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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合併
鎖定
訴的合併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牽連的訴合併到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訴的合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訴的合併,專指訴的客體的合併。
- 中文名
- 訴的合併
- 概 念
- 一個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
- 條 件
- 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
- 內 容
- 訴的混合合併
訴的合併概念
廣義的訴的合併除指訴的客體的合併外,還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常常是由共同訴訟引起的。
訴的合併主要條件
訴合併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是彼此獨立的幾個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訴的合併的意義在於提高訴訟的效率,防止在相互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對數個被合併之訴中的一個擁有管轄權;
三是合併的各訴在審判時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要麼都適用普通程序,要麼都適用簡易程序;
四是合併的時間一般應在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
五是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訴的合併內容
訴的合併包括:
1.訴的主體的合併。訴的主體的合併是將數個當事人合併到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對數個被告或數原告對一個或數個被告提起訴訟時,均會產生訴的主體的合併。
引起訴主體合併的原因有:
(2)原告或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數個繼承人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