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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全面性教育相關的法學名詞)

鎖定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1]  。隱私權賦予權利人對私人生活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包括防禦他人竊取個人隱私與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範圍的決定權 [2]  。隱私權的常見類型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情報秘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個人隱私利用權。隱私權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等法律條文中均有相關規定。
隱私權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隱私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兒童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成年人在兒童性教育中起到至關重要的引導作用,應當教育孩子保護自己的隱私和尊重他人的隱私。必須重視兒童的隱私權保護,兒童對於隱私權的充分了解將幫助他們免受騷擾和暴力傷害。
中文名
隱私權
外文名
Right to privacy
屬    於
人格權
提出時間
1890年

隱私權定義

隱私權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最早在薩繆爾·D·沃倫(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D·布蘭迪斯(Louis D. Brandeis)的《論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被定義為個人在通常情況下決定他的思想、觀點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使別人知悉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有決定自己的所有事情不被公之於眾、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3]  。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認為,隱私權是不受他人干擾的權利,關於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將人的私生活非法公開的權利要求 [4]  。張新寶先生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1]  。王利明先生則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5] 

隱私權隱私權包含的基本權利

隱私權包括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4)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享有維護其不受侵犯的權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6] 

隱私權歷史沿革

1890年,美國的沃倫與布蘭迪斯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共同署名發表《論隱私權》一文,被公認為隱私權概念的首次出現。文中討論了一些早期判例,涉及個人書信、手稿、日記、照片、個人信息的披露問題,但是法院主要是從財產權的角度給予受害人救濟,而沃倫和布蘭迪斯認為,隨着文明的進步,人們應當認識到,思想、情感上的要求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認,因此個人擁有對其自身事務公開披露的決定權利,具有人格權屬性。沃倫和布蘭迪斯將隱私權引入到了人們的視野中,並且為隱私權的研究奠定了基礎3。此後,美國法院逐漸以判例形式承認了隱私權,後來漸漸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確認。隨後,其他國家也開始相繼在立法中保護隱私權。
隱私權的保護在國際法上也同樣受到關注,隨着現代人權概念的興起,隱私權成為了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7]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十七條也規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8]  。”此外,一些區域性人權公約也對隱私權保護做出了規定,《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八條規定了“人人有權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權利 [9]  。”
進入數字時代後,信息通訊技術的進步極大的促進了實時通訊和信息共享,然而隱私權也極易受到新的侵害,聯合國對隱私權保護有了新的關注。2013年12月,聯合國大會就數字時代的隱私權一致通過第68/167號決議,呼籲所有國家尊重和保護數字通信中的隱私權,所有國家應當審查與通信、監視、偵聽和收集個人數據有關的立法和程序,並強調各國有必要確保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其根據國際人權法承擔的義務 [10] 

隱私權包含範圍

隱私權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擁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護其情感安定、維護其人格尊嚴。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
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法人也會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現為國防機密、商業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內容 [1] 
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隱私權是一種個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後,個人利益會隨着本身的物質載體死亡而消亡,但是對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會對死者的親屬及利害關係人造成傷害,甚至對公序良俗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確認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和保護死者生前隱私並不衝突 [11] 

隱私權客體

隱私權的客體是個人隱私,個人隱私是指個體不願公開的個人信息,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個人隱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簡單來説,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才是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才能真正構成隱私權的客體 [12] 
在表現形式上看,隱私主要包括三大類,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及私人領域。其中私人信息屬無形的隱私,主要包含個人情況,結合我國實際,應當有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女性三圍、財產狀況、宗教信仰、被強姦記錄等;而私人活動則屬於動態的隱私,如社會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戀等;再者是私人領域,也稱作私人空間,指個人隱秘部位,如人體的生殖器官及其其他隱私部位,以及個人日記、居室等 [13] 
進入數據時代,人工智能、雲計算、社交網站等新技術應用逐漸普及,數據呈現爆炸式增長。在網絡平台上,個人的任何行為都會留下數據痕跡,這些數據帶來隱私暴露問題,使信息時代隱私權保護面臨新的挑戰 [14]  。未被妥善處理的數據會對用户的隱私造成極大的侵害。根據需要保護的內容不同,隱私保護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位置隱私保護、標識符匿名保護、連接關係匿名保護等。包括:數據採集時的隱私保護,如數據精度處理;數據共享、發佈時的隱私保護,如數據的匿名處理、人工加擾等;數據生命週期的隱私保護;數據分析時的隱私保護;隱私數據可信銷燬等 [15] 

