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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剛

(安徽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鎖定
許剛,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籍貫安徽泗縣,大學學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21年9月28日,許剛一審獲刑1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1]  [6] 
中文名
許剛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畢業院校
安徽大學
出生地
安徽泗縣

許剛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起在安徽省人民警察學校學習;
1984年07月任泗縣公安局刑警隊偵查員;
1985年08月任泗縣公安局刑警隊副隊長、隊長;
1992年04月任泗縣三灣鄉黨委委員、政法委書記,派出所指導員;
1993年02月任泗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4年09月任泗縣公安局政委(其間,1993年08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管專業學習);
1996年03月任靈璧縣公安局局長(副縣級)(其間,2000年03月至2000年06月在宿州市委黨校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1年03月至2001年12月在安徽省委黨校第十三期青幹班學習);
2002年01月任宿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2000年07月至2002年07月在安徽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4年02月任六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4年04月任六安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09月任六安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廳級);
2009年12月任阜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3年03月任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 
2016年08月任安徽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正廳級)、常務副廳長; [3] 
2018年09月任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4] 
2020年03月-2021年2月 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第十屆安徽省紀委委員。

許剛人物事件

許剛違紀被查

2020年6月9日,據安徽紀檢監察網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許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許剛依法雙開

2021年2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安徽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許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許剛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銷燬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接受宴請;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涉嫌受賄犯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許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政治立場,背離職業操守,不知敬畏,以案謀私,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性質惡劣,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許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安徽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許剛一審判決

2021年9月28日,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許剛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許剛利用其擔任六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阜陽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查處、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作考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58.584萬元。
2010年,許剛收受他人賄賂,實施了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致使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能及時被查處、繼續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審理認為,許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剛在負責查處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不履行查處職責,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破壞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情節嚴重。法院綜合考慮許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許剛當庭表示不上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