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真對待權利
鎖定
《認真對待權利》是美國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創作的法學著作,初版刊行於1977年。
[1]
- 作品名稱
- 認真對待權利
- 外文名
-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 作 者
- (美)羅納德·德沃金
- 類 別
- 法學著作
- 字 數
- 280千字
- 首版時間
- 1977年
認真對待權利內容簡介
《認真對待權利》主要由導論和13章組成。第一章“法理學”主要闡述了法律的概念問題;第二章和第三章在批評法律實證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了“原則—規則—政策”模式;第四章“疑難案件”提出了一個司法的規範理論,這一理論強調原則與政策觀點的區別,併為基於原則觀點的司法決定與民主原則一致的理論辯護;第五章將司法的規範理論適用於核心、重要的憲法判決;第六章從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出發,討論了立法上的權利理論的基礎,即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第七章和第八章論述了公民反抗政府的權利以及善良違法問題;第九章闡述瞭如何用平等的觀念解釋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第十章及以後各章主要論述了自由權與平等權等問題,其中第二、四、六、七章是重點部分。
[3]
《認真對待權利》全書圍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首先,作者批判了主導的法律理論,對法律的自由主義理論進行界定併為之辯護。這一主導的法律理論有兩個部分,並且主張這兩個部分相對獨立。第一部分是關於法律是什麼的理論。第二部分是關於法律應當是什麼,人們所熟悉的法律機構應當如何行事的理論,這是功利主義的理論。
其次,該書的建設性部分強調古老的個人人權的觀念。這一觀念也是自由主義傳統的組成部分,但無論是在法律實證主義或是功利主義中都沒有它的一席之地。
認真對待權利作品目錄
中文版序言 重譯序 導論 第一章 法理學 第二章 第一種規則模式 第三章 第二種規則模式 第四章 疑難案件 第五章 憲法性案件 | 第六章 正義和權利 第七章 認真對待權利 第八章 善良違法 第九章 反向歧視 第十章 自由和道德主義 第十一章 自由和自由主義 第十二章 我們享有什麼權利 第十三章 權利可以是有爭議的嗎 |
認真對待權利創作背景
《認真對待權利》寫於20世紀60—70年代。在這個特定的歷史階段中,美國國內的種族歧視問題、越南戰爭問題、善良違法問題等,成為美國社會政治的核心。當法律職業者們就案件進行爭論,或為當事人提供諮詢意見,或為適應明確的社會目標而起草法律時,他們會遇到一些技術上的問題,這是在法律職業內部就什麼樣的論點或論據是相關的存在普遍的一致意見。但是,有時法律職業者們還必須處理在上述意見中看來不是技術性的問題,對於如何進行工作並無普遍的一致意見。一個例子便是倫理問題,即律師不是問一個具體的法是否有效力,而是問它是否公平。另一個例子是律師們試圖對概念不清楚的法律加以描述時,所產生的概念的困惑。事實上,美國當時法學界的狀況正如德沃金所總結的那樣:“美國法理學的主流追隨了法律現實主義的召喚,避免了英國教科書的教條態度。它強調了另外兩種職業技術——法律職業者們使事實條理化和為社會變革設計戰術的技術。”
《認真對待權利》中,除導論和附錄外,主要是作者自1966年至1977年發表的13篇法理學論文。其中第十二和第十三章從未發表過;第二章和第六章最初發表在《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雜誌;第三章和第十章發表在《耶魯法學雜誌》;第四章曾發表在《哈佛法學評論》;第一、五、七、八、九和第十一章曾發表於《紐約書評》。該論文集發表時曾對每篇論文都做了修改,包括題目。
[2]
[3]
認真對待權利作品思想
一、權利論與法律解釋
“權利論”是德沃金法學思想的核心。在該書中,他首先指出,他要提出併為之辯護的也是一種自由主義的法律學説,即關於個人權利的傳統思想。同時,他要批判另一種也被公認為是自由主義的法律理論,它是在英美等國長期流行並佔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論,這一理論包括法律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法學。德沃金認為,法律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法學在個人權利問題上的看法與他本人不同:法律實證主義是關於法律實際上是什麼的理論,它主要探討使法律命題成其為真的充分必要條件。功利主義法學則是關於法律應該是什麼的理論,認為法律和法律制度只應服務於總的社會福利。德沃金對兩者都持批判態度。
德沃金指出:法理學的核心問題是道德原則問題,而不是法律事實或戰術問題。根據他的權利論,在對個人希望或有希望做的事情上,集體目標已不足以成為否認理由時,或對個人所加的損害上,集體目標也不足以成為支持的理由時,個人就有權利。當然,在這裏他所提的個人權利不僅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權利,而且也是指道德上的權利。同樣,他在批判法律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法學時所強調的原則,也是指一般的道德原則。因此,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具有價值論法學的一個共同特徵,即強調法律和特定價值的聯繫。道德原則和技術問題之間的關係正是在這樣的逼問中凸顯出來。
