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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對象

鎖定
公證對象也稱“公證業務”。法律規定的需由公證機關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事項。
中文名
公證對象
類    型
法學術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中國公證業務範圍如下:1.合同(契約)、委託、遺囑;2.繼承權;3.財產贈與、分割;4.收養關係;5.親屬關係;6.身份、學歷、經歷;7.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8.文件上的簽名、印鑑屬實;9.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0.對於追償債權、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11.保全證據;12.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力,理其他公證事項。 [1] 
參考資料
  • 1.    周振想.法學大辭典:團結出版社,1994年01月第1版:第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