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補償教育

鎖定
補償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係指為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兒童設計不同教育方案,以補償其幼年缺乏文化刺激的環境,進而減少其課業學習困難和增進課業學習能力。
補償教育的倡導,在英美約起源於1960年代左右,當時民權運動的興起,社會呼聲廢除種族隔離政策,促進學校融合,並落實教育機會均等。所以,照顧弱勢族羣或文化不利兒童,成為當時教育和社會福利改革的動力,併成為重要政策之一。補償教育之所以重視弱勢族羣或文化不利兒童,其基本的假設在於這些兒童在幼年生活都有文化剝奪現象,在語言發展上都有顯著不利的狀況,因而影響到爾後進入小學的學習效果。因此,為了讓這些兒童能接受好的教育,為他們創造更多學習成功的能力和機會,不讓他們成為學習的失敗者或落後者,政府應該極力給予協助,以強化其學習條件和機會。
中文名
補償教育
外文名
compensatory education
目    的
維護教育公平
類    別
教育

補償教育挽救教育方案

英美為了有效推動補償教育,乃紛紛提出各種補償教育方案,例如:在美國提出的充實方案(enrichment program),注重語言、數學、科學、閲讀技巧等方面的補救課程;學科導向學前教育方案(academically oriented preschool program),則以發展語言技巧為主;此外一九六五年開始實施「及早教育方案」(Head Start),提供低收入家庭兒童及早接受幼兒教育,實施以來亦獲得相當大的成效,其成功的主要原因在於提供全面性的服務、家長參與和家庭支持、能夠符合地方性需求訓練和技藝的支持,以及操行合作性的方式。英國亦有補償教育的類似做法,將貧民地區、學校設備與師資較差地區,劃定為「教育優先區」(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AREA),優先提拔教育經費給這些地區,同時為鼓勵優良教師到教育優先區服務,特別提供優惠教育津貼,以補救這些地區教育之不足,使文化不利或資源不足地區之教育能夠得到適當的發展。
不管補償教育方案採取何種方式,其主要目標都有其共同之處;1.所有方案都強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補償教育愈早實施效果愈佳;2.所有的方案都是針對弱勢族羣或文化不利地區之兒童;3.多數方案都重視語言學習、閲讀技巧、數學學習、自我觀念和學習態度的培養。
基本上,補償教育多多少少意味着教育機會均等的實現,不管來自任何階層的兒童應當都有接受同等與保障其教育機會。我國90年代大力推動的「特殊教育」和「教育優先區計劃」,可視為補償教育的代表政策之一,實施結果亦獲得相當大的肯定,值得繼續努力。 [1] 

補償教育意義

實現教育公平是美國不懈追求的目標,其公立中小學也的確向每一個適齡孩子敞開了大門,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孩子都能得到平等的教育。移民、少數民族和低收入家庭的兒童受教育的機會及能夠佔有的資源仍然受到限制。在美國這個多元化的國家中,如何在民主制度下更好地對不同種族和文化背景的學生實行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一個非常尖鋭敏感的問題。對此,美國聯邦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補償教育計劃。美國補償教育計劃對我國實現基礎教育的公平有着重要的啓示。

補償教育實施背景

補償教育是指提供修改的或附加的教育計劃和服務,使殘疾兒童恢復正常生活,擴大那些因處於不利地位而喪失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的人和學校中的失敗者的教育機會。
美國的補償教育計劃是在20世紀50、60年代的民權運動的推動下產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黑人在牧師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開始了反對種族隔離與歧視、爭取民主權利的羣眾運動。經過努力,這一運動取得顯著成效。在教育上,這一運動的深遠影響就是使聯邦政府更加深入地認識到處境不利的貧困兒童、少數民族兒童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地位。他們發現,貧窮是循環進行的。貧窮人家的兒童生活環境差、就學機會差,導致了將來就業機會也差,只能從事一些較低級的、社會認可程度和報酬較低的工作。這樣,一代貧窮,代代貧窮,如此循環不息。於是,美國政府提出了“向貧窮開戰”的口號,企圖通過對貧困家庭的幼兒進行早期補償教育,使這些家庭走出代代貧窮的惡性循環圈。
補償教育最初只是為了解決貧困兒童、少數民族兒童的教育問題。比較著名的是1956年的更高視野計劃、1965年的頭腦啓迪計劃和一系列的黑人兒童補償計劃。後來有學者提出處境不利不僅體現在經濟上、還體現在文化和身體殘疾等很多方面,聯邦政府又陸續制定了雙語教育計劃、殘疾兒童補償計劃等補償教育計劃,以期使所有的兒童都有平等地受教育的機會。 [1] 

補償教育種類

補償教育計劃是保證處於困境的兒童享受正當教育權利的各種計劃的總稱,這裏的“困境”不僅指經濟困境,還指文化困境和身體狀況不佳等困境。它主要包括:黑人兒童補償計劃、更高視野計劃、頭腦啓迪計劃、免費午餐計劃、殘疾兒童補償計劃等等。
黑人兒童補償計劃
1954年,美國發生“布朗起訴託皮卡教育委員會”一案:美國黑人學生琳達·布朗每天要穿過一個鐵路調車廠,走很長一段路,才能到達位於堪薩斯州託皮卡市的學校。而她家附近就有一所學校,但是那所學校只招收白人學生。琳達的父親決定讓她在這所白人學校讀書,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起訴了教育委員會,美國最高法庭的決議認為“隔離但平等”法例是不符合憲法的,這意味着要平等地對待白人和黑人。這個有歷史意義的判決,允許黑人兒童和白人兒童同校學習,終結了種族教育隔離。 [1] 

