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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鎖定
2006年4月26日,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國人部發〔2006〕40號印發《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辦法》共12條。
中文名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文件類別
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
2006年4月26日
發佈單位
人事部
類    別
政策、法規、管理辦法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文件通知

人事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現將《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 
附件:
1.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事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成立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照《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組織實施。質檢總局、人事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質檢總局組織成立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一級、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和命題工作,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 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3個科目。
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計量專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報名參加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工程類或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可免試《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科目,只參加《測量數據處理與計量專業實務》和《計量專業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設《計量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和《計量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個小時,分2個半天進行。
第六條 參加註冊計量師資格各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獲得相應級別資格證書。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質檢總局批准。
第九條 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收費標準,須經價格管理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卷的命題、審題與考試的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