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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鎖定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和西安市宗教事務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處理少數民族和宗教事務工作的部門,是市政府的組成單位,系市政府一級委、局單位。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和西安市宗教事務局前身為“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西安市人民委員會宗教事務處”,兩個機構合署辦公,一套編制,對外掛兩個牌子。1968年12月兩個機構因“文革”解散。
中文名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性    質
市政府的組成單位
主    任
李社民 [1] 
回覆成立時間
1978年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機構沿革

1978年10月西安市委決定恢復成立“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1979年1月西安市委決定恢復成立“西安市宗教事務處”,並和市民委繼續為一套編制,兩塊牌子,合署辦公。1987年仍用以上兩名稱。1989年12月5日市政府決定並以市政發[1989]225號通知,將西安市宗教事務處改名為“西安市宗教事務局”仍和市民委合署辦公。市民委為市政府一級委局單位。內設辦公室、民族處、宗教處。編制31人。1992年4月市政府“三清三政”壓縮編制1人,保留編制30人,實有28人。
1996年4月15日,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下發了《西安市市級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西安市市級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決定將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西安市宗教事務局合併為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合併後仍設辦公室、民族處、宗教處三個職能處室,行政編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幹部8名。
1987年後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仍設立黨組,1996年行政機構合併後,原中共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即改為中共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
(二)加強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檢查指導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草擬全市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與制定全市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科技、新聞出版等項事業的方針及規劃;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對發展民族經濟、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信教羣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五)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六)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合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人士和信教羣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管理全市民族成份鑑定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九)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導開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
(十)指導區、縣民族宗教部門的工作,加強民族宗教幹部的培訓,協助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一)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機構設置

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
委(局)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承擔處理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2002年市級機構改革中,確定機關名稱為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西安市宗教事務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合署辦公。機關“三定”方案核定編制26名,其中行政編制24名(含紀檢、監察專項編制2名),事業編制2名(工勤人員);行政編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助理調研員職數(調研員)4人,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數6人,科員職數1人;現在崗工作人員28人,班子組成1正4副,處級領導8人,調研員、副調研員6人,享受副處待遇1人,主任科員3人,副主任科員2人,科員1人,工勤人員2人。內設辦公室、民族處、宗教處三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總支、監察室。
區縣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
全市13個區縣,已經單獨設立民族宗教局的有7家,分別是新城(5名編制)、蓮湖(5名編制)、碑林(3名編制)、長安(5名編制)、高陵(4名編制)、户縣(4名編制)、周至縣(4名編制);其他6區縣的情況為:雁塔區設在統戰部,未央、灞橋、閻良、臨潼、藍田設在民政局,民族宗教工作有分管的副局長(副部長),單設民族宗教科,對外掛民族宗教局牌子。

西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處室分工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職能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辦公自動化、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衞、接待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報賬和資產管理等工作;協調民族宗教方面的調查研究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草擬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承辦機關涉外交往事宜;辦理各區、縣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和民族宗教團體的對外交往有關事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組織民族、宗教志編纂工作;協調搞好全市民族宗教幹部和宗教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民族處職能
承辦全市民族教育、文化、體育、衞生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民族工作理論和民族工作中有關政策、法規的綜合研究;參與研究擬定全市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法規、政策的起草及宣傳教育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為少數民族企事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和指導;組織、引導民族企事業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參與少數民族企業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特需物資的分配和使用;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及民族成份鑑定工作;組織參加全國性和區域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各民族之間的文化合作與交流;負責承辦全市少數民族事務的綜合統計與分析工作。
宗教處職能
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方面的工作,對宗教事務依法實施管理;引導、促進宗教界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防止和制止非法、違法宗教活動;調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意見;指導和幫助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全市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遵紀守法等教育;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宗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審核、審批有關宗教方面的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宗教文物保護和安全工作;指導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活動;及時掌握全市宗教動態,依法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