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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犯罪嫌疑人
鎖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 中文名
- 訊問犯罪嫌疑人
- 外文名
- interrogate a criminal suspect
- 人 物
- 偵查人員
- 方 式
- 言詞方式
- 性 質
- 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概念和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序和方法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訊問的主體
2、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聘請
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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