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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税常年產量

鎖定
常年產量是農業税的計税依據。它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和種植習慣,在正常年景下所收穫的農產品產量。所謂土地的自然條件,一般是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條件。所謂當地一般經營情況,是指當地一般農業生產對土地所耗費的勞力、畜力、肥料、種子和機械能力以及耕作技術水平等。
中文名
農業税常年產量
又    稱
計税產量
目    的
計算農業税額的產量
評定標準
自然條件、經營條件、種植習慣
條    件
在自然條件和一般經營
狀    況
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

目錄

農業税常年產量簡介

所謂種植習慣,是指在自然條件和一般經營情況下種植農作物的次數和品種。常年產量確定以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作為計徵農業税的依據,所以又叫農業税計税產量。常年產量不同於實際產量,按這次税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一般是以農作物前5年的實際產量的平均數作為依據。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辦法核定。這樣基本上考慮了各種年景的不同情況。常年產量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既體現了對農業增產不增税的政策,也有利於簡化農業税徵管手續。

農業税常年產量評定標準

中國根據農業税法所定標準評定的計算農業税額的產量。又稱計税產量。
常年產量(1957年以前稱“常年應產量”)的評定標準是,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①田地自然條件,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②經營條件,指當地一般農民用於田地的勞力、畜力、機械、肥料及耕作技術等;③種植習慣,指各種自然條件的田地在當地一般農民的經營條件下,每年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
常年產量一律摺合成當地的主要糧食(簡稱"主糧")以市斤(合0.5公斤)為單位計算。常年產量評定後,在一定年限內穩定(1953年時稱“固定”)不變。
中國農業税的常年產量,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產運動中評定的。1953年執行穩定農民負擔政策,宣佈“固定”常年產量。1958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税條例》,在降低税率的同時,調整了常年產量,全國平均提高14%。1960年農業遭受嚴重挫折而減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在降低税率的同時也大幅度調減了常年產量,使之接近當時的實際產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產量調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時降低了税率,農民負擔並未增加。由於農業生產發展,1989年常年產量只相當於實際產量的32.9%。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只是計算農業税的產量,故稱“計税產量”(見農業税實際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