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託運人

鎖定
託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貨物運輸合同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託運輸手續的一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並確認的運輸合同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在辦理託運手續時,應按有關承運條件的規定,填交貨物運單。對於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海關、檢疫、衞生、納税等手續的貨物應附有證明文件,隨運單同時提交承運人。 [1] 
中文名
託運人
外文名
consignor/shipper [7] 
定    義
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人
權    利
貨物被完好,按期送達目的地
義    務
準確填寫託運單等

託運人法律規定

①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本人名義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託運並支付相應的運費。託運人既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的管理人,如代儲、代發運的貨易貨棧等。託運人的權利是請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託運人託運貨物後,在貨物發運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將貨取回;在貨物發運後,除依有關規定或約定不得變更的情況外,託運人可以按照規定變更到站地點,變更收貨人,但應承擔因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託運人應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並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等費用。需要包裝的,應按國家規定或專業標準進行包裝;託運危險物品應當事先聲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海上貨物運輸中與承運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稱之為託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託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根據這項定義,託運人的判斷有兩條標準:即訂立運輸合同或交付貨物,符合條件之一的就算做是託運人。具體而言,訂約託運人又可分為三種:其一為本人直接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其二為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上的託運人記載為委託人本人。其三為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此時,受委託人可不以委託人名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但委託人本人與受委託人之間應當具有委託關係,受委託人在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時,應當出示有關委託手續,以使承運人明確託運人。對訂約託運人必須結合有關運輸合同和有關委託關係進行綜合判斷。依據同樣的方法,交貨託運人也可以被進一步細分為三種情況;而直接辦理交貨的人與所交貨物的關係,不必是所有權關係。託運人對承運人享有合同訴權。但是如果託運人已經轉讓提單,則由於其與貨物已經沒有利害關係,不能提起合同之訴。然而,託運人仍可因賠償收貨人而在賠償範圍內取得對承運人的訴權。 [2] 
在實際業務中,為維護貨主對貨物的控制權,提單“託運人”欄中填的是賣方(發貨人)。但當貿易合同以FOB貿易術語成交時,支付運費、選擇承運人、安排運輸是買方責任,即託運人應是買方,這就和提單託運人為賣方發生牴觸。為適應實際業務的具體做法,故設立了第二種“託運人,即將實際上向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人(簡稱“發貨人”)也作為託運人。從而使賣方在FOB條款下可以作為託運人訂艙託運。 [3]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託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  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  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託運人須知

(1)貨運單經承託運雙方簽字(章)後具有合同效力,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和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執行本託運單的各項內容。
(2)託運人應如實填寫託運單,並對其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嚴禁託運和夾帶危險品、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其他物品。
(4)辦理保價運輸的物貨請在聲明價格欄填寫實際價格,並按規定繳納保費,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
(5)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最高按合同運費的5倍賠償。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貨物損失,承運方不負賠償責任。
(7)託運人要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收貨人交清運費方能提取貨物,否則不予交付,因此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託運方承擔。 [4] 

託運人責任

(一)對貨物的聲明要完整、準確。對於在空運單證上所填關於貨物的各項説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託運人應負責任。對於因為這些説明和聲明不合規定、不正確、或不完備而使承運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損失,託運人應負責任。
(二)適當提供有關文件。託運人應該提供各種必須的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以前完成海關、税務或公安手續,並且將必需的有關證件附在航空貨運單後面。除非由於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過失,這種文件或證明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規定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應該由託運人向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沒有檢查這種文件或證明是否正確或完備的義務。
(三)託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起運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起運地航空站,但不得因為行使這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遭受損害,並且應該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5] 

託運人託運事項

1.託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託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2.所託運貨物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對貨物內在數量、質量等的損減均不負責),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聲明。國家法律法規禁運的物品概不受理。
3.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如有貨物損壞丟失,按照有關保險公司規定的損壞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沒按規定上全額保險的,貨物丟失按最高每件運費的5倍賠償損失。
4.貨到指定地點後,由收貨人當場清點驗收,如收貨人當場對本批貨物沒有提出異議,可視為貨物安全到達。
5.託運人和收貨人如有查詢、索賠或其他事宜,應在本單開出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過期概不受理。
6.接到取貨通知後,必須在3天之內取貨。過期後每天按運費2%加收保管費,2個月以後仍不取貨,按無主處理。 [4]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
  • 2.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魏振瀛,徐學鹿,郭明瑞;錢明星,郭明瑞,李仁玉等.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民法學||商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 3.    夏慶生著.出口商防範和應對無單放貨及其相近風險: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
  • 4.    張浩主編.新編商場超市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範本大全: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16
  • 5.    張勇.國際貨物貿易法:南開大學出版社,1997年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0-06-05]
  • 7.    公路交通科技名詞. 科學出版社.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