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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憲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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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憲法法院是西班牙的最高憲法權力機構,主要負責審查西班牙政府法案與章程是否違憲。
中文名
西班牙憲法法院
外文名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España
性    質
西班牙最高憲法權力機構
責    任
審查政府法案與章程是否違憲
組    成
12名大法官
西班牙憲法法院(西班牙語: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España),西班牙的最高憲法權力機構,主要負責審查西班牙政府法案與章程是否違憲。西班牙憲法法院的權力範圍由《西班牙憲法》第9章所規定。西班牙憲法法院獨立於西班牙司法系統。
西班牙的憲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組成。其中參眾兩院各提名4名,最高司法委員會和政府各提名2名。原則上講其成員應是由6名大法官、6名法學家組成。但實際上既可以由大法官,也可以由檢察官、律師、法學家和政府要員組成。其原因在於提名來源多頭,有的來自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有的來自議會提名,還有的來自政府提名。憲法法院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有1/3的作換選,但只換選一提名機構提名的全部法官。憲法法院設有院長1人和副院長1人。
西班牙憲法法院的主要職責:(一)對違憲案件和違憲爭議進行審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果該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犯,該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終審判決後或在西班牙最高法院判決後,該公民不服,仍可就隱私權受侵害問題向西班牙憲法法院提起違憲訴訟。另一種情形是,不一定要有具體的案件,例如如果議會作出的議案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文件違反憲法的規定,也可以提起違憲爭議。但此時憲法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一種理論上的對比、論證和探討。這項程序只能由首相、兩院各50名議員、自治大區議會和人民辯護者啓動。(二)具有撤銷違憲法律的權力,具有維護合憲法律的權力。憲法在西班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均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沖突。如果判決引用的法律與憲法相沖突,西班牙法官有權作出判決撤銷該法律。法律被憲法法院撤銷後,任何法院或機構均不得再適用。故西班牙憲法法院的法官被稱為“否定的立法者”。(三)解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機構之間的衝突和矛盾,調整中央政府與各自治大區之間的矛盾。在西班牙憲法法院的歷史上,曾有兩次違憲訴訟案件,與最高法院發生矛盾,為此,西班牙成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來解決爭端,自此以後再沒有出現過類似摩擦,這個專門委員會的職責逐漸變得模糊不清。
西班牙憲法法院制度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體現了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確保了憲法的貫徹實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