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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宣言

(2005年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於西安發佈的文件)

鎖定
《西安宣言》,是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古城西安通過的環境宣言,其將環境對於遺產和古蹟的重要性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同時不僅僅提出對歷史環境深入的認識和觀點,還進一步提出瞭解決問題和實施的對策、途徑和方法。具有較高的指導性和實踐意義。
中文名
西安宣言
地    址
西安
背    景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的邀請
發生時間
2005年10月17日~10月21日

目錄

西安宣言背景介紹

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的邀請,我們於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中國古城西安召開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並慶祝該組織成立四十週年,回顧她為維護和保護作為可持續和人文發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遺產所作出的長期努力。
得益於大會期間召開的“古蹟遺址及其周邊環境——在不斷變化的城鎮和自然景觀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國際科學研討會上所交流的眾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於中國和各國政府、研究機構和專家關於在加速變化和發展的條件下充分保護和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諸如古城、自然景觀、古蹟路線和考古遺址)的經驗。 注意到《國際古蹟遺址保護及修復憲章》(即《威尼斯憲章》,1964年)以及該憲章所引發產生的其他許多文件中所體現出的對古蹟遺址周邊環境保護的國際的和專業領域內的興趣——這種興趣尤其是通過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國家委員會和國際委員會表現出來,並體現在《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國際會議所通過的結論和建議中,諸如:《會安宣言——保護亞洲歷史街區》(2003年)、《恢復巴姆文化遺產宣言》(2004年)以及《漢城宣言——亞洲歷史城鎮和地區的旅遊業》(2005年)。
注意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公約和建議中關於“周邊環境”的概念,包括《關於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1962年)、《關於保護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財產的建議》(1968年)、《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2003年),尤其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及其執行性原則——在這些文件中,“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並需要通過建立緩衝區加以保護,這也為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

西安宣言目標

強調有必要採取適當措施應對由於生活方式、農業、發展、旅遊或大規模天災人禍所造成的城市、景觀和遺產線路急劇或累積的改變;有必要承認、保護和延續遺產建築物或遺址及其周邊環境的有意義的存在,以減少上述進程對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意義、價值、整體性和多樣性所構成的威脅。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的代表特此通過如下有關原則和建議的宣言,並將它告知所有能夠通過立法、政策制定、規劃和管理等途徑促進宣言目標實現的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和專家,以便更好地保護世界的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
1、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指的是緊靠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和延伸的、影響其重要性和獨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獨特性組成部分的周圍環境。
除了實體和視覺方面的含義之外,周邊環境還包括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所有過去和現在的人類社會和精神實踐、習俗、傳統的認知或活動、創造並形成了周邊環境空間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當前活躍發展的文化、社會、經濟氛圍。
2、不同規模的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包括城市、陸地和海上自然景觀、遺址線路以及考古遺址),其重要性和獨特性在於它們在社會、精神、歷史、藝術、審美、自然、科學等層面或其他文化層面存在的價值,也在於它們與物質的、視覺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層面的背景環境之間所產生的重要聯繫。
這種聯繫,可以是一種有意識和有計劃的創造性行為的結果、精神信念、歷史事件、對古遺址利用的結果或者是隨着時間和傳統的影響而日積月累形成的有機變化。
3、理解、記錄、展陳周邊環境對定義和鑑別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對周邊環境進行定義,需要了解遺產資源周邊環境的歷史、演變和特點。對周邊環境劃界,是一個需要考慮各種因素的過程,包括現場體驗和遺產資源本身的特點等。
4、對周邊環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學科的知識和利用各種不同的信息資源。
這些信息資源包括正式的記錄和檔案、藝術性和科學性的描述、口述歷史和傳統知識、當地或相關社區的角度以及對近景和遠景的分析等。同時,文化傳統、宗教儀式、精神實踐和理念如風水、歷史、地形、自然環境價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邊環境中的物質和非物質的價值和內涵。周邊環境的定義應當十分明確地體現周邊環境的特點和價值以及其與遺產資源之間的關係。
5、可持續地管理周邊環境,需要前後一致地、持續性地運用有效的法律和規劃手段、政策、戰略和實踐,同時這些方法手段還需適應當地的文化環境。
管理背景環境的手段包括具體的立法措施、專業培訓、制定全面保護和管理的計劃以及採用適當的遺產影響評估系統。
6、涉及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地區的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原則,應規定在其周圍設立保護區或緩衝區,以反映和保護周邊環境的重要性和獨特性。
7、規劃手段應包括相關的規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劇或累積的變化對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
重要的天際線和景觀視線是否得到保護,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設與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之間是否留有充足的距離,是對周邊環境是否在視覺和空間上被侵犯以及對周邊環境的土地是否被不當使用進行評估的重要考量。
8、對任何新的施工建設都應當進行遺產影響評估,評估其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重要性會產生的影響。 在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內的施工建設應當有助於體現和增強其重要性和獨特性。
9、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發生的變化所產生的個別的和累積的影響,以及這種變化的速度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一過程必須得到監控和管理。
城鄉景觀、生活方式、經濟和自然環境累積或急劇的改變可以顯著地、不可挽回地影響周邊環境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貢獻。
10、應當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周邊環境的變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獨特性。
管理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周邊環境的變化並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撓其發生變化。
11、進行監控,應當對識別、衡量、組織和補救古蹟遺址的腐蝕、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採取的途徑和行動加以明確,並就古蹟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展陳活動提出改進措施。
監控指標
應當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標,評估周邊環境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的重要性所產生的貢獻。
監控指標應當包括硬性指標,如對視野、輪廓線和公共空間的侵犯,空氣污染、噪音等,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層面的指標。
與當地、跨學科領域和國際社會進行合作,增強保護和管理周邊環境的意識
12、同當地和相關社區的協力合作和溝通,是周邊環境保護和管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保護和管理周邊環境方面,應當鼓勵不同學科領域間的溝通,這應當成為一種公認的慣例。相關的領域包括建築學、城市和地區規劃、景觀規劃、人類學、考古學、歷史學、人類文化學、博物館學、檔案學等。
應當鼓勵與自然遺產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合作,這應當是對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及其周邊環境進行確認、保護和展陳的有機組成部分。
13、要鼓勵進行專業培訓、展陳、社區教育和公眾意識的培養,以此支持各種合作和知識的分享,促進保護目標的實現,提高保護手段、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手段的效率。
應當借鑑從個別古建築、古遺址和歷史區域保護中獲得的經驗、知識和手段,以改進周邊環境的保護。
專家、機構、當地和相關社區人員應共同擔起責任,充分認識周邊環境在各方面的重要性;在做決定時,應該充分考慮周邊環境有形和無形的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