隱私權常見類型

隱私權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16] 

隱私權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16] 

隱私權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16] 

隱私權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16] 

隱私權適用範圍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之內容 [1]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及私人領域 [1] 
(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隱私權具有可克減性,如果與隱私權相對的公共利益足夠重要,那麼隱私權是可以克減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這種限制應嚴格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公權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與約束,在法律執行和司法程序中應遵循相關的程序性規則 [17] 

隱私權主要意義

隱私權體現自由的價值

隱私權包括多種內容,如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等都體現了“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的自由的價值;而體現“支配”、“控制”的自由之價值如個人隱私利用權,即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種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隱私權的利用同樣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 [18] 

隱私權體現秩序的價值

隱私權的建立和保護保證了人際關係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則性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性,主要表現為:通過設立隱私權,使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調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隱私權的立法及其嚴格實施,不僅維護個人的安寧和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障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 [18] 

隱私權體現尊嚴的價值

隱私權屬於一種具體人格權,而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人格利益的基礎,因此隱私權自然體現出人之尊嚴,保護隱私權即保護人之尊嚴。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一種生存藝術,與此相聯繫,隱私權也就意味着對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護某些只屬個人領域的利益,那麼人格尊嚴將蕩然無存 [18] 

隱私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與隱私權相關的內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從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角度進行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從訴訟程序中的隱私權保障角度進行闡述,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20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中也涉及到隱私權相關的內容。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的隱私權。

隱私權《憲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9] 

隱私權《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0] 

隱私權《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21] 

隱私權《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眾可以查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22] 

隱私權《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3] 

隱私權《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閲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閲。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4] 

隱私權《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

第三十三條 公民接受醫療衞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醫療衞生機構、醫療衞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公民接受醫療衞生服務,應當遵守診療制度和醫療衞生服務秩序,尊重醫療衞生人員 [25] 

隱私權《社區矯正法》(2019)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26] 

隱私權《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3)

第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27] 

隱私權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常見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會從保護人體隱私部位、提高網絡安全意識等角度進行呈現。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強調了青少年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從提高自己安全意識的角度強調了隱私權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從提高隱私權意識的角度強調了隱私權教育的必要性,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

隱私權《中國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 第七條 掌握正確的生殖與性健康知識,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預防艾滋病等性傳播疾病。
接受和參與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對性與生殖健康的認知水平,提升保護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責任意識。
過早發生性行為、早孕或人工流產,會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極大傷害。不安全性行為可帶來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傳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過早發生性行為,拒絕性騷擾、性誘惑和性暴力 [28] 

隱私權《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4~6年級
模塊一: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類事故或事件
  • 自覺遵守社會生活中人際交往的基本規則以及公共場所的安全規範;
  • 學會應對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 瞭解應對敲詐、恐嚇、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29] 
模塊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衞生事故
  • 初步瞭解青春期發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9] 
模塊四:預防和應對網絡、信息安全事故
  • 初步認識網絡資源的積極意義和了解網絡不良信息的危害;
  • 初步學會合理使用網絡資源,努力增強對各種信息的辨別能力;
  • 學會控制自己的行為,防止沉迷網絡遊戲和其他電子遊戲 [29] 
初中年級
模塊一:預防和應對社會安全類事故或事件
  • 增強自律意識,自覺不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 逐步養成自覺遵守與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習慣;
  • 理解社會安全的重要意義,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 學會應對敲詐、恐嚇、性侵害等突發事件的基本技能 [29] 
模塊六:預防和應對影響學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 瞭解校園暴力造成的危害,學習應對的方法;
  • 學會克服青春期的煩惱,逐步學會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情緒,抑制自己的衝動行為;
  • 學會在與人交往中有效保護自己的方法,構築起堅固的自我心理防線 [29] 
高中年級
模塊三:預防和應對網絡、信息安全事故
  • 樹立網絡交流中的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利用網絡習慣,提高網絡道德素養;
  • 樹立不利用網絡發送有害信息或進行反動、色情、迷信等宣傳活動以及竊取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識 [29] 

