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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

鎖定
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後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種產品,約定乙在試用一週內再決定是否購買,該買賣即為試用買賣。這種買賣常見於某些新產品的推銷銷售領域。
中文名
試用買賣
外文名
Try to buy and sell
釋    義
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
基本特徵
法律特徵
領    域
推銷銷售
拼    音
shì yòng mǎi mài

試用買賣基本特徵

試用買賣與一般買賣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享有先行試用標的物的權利。在一般買賣中,出賣人並無讓買受人試用標的物的義務;而在試用買賣中,出賣人於買賣成立前有義務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試用買賣中出賣人的這一義務不是履行行為,也不是一般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而是與買賣相關的出賣人的一項獨立的義務。出賣人不按約定讓買受人試用時,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由其試用,否則試用合同不能生效。
2、試用買賣以買受人試用標的物後在一定期限內表示認可為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試用買賣合同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並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後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並經買受人認可,買賣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試用買賣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合同。買受人認可標的物,則為條件成就; 買受人不認可標的物,則為條件不成就。根據試用買賣合同,出賣人有允許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買受人則享有自由決定是否購買的權利,在其決定購買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

試用買賣法律規定

《合同法》 [1]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適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使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2] 

試用買賣試用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後列標示機械,於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雙方約定,若試用後乙方認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條 試用期間以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用,如乙方認為不合意,應立即將機械退回,以示買賣不成立。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用期間,乙方對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因此而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若其損害系製造欠妥所致或屬運輸中之損壞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試用期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並將機械退還與甲方,視為試用合格,買賣即應生效。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於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元整。如買賣成立保證金應充作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由甲方全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試用後乙方認為不合格,或需要繼續試用時,可以要求甲方調換或延長試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絕。
第八條 試用後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於試用期終止日起算____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