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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效力
鎖定
- 中文名
- 證據效力
- 別 名
- 證據能力
- 定 義
- 在法律上的證明資格
- 應 用
- 人民法院
相關規定
《公證法》第36 條和《民事訴訟法》第67、69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而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證明文書,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證明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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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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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進喜.律師與公證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 2. 1、 證據效力 .中央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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