在德沃金看來,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實用主義的實質,實際上是將法律職業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原則問題通過技術化處理而回避了。這種技術化處理正如德沃金所概括的“他們只是建議將問題中與這些技術相一致的方面挑出來,對其他方面則置之不理”。德沃金認為,把法理學問題技術化的態度實質上是從法理學問題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則問題,這種做法“只能產生進步的幻覺,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則問題並未受到觸動”。由此,德沃金總結道,無論是實證分析法學還是實用主義法學,都忽視了法官判決的正當理由問題。
德沃金進而指出,在普通法系國家,一個傳統的説法是法官應該適用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不應該制定新法。他認為,在民事案件中,甚至在疑難案件中,司法判決是,而且應該是基於原則而不是基於政策。同時,個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而且是先於法律規定而存在的。這些個人權利或自然權利,首先表現為政治權利,他們是個人手中的政治武器,可以消滅集體的目標。而平等是一個重要的概念,政府應該平等地關懷和尊重每一個人,他認為在最高法院反對種族歧視的重大判決中,都是基於個人平等的關懷和尊重的權利,使少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的。可見,德沃金的權利論代表了帶有平等趨向的、保護社會地位低下的人的利益的自由主義。
[3]
二、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
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是德沃金權利論的核心內容,也是該書的主要思想內容之一。作者認為:政府必須以關懷和尊重的態度對待其統治下的人民。所謂關懷,就是説把人民當作會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所謂尊重,則是將人民看作是能夠根據自然的生活觀念行動的人。政府不僅要關懷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關懷和尊重。這意味着政府絕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關懷而有權獲得更多的理由來分配各種利益或機會,也不能以某一團體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優越或高貴而限制自由權。”因此,德沃金以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作為其權利論的核心,在紛繁複雜的權利現象中,為各種憲法性權利以及其他經濟權利提供了理論依據。
此外,德沃金分析了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所包含的平等含義。他認為在抽象的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中有兩種含義:第一,公民有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如選舉中的一人一票原則。第二,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被對待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指公民在如何分配利益和機會的政治決定中受到平等關懷和尊重的權利。對此,作者指出: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建築在一個自然權利的假設之上的,這個權利就是所有人享有平等的關心和尊重的權利,這個權利的享有是由於他是一個有能力作出計劃並且給予正義的人。另外,通過強調實質上的平等,德沃金試圖協調和緩解另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個人權利與一般利益的矛盾。這樣一來,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也就具有了更為深刻的內涵:不僅強調對每一個社會成員平等地關懷和尊重,也包含一種對整個社會狀態改善的積極關注,而這種關注仍以“平等”為理論依據。
[3]
三、關於規則—原則—政策理論
德沃金斷言,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是一種規則模式,他對法律的解釋大體可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是由規則組成的。一個社會的法律就是這一社會直接或間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規則,旨在決定什麼行為應由公共權力加以懲罰和強制執行。第二,這樣識別出來的規則構成全部法律。在某一案件中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是針對這一案件的,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創制新法,而不是適用法律。第三,法律義務是指一條有效的法律規則要求一個人做或禁止他人做某事。
德沃金認為,法律實證主義的上述三方面的思想都是不能成立的。由於哈特的學説是“當代實證主義強有力的觀點”,因此,德沃金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即以哈特的學説作為目標。哈特主張,法律是“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的結合。德沃金對於哈特學説的批判也集中在這一點上。德沃金認為“正當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也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的挑戰的基礎”。在這裏,德沃金實際上是從人民對司法權力的預期以及法官角色的預期中提出了正當裁判問題,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實證分析法學的第一個要點即法律的概念理論提出了批評,指出了法律的概念不僅僅包括規則,也包括原則和政策等。德沃金認為,事實上,法律原則在法律上也是一直存在的。
