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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高等學校教師中級職稱)

鎖定
講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教師系列的中級職稱。 [2] 
中文名
講師
外文名
Lecturer
職稱層級
中級職稱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講師任職基本條件

  1. 大學專科畢業以上,擔任助理講師職務四年以上,能擔任培訓教員工作;
  2. 能勝任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和全部教學工作,質量較高,教學效果好;
  3. 掌握一門外國語,能閲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和資料。
專業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學歷必須同申報晉升職務的專業相同或相近,否則一般應視為不具備規定學歷。對先參加工作後取得規定學歷的人員(以取得學歷證書為準),取得學歷前後的任職時間可以相加計算,達到任職時間要求的,可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正常申報中級職務,任助理級的總年限最低不得少於4年。
對雖不具備規定學歷與資歷,但在本職工作崗位上確有真才實學、能力強、業績貢獻突出的專業人員,可破格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破格申報對象必須是本單位3年內考核成績名列前茅者,且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申報和“學歷、任職年限雙破格”申報。破格申報者,任職年限的提前一般不能超過1年。 [1] 

講師評審破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三項者,可破格晉升講師職務。
  1. 學校教育、教學業務骨幹、能勝任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連續兩年優秀、或近五年內累計三年優秀(當年必須優秀);
  2. 獲市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青年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教壇新秀、省春蠶獎、市新苗獎、縣以上拔尖人才,地市以上勞模等榮譽稱號者;
  3. 論文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或收入論文集並獲獎、或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過兩篇以上者,或編寫過一門中專以上程度的本專業教材的;
  4. 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獲省部級四等獎、市地級三等獎、縣(市、區)一等獎及以上的主要貢獻者。或所教班級和指導的團體在省級(含省教委組織)競賽中獲一、二等獎,或輔導的學生累計有二人以上獲省一、二等獎;
  5. 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十週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十五週年以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