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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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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與公司治理結構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手段。財務治理結構就是這樣一種契約制度,它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責關係,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的決策效率。公司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公司治理的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公司財務治理來實現的。
中文名
財務治理
包    括
治理主體、治理客體、治理手段
領    域
管理
類    型
名詞

財務治理簡介

企業財務治理,應該是一種企業財權的安排機制,通過這種財權機制來實現企業內部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企業財務治理作為企業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經濟利益衝突。
財務治理有狹義與廣義解釋,“狹義財務治理,一般指財務內部治理,尤其是特指財務治理結構,烽.火獵頭專家認為:由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權利機構對企業財務權利進行配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通過財務治理結構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種財務激勵約束機制。廣義財務治理,一般是指企業採取共同治理,即企業內外部利益相關者共同對企業財務進行治理。可定義為:用於協調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財務關係、平衡財務權利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涵義可概括為:財務治理就是基於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範”。
財務治理可以歸結為:財務治理是在公司制條件下,政府、出資人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在財務收支管理、財務剩餘索取、財務監督、財務利益分配和財務人員配置等方面劃分權限,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財務管理體制 [1] 

財務治理實質

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財務管理體制。
1.財務治理是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發展到公司制這一時期的產物
在公司制以前的企業形式中,獨資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基本上是統一的,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而在公司制條件下,企業的資產規模擴大,出資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法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經營管理權分離了,在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上層經營管理者與下層經營管理者之間形成了層層委託代理關係,原有的經營管理體制已經不適應企業組織形式和財務管理要求,不能滿足股東、債權人和經營管理層之間的權利劃分及利益要求,公司治理和財務治理與之相配合而產生,對財權的劃分進行制度規範。
2.財務治理應是一種財權在企業有關掌管方之間劃分的制度規範
財權主要包括財務收支管理權、財務剩餘索取權和財務監督權。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各方如何劃分財務收支管理權、財務剩餘索取權和財務監督權,依據誰對財產最終承擔責任而定。但是,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各自擁有多少剩餘索取權,不同層次的財務監督者或監督機構各自掌管何種和多少監督權,事先必須用明確的契約或制度來規範。
3.財務治理應是企業財務活動、財務行為方面各自擁有權限的劃分及運行管理制度
企業的財務活動每天都在進行,所有者不可能事必躬親,只有交給經營管理者運營,但如何確定框架讓其不違背所有者的意志,就必須建立一種制度,事先規定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活動權,以便在日常財務活動中有章可循,財務治理就是這樣一種財務活動權限的劃分制度。
4.財務治理是一種財務權限掌管和財務監督執行的人員安排制度
在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所有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公司的高層財務管理人員,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派遣有關層次的財務監督人員,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在不違反所有者意志的前提下,有權根據財務活動需要安排下屬機構的財務機構負責人,並相應配置有關的財務管理權限,財務治理結構要包括這種財務人員的管理制度。
5.財務治理是一種委託方對代理方本身財務利益的安排制度
所有者對經營者,高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屬各層次經營管理者要設計利益刺激機制,以促使有關代理方努力完成所有者的財務利益目標。因此,委託方要適當考慮代理方的財務利益,並將這種財務利益在財務預算或財務權限中事先設定,這是財務治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6.財務治理是一種政府插手設計的財務管理制度
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要從公司的財務活動中取得財政收入,也要保證公司的財務運行秩序正常,必然會根據具體國情,從宏觀管理方面,設計和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財政税收管理制度,以促進公司財務活動順利進行,這也構成公司財務治理的組成部分。上述各項制度的綜合,就形成了一套管理體制。 [2] 

財務治理理論基礎

財務治理所有權關係理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資本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財產終極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分離,形成了財產所有、佔有、使用與處置權歸不同利益主體或機構掌握,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終極所有權擁有人與法人財產所有權佔有人之間,在資產運營、資本投向、收益決定和剩餘分配的財務事項上形成了一種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關係,這種由於兩權分離而形成的關係及其有關的理論就是企業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財務治理委託代理關係理論

由於兩權分離,財產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在企業財產所有與佔有使用上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經營管理者內部不同層級之間也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這些委託代理關係容易引發“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完美無缺的契約幾乎不可能。因而,委託方必須設計一種體制,使受託方在其監督之下,努力工作,不發生“逆向選擇”行為,確保或超額完成委託方的任務。受託方在努力工作的同時,亦會千方百計為自己尋找機會和理由,以謀求更多的個人利益。這樣,在不同的委託代理方之間,客觀上需要建立一種互相約束、相互制衡的管理體制,這種委託代理關係及其有關理論,亦是企業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財務治理公司治理理論