隱私權《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

小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 初步瞭解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瞭解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知道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受監護權、休息權、隱私權、財產權、繼承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增強權利意識 [30] 
初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30] 

隱私權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也從不得干涉他人私生活、不得干擾他人通信的角度對隱私權話題進行了闡述。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Rights)、《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強調了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此外歐盟通過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中也涉及到隱私權相關的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隱私權國際人權文書

《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十七條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8]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第十六條一、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二、兒童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類干涉或攻擊 [31] 

隱私權區域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第八條 人人有權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權利 [9] 

隱私權國際間對於隱私權保護的具體規定

1980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部長會議通過了《隱私權保護和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32]  ,1981年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 CE)制定了《關於個人數據自動化處理的個人保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該公約對簽約國生效 [33]  。1990年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通過了《自動化資料檔案中個人資料處理準則》(Guidelines for Processing Personal Data in Automated Data Files [34]  。2018年,歐盟(European Union, EU)《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正式實施,旨在保護歐盟公民的個人數據,對企業的數據處理提出了嚴格要求 [35-36] 

隱私權全面性教育中隱私權的相關教學內容

隱私權學習目標

關於隱私權的教育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兒童青少年對於隱私權的充分了解將幫助他們免受騷擾和暴力傷害。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隱私權”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4“暴力與安全保障”下的第2個主題“許可、隱私與身體完整性”,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三個年齡段 [37]  ,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有權決定誰能以何種方式觸摸他們身體的哪些部位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身體權”的含義(知識);
► 識別身體的隱私部位(知識);
► 認識到每個人都有“身體權”(態度);
► 示範如何應對讓自己感到不舒服的身體接觸(例如:説“不”、“走開”,告訴可信賴的成年人)(技能);
► 識別並描述當經歷不舒服的身體接觸時,應如何與父母/監護人或可信賴的成年人溝通(技能) [37]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在成長過程中,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不受歡迎的性關注以及什麼是隱私需求
學習者將能夠:
► 解釋對於青春期的男孩和女孩來説,身體隱私和私密空間變得更為重要;對女孩來説,廁所和水的使用尤其重要(知識);
► 定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知識);
► 認識到無論男孩女孩,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是對他們的隱私和身體權的侵犯(態度);
► 通過果斷和自信的溝通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並對抗不受歡迎的性關注(技能) [37]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 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含義(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有保護自身隱私和身體完整性的權利(態度);
► 表達對自身的隱私權和身體完整權的看法(技能) [37] 

