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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體罰

鎖定
變相體罰,指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通常讓學生反覆抄寫,罰做值日、不讓吃飯、放學後不讓學生回家、不分青紅皂白地辱罵或者挖苦學生、無故禁止學生參加班級活動等側重於在心理上施加壓力,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等行為。 [1-2] 
中文名
變相體罰
拼    音
bian xiang ti fa
近義詞
體罰
釋    義
是指使學生感到痛苦的措施
種    類
罰站、罰跑、罰跪、罰下蹲、罰曬、罰做府卧撐、罰靜力練習、面壁、罰抄寫、罰款等

變相體罰釋義

變相體罰的懲罰措施一般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通常採用罰抄課文、罰做值日、不讓吃飯、放學後不讓學生回家、不分青紅皂白地辱罵或者挖苦學生、無故禁止學生參加班級活動等側重於在心理上施加壓力,使受罰學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勞的措施。 [2] 

變相體罰體罰的種類

1、罰站、罰跑、罰跪、罰下蹲、罰曬、罰做府卧撐、罰靜力練習、面壁、罰抄寫、罰款;
2、以打擊為主的有揪耳朵、扇耳光、腳踢、教鞭抽;
3、以語言暴力為主的有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侮辱謾罵學生。 [7] 

變相體罰法律規定

中國教育部1989年9月11日發佈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十七條規定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3] 
中國教科文衞體工會全國委員會、教育部2008年9月1日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明確“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5] 
中國教育部2006年8月24日發佈《教育部關於貫徹<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6] 
2014年1月14日教育部發佈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指出,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10] 
2020年12月23日發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其中指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對學術實施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變相體罰各界對變相體罰的態度

中國教育報指出“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這些行為,絕對不允許。” [4] 
佛山日報訊據國際在線報道,教育部2016年6月25日在其官網公佈《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實施綱要(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規定,要保障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由於學校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等侵權行為。 [8] 
重慶市教委表示,一旦發現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行為的教師,將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今後,全市將把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等違規行為納入教師年度績效考核,違規教師年度績效考核為不合格的,取消當年的評優晉級資格。情節嚴重者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依法辭退。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