財務治理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公司治理基礎上,公司治理理論自然成為財務治理的基礎理論。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理論是關於公司制條件下,所有者和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之間在公司財產佔有、使用、處置、剩餘分配與監督控制方面形成的相互制衡關係的理論。現代企業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制,公司治理理論的出現是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前提,沒有公司治理理論的成熟與發展,就不可能有財務治理理論的產生、發展和成熟。

財務治理財務關係理論

企業內外部存在着各種不同的財務關係,包括財務管理權與財務執行權的劃分與協調關係、收入和支出權限分割關係、不同經營管理層次和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權責關係、企業税利交納和財務剩餘分配關係、財務監督約束和薪酬激勵關係等。這些財務關係理論將影響財務治理結構的設計、構建和調整,正確處理這些財務關係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設計、構建和調整財務治理結構的過程。財務治理結構如果不慎重處理好政府、昕有者、經營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務關係,這種財務治理結構將難以適應企業經營管理的變化。從這一角度看,財務關係的理論應該是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之一。 [3] 

財務治理主要組成

1.公司內部財務管理權限劃分制度
即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及下屬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財務部門和相關人員在財務管理方面的權限界定製度以及權限調整制度。具體表現在資本投資決策權、經營收入和產品定價決定權、成本費用開支權、利潤實現確認權與分配權、註冊資本擴張與縮小決策權、對外融資舉債決策權等方面的權限劃分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作為所有者或出資者,成為財權劃分的主要方面。
2.公司內部掌管財權的人事安排制度
掌握財權的人員、特別是高層掌管財權的人員選聘安排制度,是公司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治理和其他管理體制一樣,沒有相應的人事安排制度作為其基本條件,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活動及其引起的財務行為就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也不能在企業內部形成財權制衡。這一制度不僅包括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財務部經理及下屬部門財務人員的配置,而且包括掌管公司財務決策大權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和下屬部門經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負責公司財務監督的監事會成員的任免管理制度。在國有和國家控股的公司中,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制定和掌握該人事安排制度。
3.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體制
具體包括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屬經營管理者在成本費用計算、財務收入與支出、薪酬確定與支付、利潤計算與核實、財務業績考核與評價等方面的事前、事中與事後監督制度、監督方式與運行操作方法等。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以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雙重身份參與公司的財務監督活動,設計和調整公司的財務監督體制。
4.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
這種激勵機制是促使不同層次的經營管理者認真努力工作的條件。沒有激勵機制,企業財務治理結構的有關組織機構難以發揮正常效力。財務激勵機制主要包括:財產終極所有者對法人財產所有者或法人代表的激勵機制、董事會對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上層經營管理者對下層經營管理者的財務激勵機制等。國家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給公司設計財務激勵制度創造相應的環境。在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家政府直接以所有者身份參與財務激勵機制的設計、建立和調整,並監督其實行。
5.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財務信息反饋制度
為了盡力消除“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不利影響,上層經營管理者和所有者會建立一種定期的信息反饋報告制度,迫使下屬及時、儘可能準確報告企業的財務信息,這種制度已經越來越成為企業財務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政府對此亦會作出相應的制度規範,以掌握必要的財務信息。
6.企業下層經營管理者對上層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對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體制
從世界各國的企業財務治理結構實際情況看,下屬對上層、一般員工對高層和不同層次經營管理者的財務監督,通過工會或派員參與監事會、董事會的形式表現出來。在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這一體制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 [4] 

財務治理特點介紹

1.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
從公司的終極財產所有權至最終財產使用管理權之間,存在着多層次的委託代理關係,因此,企業財務治理主體表現為多層次性,即每一層面都是下一層面的財務治理主體。一般來説,下一層面的治理主體受制於上一層面治理主體,執行者受制於委託者或決策者,決策者受制於監督者和所有者。在國有制公司中,國家政府既可以所有者身份作為治理主體,又可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成為治理主體,參與公司的財務治理行為。
2.多個不同的特定財務治理客體
相對於多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來説,每一財務治理主體都面對一個或一羣特定的治理客體,即各治理主體在其財務監督權、財務分配權和財務決策權範圍內被掌管、被制約的對象,這些對象可能是子公司的經營者及其財務行為,也可能是公司某一職能部門的財務收支活動,或是同一層面各主體制約的其他職能部門的財務行為。
3.不同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財務治理結構
不同層次的財務治理主體與客體,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如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需要採用契約或合同的方式,規定各自的財務權利和義務;採用解聘或辭職的手段,彌補契約的不合理或一方不履約;在不同經營者之間需要採用確定薪酬方式,固定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採取扣減薪酬或增加獎勵等手段,激勵代理方努力。這些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於一個財務治理結構中。
4.相互制衡是財務治理中的基本狀態
與傳統的企業財務管理體制不同,財務治理中的主體與客體、不同的委託方與代理方、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按照市場規則形成相互約束、互為條件的制衡關係。在這種制衡關係中,高層與中、下層經營管理者之間,終極所有者與法人財產所有者之間,彼此的關係既表現為權力統制與服從的關係,又表現為依靠契約相互界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超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使這種制衡關係遭受破壞。 [5] 

