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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

鎖定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運輸合同的一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的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1] 
中文名
多式聯運合同
外文名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四節
領    域
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詞語定義

《海商法》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種運輸方式並沒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現代化的組織手段,將各種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打破了各個運輸區域的界限,是現代管理在運輸業中運用的結果。多式聯運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它必須包括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而且其中必須有海上運輸方式。在我國由於國際海上運輸與沿海運輸、內河運輸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國際海上運輸與國內沿海內河運輸可以視為不同的運輸方式。
(2)多式聯運雖涉及到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但託運人只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一份合同,只從多式聯運經營人處取得一種多式聯運單證,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交納運費。這就避免了單一運輸方式多程運輸手續多、易出錯的缺點,為貨主確定運輸成本和貨物在途時間提供了方便。

多式聯運合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的規定: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 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 

多式聯運合同主要特徵

除具有一般運輸合同的特徵外,多式聯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多式聯運合同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為兩人以上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為兩人以上,若僅為一人,則不為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雖為兩人以上,但聯運合同只是一個合同,而不是數個運輸合同的組合。

多式聯運合同相互銜接的不同的運輸方式承運

承運人雖為二人以上,但各承運人是以同一運輸工具完成運輸任務的,也不屬於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須以不同的運輸工具承運,例如鐵路與公路聯運、鐵路與水路聯運、公路與水路聯運、鐵路與航空聯運,以及三種或三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聯運。如果擁有同一運輸工具的數個承運人運輸同一貨物或旅客,則屬於單式聯運,不屬於多式聯運。

多式聯運合同一次交費並使用同一運輸憑證

在多式聯運中,貨物由一承運人轉交另一承運人運輸或者旅客由一種運輸工具換乘另一種運輸工具時,不需另行交費和辦理託運手續或購票。
由上可見,多式聯運可以減少運輸的中間環節,有利於加快運輸速度,提高運輸效率。多式聯運一般實行“一次託運,一次收費,一票到底,全程負責”的“一條龍”服務的綜合性運輸,有獨特的優越性,極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貨主,對發展運輸橫向聯繫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起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多式聯運合同特殊效力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表現為以下方面:

多式聯運合同合同經營人的地位及區段承運人的關係

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是託運人,一方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不同,區段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存在合同關係,區段承運人只對自己負責運送的過程承擔責任。而根據《合同法》第317條的規定:“多式聯運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合同法》第318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的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的約定,不能對抗託運人。

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單據

《合同法》第319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肘,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單據是否可以轉讓,託運人有選擇權,經營人應當根據託運人要求籤發。《合同法》第320條規定:“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的要點是:因託運人的過錯造成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如將危險品當作普通物品運輸等),即使轉讓多式聯運單據,其仍應承擔責任。因為託運人構成了侵權責任。

多式聯運合同賠償的法律特別適用

按照《合同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聯運經營人對運輸的全過程承擔義務。貨物的毀損、滅失無論發生在哪一運輸區段,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21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 依照上述規定,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採用區段責任制(或稱分段責任制或網狀責任制)。即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區段時,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例如,貨物毀損、滅失發生在鐵路區段,則多式聯運經營人依照《鐵路法》的規定進行賠償。《鐵路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再如,貨物毀損、滅失發生在航空運輸區段的,則聯運經營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進行賠償,等等。
2)“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按照《合同法》第312條的規定承但賠償責任。 [2] 

多式聯運合同責任範圍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在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的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直接從事運輸活動,既是締約承運人又是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經營人組織履行的情況下,多式聯運經營人並不參加運輸活動,而只是締約承運人。無論多式聯運經營人是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