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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在先

鎖定
註冊在先原則(FIRST TO REGISTER PRINCIPLE):商標的專用權歸屬於依法首先申請註冊並獲准的企業。其原則告訴我們,某一品牌不管誰先使用,法律只保護依法首先申請註冊該品牌和商標專用權的企業。
中文名
註冊在先原則
外文名
FIRST TO REGISER PRINCIPLE
相關國家
中國日本法國
相關法律
《商標法》
與使用在先原則不同,註冊在先原則不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權利,而且單純使用不產生任何權利,決定權利取得的唯一標準是註冊與否,具體到申請,則依申請的先後順序確定權利歸屬。
註冊在先原則的確立一方面提高了效率,結束了商標權利歸屬難以查考的歷史,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公平,因為該原則使已經使用的商標在被他人首先註冊的情況下可能付出高昂的代價,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目前,國際上採用此原則的國家主要有:中國、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