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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

鎖定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是1999年2月26日成立的社會團體。 [3] 
中文名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
主管單位
國家税務總局西安市税務局
登記單位
西安市民政局
屬    性
社會團體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業務範圍

理論研究、諮詢服務、學術交流、培訓服務(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審批許可才能開展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取得相關審批許可後方能進行)。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註冊地址

西安市小寨西路83號。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簡介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在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陝西省國際税收研究會、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社科聯、西安市地税局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嚴格遵循研究會宗旨,以服從和服務於税收各項工作,為領導決策服務為中心;以開展羣眾性調研,搞好税收理論研究為己任;以加強研究會建設、實行規範化管理為動力;以辦好會刊,活躍學術交流為園地,積極主動地開展研究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得到了上級的表彰獎勵。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2000年被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評為先進研究會,2001年被市委宣傳部、市社科聯評為先進研究會,2002年被市民政局評為先進社團組織,2003年被陝西省國際税收研究會評為先進研究會,2004年被西安市民政局評為“先進民間組織”,2005年被西安市社科聯評為“先進學會”,2006年被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評為“先進研究會”。 [1] 

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Xi’an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縮寫:XITRI.
第二條 本會是由西安市税務系統從事税收管理專業工作和社會各界熱衷於國際税收研究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經西安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是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按照與時俱進、理論聯繫實際、外為中用的要求,開展國際税收研究,服務於税收工作,服務於納税人,促進我市經濟和税收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陝西省西安市小寨西路83號(西安市地方税務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 聯繫和組織我市税務界、財經界、學術界、教育界、企業界等有關方面熱心國際税收研究的人士,開展國際税收學術與理論的研究,國際税收動向及其發展趨勢的研究,各國税收政策、原則、制度、管理的研究,國家間税收關係的研究,區域性税收協調及其發展前景的研究,國際經濟活動中運用税收維護國家權益的對策的研究以及我市涉外税收關係的研究等。
( 二 )根據中國國際税收研究會的佈置和國際、國內的政治、經濟、財政、税收的發展情況,組織專題研究和交流,及時將研究成果向決策機關和有關部門推薦。
( 三 )宣傳我國税收制度和對外税收政策,介紹外國税收動態,促進我國和我市的國際間税收協調與合作,為發展我國和我市的國際經濟交往服務。
( 四 )組織各種形式的税收學術和實物交流,有計劃地同國外經濟、財政、税收研究機構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民間組織機構建立聯繫,廣泛開展國際間的税收交流活動。
( 五 )開展有關税收方面的社會服務工作。接受税務機關、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個人和國外有關方面委託,承擔有關國際税收問題的調查研究、税收諮詢、人員培訓、學習考察和政策法規的查證、論證以及財務管理等項業務。
( 六 )蒐集國際税收資料並進行編輯、交流,提供國際經濟、税收信息。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和有關國際税收的書刊。
( 七 )組織評議國際税收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獎勵。
( 八 )總結和交流研究會工作經驗,並協助和指導我市國際税收研究會各分會、各區(縣)研究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附合下列條件,承認本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 一 )團體會員。本會各分會和西安市各區(縣)組建並登記註冊的國際税收研究會。
( 二 )單位會員。有志於參與税收理論研究,在本行業有一定代表性,在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年檢評定中無違紀記錄的各類企業。
( 三 )個人會員。社會各界熱心國際税收研究工作,有較高的研究能力和豐富的税收工作經驗,在財税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能積極承擔本會研究任務的個人。
本會團體會員(本會各分會除外)可按屬地原則接受和批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的入會申請,並依有關規定進行聯繫和管理。
個人會員除由本會負責直接聯繫的會員外,其他均按屬地原則分工聯繫,包括會員入會、退會、除名、日常聯繫和應參加的活動等。
第八條 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序:
(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團體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設立研究會或分會的批件或登記證的複印件;2、主要負責人簡歷和成員名單;3、章程。
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2、單位簡介。
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時,應附送:1、本人簡歷;2、所在區(縣)國際税收研究會的推薦信,或本會兩名理事的推薦信。
(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要求本會依法幫助其維護著作權等有關權益;
( 四 )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 五 )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按期繳納會費;
(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與本會失去聯繫時間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確認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其它違紀違法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 三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基本任務;
(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五 )敦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
(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審查並經西安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本屆工作計劃並組織施實;
(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 三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 四 )檢查總結工作執行情況,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根據會長、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討論決定本會其他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集體領導制度。由會長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秘書長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辦公會議,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審查並經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經主管單位審查和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直屬分會。西安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機關、直屬分局成立西安市國際税收研究會分會,並應辦理申請,報請西安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下設機構:
( 一 )秘書處。為其辦事機構,在會長和副會長、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 二 )學術研究部。為其學術研究機構,在會長和副會長、秘書長領導下開展課題研究。
1、 税制管理研究部;
2、 稽徵管理研究部;
3、 税源管理研究部;
4、 信息化管理研究部。
5、 公務員管理研究部;
各研究部設幹事長、副幹事長,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各直屬分會、區(縣)研究會下設與本會相應的研究組,會員按研究組編組。
( 三 )各直屬分會、區(縣)研究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所在局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協助會長領導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 三 )協助會長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名譽會長和榮譽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敦請。榮譽理事一般由上一屆退下來的常務理事榮任,任期一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 二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 三 )行政事業費撥款、社會資助;
( 四 )宣傳、培訓、諮詢、課題研究和其他有償服務收入;
( 五 )書刊出版發行收入;
( 六 )利息收入;
(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 一 )本會開展國際税收學術交流活動的經費;
( 二 )本會舉辦各種調研、評選活動的經費;
( 三 )支付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勞務費服務的經費;
( 四 )本會所需的辦公經費;
( 五 )其他合理的支出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和西安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審查同意,並報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理事會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後, 報請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和西安市民政局批准註銷。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其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西安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西安市地方税務局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3 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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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