財務治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司財務治理存在的問題
公司財務治理是基於財務收支管理、財務剩餘索取、財務監督以及財務人員配置等結構性問題的制度安排,是現代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產物,其要求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強調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並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與約束機制,實現多層次財務決策科學化等一系列程序、制度和行為設計與規範。由於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時期,不少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發展而來,公司財務治理尚不完善。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缺乏多元化股權有效制衡機制。
由於我國資本市場是在公有制下產生的,國家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是公司最大的控股股東,這容易使董事會受大股東委派的董事控制,造成董事會結構不健全、公司財務治理制衡功能失效、“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大股東利用財務槓桿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增加自身財富,同時在享有公司重大決策權的同時並不承擔公司的全部風險,而是把剩餘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從而忽視和侵犯了債權人利益。
第二,國有控股公司行政干預過度。
我國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或受政府部門控制的實體重組改制而來,受國有股東代表“缺位”和過度行政干預因素影響,公司財務運行機制和運作方式並未發生根本性改善,表現在分別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等行使與國有股權密切相關的投資、經營、組織人事、利潤分配等重大決策權。這些現象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並對公司獨立進行財務治理產生影響。
第三,控股股東違規控制上市公司財務。
不少上市公司與母公司僅在名義上分開,上市公司所有重大決策權特別是財權均牢固受母公司控制,部分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或由控股公司指派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控股母公司憑藉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將上市公司的資金、利潤等轉移至控股公司或下屬企業,造成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失效。
第四,債權人在公司財務治理方面的積極作用未得到充分體現。
債權人特別是主要債權人必須享有企業財務治理權,這有利於形成資金良性循環,但現實中債權人在公司財務治理中卻未發揮有效作用。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時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並不意味着債權人一旦將資金借給企業就可以放手不管。如果企業將債權人借人的資金投入到比債權人預計風險高的項目,若投資成功,企業可獲得超額利潤,但投資項目的額外風險並不能給債權人帶來任何收益,債權人只能獲得預先約定的利息與本金,這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
第五,虛擬財務利潤,會計信息披露失真。
會計信息披露是廣大利益相關者瞭解公司情況,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滿足投資者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管。上市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往往通過內幕交易牟取非法利益,非公平關聯交易、違規擔保、互保現象普遍;大股東為侵佔上市公司利益、掩蓋真實經營狀況而做假賬,或以公司機密等為藉口進行不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公司股票價格嚴重背離企業實際價值。
第六,缺少職業經理人。
職業經理人是企業管理的專家,特別是CEO和CFO應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知識和經驗。而我國上市公司的總經理、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多在計劃經濟體制人事錄用方式下產生,或由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充任(如部分民營企業),甚至是控股股東或母公司高管人員的直系親屬等,而真正有能力、專業的職業經理人才往往不能進入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層。
第七,企業缺乏風險管理。
一是對風險管理認識不全面,風險管理觀念淡薄,表現為重經營輕管理,導致企業風險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二是風險管理程序不科學,風險責任不明確,公司權力機構間缺乏有效制衡,缺乏系統化、科學化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手段簡單,制度得不到真正或有效地執行;三是缺乏風險管理統一控制標準、資源調劑和資本核算機制,導致風險信息得不到有效利用;四是缺少健全的風險管理組織機構,管理過程中監管缺失,企業風險管理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激勵或嚴格的懲罰;五是風險管理理論研究與應用相對滯後;六是風險管理專業人才缺乏,風險管理職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致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或增加風險成本。

財務治理意義

1.有利於正確認識財務治理的複雜性
財務治理是一個複雜問題,它是一定經濟管理體制在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表現形式,要涉及相當多的財務關係,影響國家、投資者、債權人、經營管理者和公司員工等利益相關人的財務利益。設計合理的財務治理結構,在短時期內難於一蹴而就,務必小心謹慎。
2.財務治理主體應將國家政府包括在內
在公司內部財權分配和制衡關係中,國家政府對公司的財務政策和財務行為進行規範,是不可避免的,中國如此,外國亦如此。撇開國家政府研究財務治理問題,難以保證財務治理結構合理,在實踐中會帶來不利後果。
3.研究中國公司的財務治理問題
不應脱離中國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歷史沿革。目前中國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是過去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延續。沿着中國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歷史軌跡,借鑑外國的經驗,去研究財務治理問題,或許更能做到取人之長,加快我國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合理與規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