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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制度

鎖定
財產申報制度,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之初、任職期間和任職屆滿後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以及一定範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及財產變化狀況的制度。 [1] 
中文名
財產申報制度
釋    義
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之初、任職期間和任職屆滿後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以及一定範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及財產變化狀況的制度
它是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廉政立法的重要內容。財產申報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內容:①有關財產申報對象的規定。申報對象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等機關和國營企事業組織的公職人員。②有關財產申報種類和時間的規定。③有關財產申報內容的規定。一般要求詳細寫明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情況,並註明日期、價值和獲取方式。年度申報中還要寫明上一年度財產變化情況。④有關申報形式的規定。⑤有關申報書接受、公佈和審查的規定。⑥有關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包括不提交申報書、偽造申報書或不按照規定申報等情況。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實施《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明確提出申報的目的、申報的主體、申報的內容、申報的時間、受理申報的機關、監督懲戒、解釋權限等內容。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實行領導幹部家庭財產報告制度,首先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實行,申報對象擴展到配偶以及由其撫養的子女的家庭財產,包括大額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汽車、債券、債務等主要家庭財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