議的形式,對監督事項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五)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通報監事會工作,就監督事項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異議或決定,要求改正或解決;
(六)參加年度預算編制,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
(七)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以及重大事項的財務收支情況、資產賬目情況等進行監督;
(八)就監督事項,查閲、複製本會文件、資料等,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及其成員和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解釋等;
(九)決定並要求與監督事項相關的人員到本會接受質詢;
(十)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以及本會其他內設機構的負責人提出監督建議、意見;
(十一)徵詢、聽取律師代表和會員對本會工作、監事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十二)處理或轉交處理律師代表和會員向監事會投訴和反映的問題;
(十三)對發現的重大、惡劣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向司法行政部門報告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十四)律師代表大會賦予及本章程規定和監事會決定的其他方式和途徑。
第七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的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違反法律、法規、本章程,可能損害廣大會員利益的,監事會應當向被監督的相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
第七十五條 以監事會名義作出的監督意見、建議、決議等,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十六條 監事應當是本屆律師代表,熱心行業管理工作和公益活動,政治素質高,有奉獻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水平,堅持原則,勇於擔當,辦事公道,勤勉盡責,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代表大會及本章程賦予的職責,無不良記錄且連續執業十年以上。
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主席團確定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從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確定或監事會作出增補決議時起,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每屆更新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理事,不得在本會秘書處、專門委員會任職,但可在本會專業委員會擔任委員職務。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副主席、主席應當是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主席團確定的候選人中選舉產生。監事會副主席、主席任期從監事會選舉確定或監事會作出增補決議時起,至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大會時為止。
監事會副主席、主席連續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主持和處理監事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組織實施監事會決議、決定;
(四)簽署監事會文件;
(五)列席或委派監事會副主席、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根據需要指派監事會成員列席秘書處、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及組織的活動;
(六)代表監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理事會通報工作;
(七)檢查、督促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八)律師代表大會賦予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副主席協助監事會主席開展工作,並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
第七十九條 監事應當參加監事會會議,自覺服從監事會工作安排,列席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各專門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及相關活動時,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接受本會會員、律師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八十條 除因本會其他工作安排,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經請假獲准未參加監事會會議或履行監事職責的外,監事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累計兩次未按通知參加監事會會議和未按要求履行監事職責的,其監事職務自動終止。
對違反本章程規定,不認真履職,不服從本會工作安排的監事組成人員,監事會有權終止其履行職務,提請律師代表大會按程序罷免其監事職務。
監事職務終止或被罷免的,基於監事而擔任的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職務一併終止,並由本會公告。
第八十一條 監事會組成人員缺位的,監事會可在本屆律師代表中提出候選人,並徵求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律師行業黨委的意見後,由監事會提請律師代表大會作出增補決議。
第八十二條 監事及監事會履職的費用,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八十三條 監事會工作規則,由監事會根據本章程另行制訂並經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五章 獎勵和懲戒
第八十四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予以懲戒。
第八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分別予以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以及為推動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形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行業規範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違反本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其他應受處分的違規違紀行為。
對決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的,本會可視案件具體情形和處分種類,同時作出責令會員寫出書面檢討、接受專門培訓、限期整改的決定,並可事先或同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均需作出書面決定。
第八十七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前,應告知被調查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十八條 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本會複查後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九十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六章 財產管理使用
第九十一條 本會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
第九十三條 本會收入應主要用於以下範圍,並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
宣傳律師事業;
本會工作、業務研討以及表彰等會議和活動;
專門和專業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教育培訓以及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
開展國內外律師交流活動;
(九)開展會員福利事業;
(十)支援貧困地區團體會員,對特殊困難的個人會員予以補助;
(十一)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十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十四條 本會應加強對財產及收入的使用管理,每年將收支情況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向會員及律師代表大會公佈,接受其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的境外捐贈收入,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貴州省司法廳和貴州省民政廳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九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九十六條 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九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貴州省司法廳和貴州省民政廳。
第九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貴州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
第一百條 本會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零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貴州省司法廳和貴州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一百零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貴州省司法廳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貴州省民政廳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應在貴州省司法廳和貴州省民政廳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代表大會對本章程進行修改:
(一)章程規定與憲法、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的;
(二)理事會、監事會提議修改的;
(三)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零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貴州省司法廳和貴州省民政廳預審後,提交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百零八條 修改章程,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經到會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一百零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貴州省民政廳核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本章程於2018年6月23日經貴州省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涉及監事會的部分,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章程經貴州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司法廳備案。 [2] 

貴州省律師協會現任領導

職務
姓名
理事會會長
白敏
副會長
王澤富、歸東、朱浩興、李俊、連剛、汪曉迅、胡良剛、高競鵬、潘登勇、薛軍
監事會監事長
朱山
秘書長
寧茵
參考資料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