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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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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名稱
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
出    處
《全唐文》
作    者
白居易
創作年代
唐代
作品體裁
散文

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作品原文

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
右,臣三五日來聞於時議雲,前件所進者並是於𬱖愛妾,被普寧公主暗欲選進,今於𬱖所進事非獲已者。臣未知此説虛之與實,再三思之,皆為不可。何則?於頔自入朝來,陛下待之,深得其所,存其大體,故厚加寵位,知其性惡,故不與威權。中外人情,以為至當,在於於𬱖,亦自甘心。今因普寧奪其愛妾,眾人既有流議,於𬱖得以為詞,臣恐此事,不益聖德,在臣愚見,豈敢不言?伏見陛下數月以來,分別邪正,所有制斷,所有處寘,無不合於公論,無不愜於人情,惟此一事,實乖時體,關於損益,臣實惜之。今道路云云,皆有此説,是於𬱖自進,亦恐外人不知。去就之間,恐須卻賜於𬱖,內足以辨明聖意,外足以止息浮詞,又令於𬱖有所感戴。臣所聞所見如此,伏恐陛下要知,輒敢密陳,庶裨萬一。謹具奏聞,謹奏。 [1] 

論於頔所進歌舞人事宜狀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拾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 [2] 
參考資料
  • 1.    王水照. 傳世藏書.集庫.總集 7-12 全唐文 1-6[M]. 海口:海南國際新聞出版中心,第4683頁
  • 2.    王振軍,俞閲主編. 中國古代文學精品導讀[M]. 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2017.01.第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