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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律師協會

鎖定
貴陽市律師協會成立於2000年3月31日,是按照《中華律師協會章程》組建,經貴陽市司法局批准、貴陽市民政局備案成立的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律師自律性組織。
中文名
貴陽市律師協會
所在城市
貴陽市
成立於
2000年3月31日
屬    性
協會

貴陽市律師協會歷史沿革

2023年8月19日至20日,貴陽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會在貴陽市白雲區會議中心順利召開,大會選舉產生貴陽市律師協會新一屆領導班子。 [3] 

貴陽市律師協會協會簡介

隨着律師隊伍的不斷擴大,協會在“兩結合”的管理體制下,正逐步發揮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協會在市司法局的領導下,嚴格按照《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辦事,積極開展一系列工作。

貴陽市律師協會協會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對會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七)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對會員進行獎懲;
(八)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內、對外交流;
(十)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治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擴大律師影響;
(十二)辦理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1] 

貴陽市律師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規範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貴陽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貴陽市註冊的全體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服務與實施行業管理。
本會的中文名稱:貴陽市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GUI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YLA。
本會住所地在貴州省貴陽市瑞金北路卓信大廈7樓。
第三條 本會宗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養;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和拓展貴陽市法律服務市場;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致力服務全體會員;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受貴陽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本會的登記機關為貴陽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本會根據司法部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在黨章、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本會保障其活動所需經費。
第二章 職責及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組織對會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七)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對會員進行獎懲;
(八)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組織會員開展對內、對外交流;
(十)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治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一)宣傳律師工作,擴大律師影響;
(十二)辦理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五)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且已在貴陽市註冊的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依法在貴陽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外地及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九)可以通過本會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享有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十一)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範規定的權利;
(十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業務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使用本會信息資料及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關於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享有就律師事務所管理獲得本會指導和幫助的權利,享有請求本會調處其內部爭議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享有對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申請複查的權利;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並按規定辦理團體會員登記手續;
(三)教育和指導個人會員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和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並報本會備案;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組織並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對實習律師進行管理;
(九)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十)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及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一)組織本所人員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執業水平,降低執業風險;
(十二)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貴陽市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會章程;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重要的行業規範;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監事會主席;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
(八)審議重大的資產管理及處置方案;
(九)審議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在業內聲譽良好,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事業,未因執業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及行業紀律懲戒,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律師代表的名額、比例以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每屆任期四年,從每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律師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為止。律師代表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在任職期間應定期聽取所在選區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履行對本會重大決策進行調研論證、督促決策落實、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監事會主席進行監督、按時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等職責,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饋工作機制、代表培訓及履職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在任職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質詢權、提案權、提議權、罷免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利益;
(三)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在任期內累計兩次不參加律師代表大會或不履行表決職責的,自動喪失代表資格,由理事會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
律師代表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理事會決定。
下列事由發生時,應自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師代表書面聯名提議;
(二)理事會決定;
(三)監事會提議。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律師代表大會形成決議,須經全體律師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但律師代表大會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須有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全體律師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在其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當在貴陽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下,設立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換屆選舉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應當在律師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舉行換屆會議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本屆會長主持,在預備會議上產生主席團。
律師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審議提交大會表決事項,確定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監事會主席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經本會換屆工作機構審查、確定,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十五至二十三名理事組成,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律師代表大會當屆任期提前或延期的,理事會任期亦隨之提前或延期。
本會理事會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六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無不良記錄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由理事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六)其他應由理事會履行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理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得以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議召開前,應當通知監事會派監事列席;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議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議或決定。
第三節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五至七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大會負責。本會保障監事會工作和活動所需經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當從敢於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公益事業、專職執業十年以上,無不良紀錄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予以檢查監督;
(五)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
(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律師協會實施專項審計;
(七)受理會員的申訴和建議;
(八)監事會應當派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或罷免監事會主席;
(十)向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十一)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列席或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始得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監事一年內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職務自動喪失,並由監事會公示。監事缺位由監事會提出候選人,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節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執業律師擔任,經會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第三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本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五章獎勵、懲戒與糾紛調解
第四十條 本會可以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規定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本會可以對為貴陽市律師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十一條 本會作出懲戒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本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二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六章經費及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當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按年度繳納,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年度考核前。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相關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本會日常工作的開支;
(十一)向省律協繳納的會費;
(十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律師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貴陽市司法局審查同意,並報貴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相牴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根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決定修改章程時。
由五名以上代表或五名以上團體會員或二十五名以上個人會員聯名,可以提出章程修正案。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律師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貴陽市司法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貴陽市司法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貴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貴陽市司法局和貴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9日第三屆貴陽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經2011年4月1日,第三屆貴陽市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所説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貴陽市司法局和貴州省律師協會備案。本章程自貴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貴陽市律師協會現任領導

薛軍 第六屆貴陽市律師協會理事會會長
李永年 第四屆貴陽市律師協會監事會監事長
朱之坤 第六屆貴陽市律師協會秘書長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