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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照華
鎖定
- 中文名
- 譚照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
- 出生日期
- 1939年12月
- 出生地
- 湖南省望城縣
- 性 別
- 男
譚照華個人履歷
1959年9月入黨,1956年10月在衡陽冶金機電學校學習,1958年9月在衡陽冶金機械總廠當工人、生產班長、工段長。
1961年1月起先後任衡陽冶金機械總廠辦公室主任、政治部主任、幹部部部長。
1965年3月至1967年1月在中南礦冶學院企業管理班學習,1967年1月下放到車間勞動。
1971年1月任衡陽冶金機械總廠車間主任、廠革委會常委、辦公室主任。
1973年1月調085工程指揮部任黨委副書記。
1975年1月調回衡陽冶金機械總廠任副廠長、黨委副書記。
1978年8月任衡陽冶金機械總廠廠長、黨委書記。
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班學習。
1996年11月任湖南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1998年1月當選為湖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委員。
1999年4月起兼任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1年7月25日,譚照華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同年8月2日被逮捕。
2003年1月28日,原湖南省物資廳廳長譚照華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被判刑11年。
2011年2月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其作出的無罪判決書。
譚照華法院判刑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物資廳廳長,湖南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譚照華經濟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譚照華因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和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因犯挪用公款罪,同案被告人趙祥元、譚敬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劉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對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和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譚照華、趙祥元、譚敬瀟、劉勇以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及現金4326萬餘元作質押擔保,從海通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借款200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其行為均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譚照華簽發授權委託書,對股票及資金被用於質押擔保起了決定作用,被告人趙祥元具體實施,均起了主要作用,兩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譚敬瀟、劉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均系從犯。另被告人譚照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趙祥元謀利,收受其賄賂5萬元,其行為還構成受賄罪。案發後檢察機關追繳了全部贓款及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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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照華申訴平反
譚照華對判決不服,一直堅持申訴。200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高院對譚案進行再審;湖南省高院遂依法啓動譚案再審程序。經過全面、深入的調查取證和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高院認定譚照華“不構成犯罪”,並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了2003年之前湖南省、長沙市兩級法院對譚照華的刑事判決,宣告譚照華及其同案人趙祥元、譚敬瀟、劉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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