隱私權如何從教育的角度看待兒童的隱私權

兒童的四項基本權利及其與隱私權的關聯
《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共載四項普遍性原則,分別是:(1)不歧視原則(第二條),(2)兒童最高利益原則(第三條),(3)生命、存活和發展原則(第四條)以及(4)兒童的意見原則。其中,兒童最高利益原則是《公約》的根本原則,要求各國在作出涉及兒童的決定時,均應以兒童的最高利益為首要考慮 [38]  。《公約》同時強調兒童享有身體和個人完整的權利,並列示了締約國保護兒童免受“所有形式身心暴力”的義務,包括性和其他形式的剝削、綁架、武裝衝突、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是兒童權利保護綱領性的文件,這些原則旨在對整個《公約》進行解釋,以對各國執行方案進行指導 [38]  。《公約》第十六條規定了“一、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二、兒童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類干涉或攻擊。”隱私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兒童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重視兒童的隱私權保護,兒童對於隱私權的充分了解將幫助他們免受騷擾和暴力傷害 [31] 
成年人應該如何認識並對待兒童的隱私權
隱私權具有“可處分性”,權利主體有權依照自己的意志來利用自己願意從事的有關的活動,以實現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權利人享有對自己隱私的“利用權”,比如公佈自己的住所、日記、資料等。進入網絡時代後,兒童很有可能會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暴露自己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對自己造成傷害,但是不能以此為藉口剝奪兒童的隱私權 [39] 
成年人在兒童性教育中起到至關重要的引導作用,應當教育孩子保護自己的隱私和尊重他人的隱私。告訴孩子身體是個人的,不可以隨便給其他人看,這是第一步,是比較容易操作的。家長可以通過繪本閲讀或洗澡時的談話,讓孩子明白那些關鍵部位是自己的隱私。需要提醒大人的是,當孩子有保護隱私的意識時,大人不要去引逗孩子,不要對孩子説“哎喲,這麼小都知道不好意思。”“怎麼了?我不可以看啊?我就要看。”這會讓孩子對於剛剛形成的“隱私”概念感到疑惑。成年人應當承認兒童的隱私權,並且教育兒童保護自己的隱私和尊重他人的隱私 [40] 
成年人認識到兒童的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現實生活中,一些兒童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譭棄子女的信件等。儘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41]  。未成年人處於生長髮育階段,心智還未成熟,相比成年人更加脆弱。尤其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也正處於心理叛逆期,如果教育不當,極易誤入歧途。兒童在特定社會規範下,需要父母和老師的監護和教育。我們既要承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又要履行學校、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和監護權。家長和老師應該尊重孩子的隱私權,任何時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當然,也反對未成年人打着隱私的幌子拒絕家長和老師的監督、保護和教育 [42] 

隱私權與隱私權相關的常見疑問

常見疑問1:家長翻看孩子的日記/手機,屬於侵犯隱私權嗎?
答:未經過孩子的同意查看孩子的書包、偷聽電話、偷看日記等種種行為屬於侵犯孩子隱私。《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除(1)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2)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閲,(3)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閲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23。 [24]  。家長希望更多地瞭解孩子是非常好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儘可能選擇溝通等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方式增進了解。無論出於什麼理由,家長打探孩子隱私不是管理、教育孩子的必然手段。
常見疑問2:社交軟件後台能夠查詢聊天記錄和發佈內容,甚至進行屏蔽,屬於侵犯隱私權嗎?
答:社交平台的聊天記錄屬於個人隱私,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絡聊天及其他形式的通信內容應當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在數據時代,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個人通信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信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3]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第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4]  。” 網絡時代的個人隱私保護,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同時每個人也需要具備隱私權意識,在使用社交軟件時充分保護個人隱私並尊重他人隱私。
常見疑問3:如果在日常生活和教學過程中關於隱私權和孩子/學生產生觀念衝突,應該如何引導?
答:父母和教師作為教育者,有責任對孩子的成長進行指導,但要注意尊重孩子的隱私,避免粗暴干涉和否定孩子。孩子作為獨立的個體,需要被尊重、被信任。在孩子/學生小的時候,父母/老師在他們眼中是一個無所不能的角色,然而,隨着孩子/學生慢慢長大,他們開始有自己獨立的思想,也會有自己的隱私。父母/老師需要正確認識兒童的隱私權,並適時調整自己的角色和姿態,以更加民主和尊重的方式與孩子/學生溝通。比如,在與孩子/學生出現衝突時可以這樣説:“爸爸媽媽/老師知道你有自己的想法,現在我們有些不一致,但是我們願意和你一起解決問題,你可以詳細説説你的想法嗎?”就算孩子/學生提出的是與成年人觀念相悖的要求,也要耐心傾聽並適當引導 [45]  。避免因為雙方觀念上的差異影響溝通,使得關係進一步惡化。