通過把法律原則重新引進法律的概念裏,德沃金否定了實證分析法學的第二個觀點,即在疑難案件中,對具體案件沒有明確的規則可以適用的時候,法官存在強勢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法官就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官在裁量的時候就是在履行他的法律義務,考慮那些他應該考慮的原則。因此,實證分析法學的第三個要點也遭到了德沃金的否定。
[3]
四、對自由裁量權的批判
德沃金認為:關於法律原則的不同觀點關係到對什麼是法律義務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也涉及在有爭議的案件中,法官究竟是有責任實施已經存在的權利義務,還是行使自由裁量權在事後創出新的權利義務,並溯及既往地將其適用於當事人的問題。他指出,人們在使用“自由裁量權”這一概念時有三種含義。一種弱的意義上的用法是指官員在使用準則時不能機械地適用,他必須作出自己的判斷。另一種弱的意義上的用法是指一個官員對某一決定有最後的權威,該決定不受其他官員的審查或否決。同時,自由裁量權還有一種強的意義上的用法,即在某些問題上,一個人不受權威指定的準則的拘束。當然這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指一個人的決定不受特定準則的控制。而法律實證主義者所説的自由裁量權即是這種強的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
在以上基礎上,作者分析説,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在有爭議的案件中,法官不受特定法律的拘束,而行使自由裁量權是由於他們把法律看作由規則組成,義務只由規則產生的緣故。因此,如果把原則作為法律的一部分看待,就必須否認自由裁量權學説。因為,一項法律義務不僅可以由一條規則設定,而且可以由一系列原則設定。在討論法律義務時,應該注意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即“應該”(Ought)和“義務” (Obligation)或“責任” (Duty)。法律不僅要求人們應該做什麼,還規定他們有義務去做什麼。法律不僅要求法官和官員應該作出某種判決,還規定他們有責任確認和實施某項準則。作者認為,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義務是以社會規則的存在為先決條件的觀點是錯誤的,司法責任也不是因為有規則才存在。法官相信他們有義務實施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基於政治原則,他們接受這些政治原則是因為這些原則本身是可取的,並不是因為其他法官或官員也接受這些原則。所以,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如果關於義務有爭議,就不存在義務,這不能適用於司法責任。
[3]
五、關於認真對待權利
在德沃金的學説體系中,與前述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權利相對應的是公民反對政府的權利。德沃金認為:“在一個民主的制度之下,或者在一個至少在原則上尊重個人權利的民主制度之下,每個公民都負有必須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的道德義務,即使他可能願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每個公民都對他的同胞們負有此項義務,這些同胞們服從其不喜歡的法律,這對他們自己也是有利的。但是,這種一般的責任不能是一項絕對的責任,因為一個社會即使在原則上是公正的,也還可能產生不公平的法律和政策,而一個人除了對國家的責任之外還有其他責任,一個人必須履行對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責任和對自己良心的責任。如果他的這些責任同他對國家的責任發生衝突,那麼最後,他有權做自己認為正當的事情。如果他決定自己必須違反法律,那麼,在承認他對於他的同胞們的責任雖然很大,但是不能泯滅他的宗教和道德上的責任的情況下,他必須接受國家所作的判決和給予的處罰。”
在此基礎上,作者進一步指出:當一個政治社會處於分裂狀態時,權利的概念,特別是反對政府的權利的概念就自然有好處,而呼籲合作,或者呼籲一個共同的目標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一個承認個人正當權利的政府無須要求公民們永遠沒有權利違反一項法律,並且一定不要限定公民們的權利,使這些權利由於想像上的公共福利的理由被廢除。因此,任何嚴厲處理善良違法行為或反對口頭抵抗運動的政府,其行為都是有悖於他所宣稱的真誠對待個人權利的。因為,權利制度是重要的,它代表了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尊嚴和平等的許諾。當人羣中的這種分裂嚴重時,如果必須執行法律,那麼這個許諾必須是真誠的。
[3]
認真對待權利作品評價
《紐約書評》:《認真對待權利》是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發表以來在法理學方面最重要的著述;而且,至少從哲學的觀點説,它是一位美國學者迄今對這個問題所作的最精微奧妙的貢獻……德沃金最巨大的優點就是對於最大的具有實際重要性的爭論的理論問題,他能夠闡明自己的觀點。……任何人如果在理論上或者在實際上注意美國社會生活,都應該讀一讀此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