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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定金

鎖定
解約定金是以其為保留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交付以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單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欲解除合同時,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解除後,對方不得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1] 
中文名
解約定金
意    義
保證合同的履行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如果當事人要解約,則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解約定金的實質在於給予合同當事人於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其作為擔保方式之一,功能是擔保當事人不至於輕易解除合同。當事人為了不至於損失定金或者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損失,從利益考慮出發,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解除合同的幾率,促使合同的順利履行。
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正確的處理是,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允許合同解除,並裁判當事人以承擔定金處罰代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後,雖然適用了定金處罰,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承擔了定金損失,但是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