隱私權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隱私權相關的教育

幼兒園性教育中與隱私權有關的內容
根據《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隱私權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和保護身體的隱私部位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我們的身體》《奇妙的感覺》《好秘密壞秘密》三冊中都涉及隱私權相關的教育內容 [46] 
《我們的身體》一冊主要幫助幼兒初步認識什麼是隱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隱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隱私部位”。同時向幼兒強調要保護好自己的隱私部位,並且不能夠隨意看和觸碰別人的隱私部位 [47]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46]
《奇妙的感覺》一冊主要教會幼兒識別不同的感覺,區分舒服的感覺和不舒服的感覺,並且在感覺到不舒服時要及時地表達出來,並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尋求幫助 [48]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46]
《好秘密壞秘密》則在鞏固關於身體隱私部位相關知識的基礎上,教會幼兒勇敢説“不”,並且知道當自己的身體隱私受到侵犯時如何應對,該向哪些可信賴的成年人尋求幫助。這一冊中還特別強調,絕對不要幫傷害自己的壞人保守秘密 [49]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46]
初中性教育中與隱私權有關的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則是在小學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隱私權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在瞭解隱私權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初中生要能夠識別日常生活中的隱私,做到保護自己的隱私,不侵犯他人的隱私。同時,在初中階段隱私權也經常會和身體完整權、性決策等話題共同提及 [50] 

隱私權典型案例

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訴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王某(丈夫)與死者姜某(妻子)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2007年12月29日,姜某從自己居住樓房的24層跳樓自殺身亡。姜某生前在網絡上註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並進行寫作。在自殺前2個月,姜某關閉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在博客中以日記形式記載了自殺前兩個月的心路歷程,將王某與案外女性東某的合影照片貼在博客中,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自己的婚姻很失敗。姜某的日記顯示出了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姜某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試圖自殺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在姜某於2007年12月29日跳樓自殺死亡後,姜某的網友將博客密碼告訴了姜某的姐姐,姐姐將姜某的博客打開。張某系姜某的大學同學。得知姜某死亡後,張某於2008年1月11日註冊了非經營性網站,名稱與姜某博客名稱相同,即“北飛的候鳥”(網址:http: //orionchris.cn/)。在該網站首頁,張某介紹該網站是“祭奠姜某和為姜某討回公道的地方”。張某、姜某的親屬及朋友先後在該網站上發表紀念姜某的文章。張某還將該網站與天涯網、新浪網進行了鏈接。
姜某的博客日記被轉發在天涯社區論壇中,後又不斷被其他網民轉發至不同網站上,姜某的死亡原因、王某的“婚外情”等情節引發眾多網民的長時間、持續性關注和評論。許多網民認為王某的“婚外情”行為是促使姜某自殺的原因之一;一些網民在進行評論的同時,在天涯虛擬社區等網站上發起對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詳細個人信息逐漸被披露;更有部分網民在大旗網等網站上對王某進行謾罵、人身攻擊,還有部分網民到王某家庭住址處進行騷擾,在門口刷寫、張貼“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大旗網系由凌雲公司註冊管理的經營性網站。在姜某死亡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後,大旗網於2008年1月14日製作了標題為《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BLOG日記》的專題網頁,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對姜某自殺事件發生經過的介紹;相關帖子的鏈接;網民自發到姜某自殺的小區悼念的現場情況;對網民進行現場採訪的內容;對姜某的姐姐、姜某的同學張某、姜家的律師進行電話採訪的內容和“網友留言”“心理專家分析”等專欄。大旗網在專題網頁中使用了王某、姜某、東某的真實姓名,並將姜某的照片、王某與東某的合影照片、網民自發在姜某自殺身亡地點悼念的照片、網民到王家門口進行騷擾及刷寫標語的照片等粘貼在網頁上。
王某分別起訴張某、凌雲公司、天涯在線,請求停止侵害、刪除信息、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均屬個人隱私。張某披露王某的個人信息行為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凌雲公司在其經營的大旗網上對關於該事件的專題網頁報道未對當事人姓名等個人信息和照片進行技術處理,侵害了王某的隱私權並導致王某的名譽權遭受損害,應當承擔刪除專題網頁、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等侵權責任。天涯公司經營的天涯虛擬社區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上網規則、對上網文字設定了相應的監控和審查過濾措施、在知道網上違法或侵權言論時採取了刪除與本案有關的網絡信息,已經履行了監管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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