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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鋒

(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許鋒,男,1967年5月生,漢族,籍貫廣西合浦,199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公共管理碩士。曾任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3年4月13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鋒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6] 
中文名
許鋒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西合浦
出生日期
1967年5月

許鋒人物履歷

歷任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1]  ;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 

許鋒人物事件

許鋒違紀被查

2022年8月30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許鋒依法雙開

2023年1月6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許鋒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靠企吃企、濫權妄為、肆意斂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違規支持或推動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假貿易,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許鋒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許鋒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 

許鋒依法逮捕

2023年2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鋒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欽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許鋒作出逮捕決定 [4] 

許鋒一審開庭

2023年4月13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鋒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22年,被告人許鋒利用擔任北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北海市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王某等14人在項目承攬、款項撥付、林地收儲、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1670萬元和1萬美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676.4565萬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許鋒在擔任廣西林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期間,違反國家關於禁止“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的規定,強行推動或者違規同意桂某公司與龐某、章某控制的私營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致使桂某公司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6471.899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76.456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開展融資性貿易,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鋒犯罪後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許鋒收受共計人民幣600萬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許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許鋒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