補償教育更高視野計劃

這是學校對貧困兒童的文化困境進行補償的一系列計劃的總稱。1956年紐約市開始試點。更高視野計劃通過為貧困兒童開設小班,派專門訓練過的教師進行額外的課業指導和心理學的輔導等活動,來豐富他們的文化活動。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辦了幾十個這類項目,1965年後數目又大大增加。因為根據《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給處境不利兒童數量集中的學區增加撥款,用於補償教育。這些計劃使他們有了更廣闊的視野,更大的智力鞭策,也更能體會到自身的價值。

補償教育頭腦啓迪計劃

這一計劃是由美國經濟機會署(Economic Chance Administration)在1965和1966年倡導制定的,是為美國貧困兒童開設的學前教育活動。在理論上,該計劃受麥克維克·亨特(Mcwake.hunt)和布盧姆(B.Bloom)等人的影響。他們對學習活動進行的研究發現:人出生後最初幾年的學習經驗對一個兒童以後學習能力的影響極大。“頭腦啓迪”計劃為出身於貧困環境的兒童提供各種遊戲和材料,以喚起他們的好奇心,激發他們的想像力,希望能夠補償因家境貧困造成的文化剝奪。

補償教育免費午餐計劃

為了保證每個孩子都能上學並吃上營養的午餐,學校為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費或低價的午餐、早餐,費用由聯邦政府承擔。凡需申請免費早、午餐的學生,在學期開始時可向學校辦公室索取申請表,表格主要填寫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所得,申請者要如實填寫。申請能否獲得批准,主要是看學生家庭收入。如果申請者家庭屬於低收入家庭,將獲得學校提供的免費早午餐;如果申請者家庭收入超過低收入標準不多,將獲得學校午餐的部分減免。申請免費午餐的學生填寫好有關表格後,交回學校,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審核後,很快就會將結果通知申請者。如果申請者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政府的相關部門申請複議。

補償教育雙語教育計劃

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移民法案》,法案廢除了移民定額分配製,因此美國出現了移民潮,學校中母語為非英語的兒童人數隨之增加。為了保證這些兒童得到恰當的教育,196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雙語教育法》,法律規定如果一個母語不是英語的兒童因為語言障礙而導致學業困難,聯邦政府就撥款為其設置雙語課程。幫助他們學習英語並儘快適應新的文化和語言環境。有些地區有大量的移民,他們就專門設立雙語學校,以滿足學生的需要。 [2] 
殘疾兒童補償計劃
該計劃主要針對殘疾兒童的教育。國會為了保證公立學校殘疾兒童的權利,1973年通過了《職業恢復法案》,規定美國殘疾兒童有權參加聯邦政府資助的任何計劃和活動,並可以享受其利益。該法案第504項條例保證殘障兒童進入公立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如果公立學校拒絕做到這一點,將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資助。1975年,國會通過《殘疾兒童教育法案》,法案規定學校由聯邦政府資助,確保所有學生接受“自由而適當的教育”。1990年10月《殘疾兒童教育法案》改為《殘疾人教育法》,規定應該為每個兒童提供個人教育計劃,即針對每個兒童的特殊需要制定適合於他自己的計劃。這不僅保證了殘疾兒童的受教育權,而且保證其受到合適的教育。

補償教育主要影響

補償教育積極性

在使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獲得平等的教育方面,補償教育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首先,補償教育計劃減少了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在學業上失敗的次數,初步改善了其認知能力。進入中學後,他們的學習成績進步更大。參加過補償教育計劃的學生編入特殊教育或學習低能班的比較少,需要特別幫助的也較少,因為他們較少逃學或違法亂紀(如果沒有參加補償教育計劃,情況會兩樣)。
其次,參加補償教育計劃的學生行為的好轉會強化學校對他們的肯定態度,對他們施以更多的關愛,這樣就提高了這些學生的學習動機,改善了他們的學習態度,因而改善了學習成績本身。與此同時,學校與處境不利學生之間的良性循環也日漸形成,從而使這些學生更有機會改變自己的不利處境,追求和別人同樣的生活。

補償教育侷限性

雖然補償教育計劃在某種程度上改善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的境況,但它並非萬能,也同樣存在着不足之處。
首先,2013年補償教育計劃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指導思想,沒有設計出一個能保證成功的有效模式。通過筆者對補償教育計劃基本內容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補償教育計劃是補償處境不利的學生一系列計劃的總稱,它們往往只針對某個具體問題,相互之間缺乏邏輯聯繫;而且每個計劃在指導思想上也各自為政,沒有一個公認的指導思想,這些都會損害其積極作用的發揮。
其次,補償教育計劃在為學校提供教育資源以增加貧困兒童的入學率方面分佈一直不均,這就限制了其實現教育公平的作用。在美國,教育管理權限是屬於各州的,聯邦政府只能進行宏觀調控,而無法對其具體的措施進行干涉。而各州之間的經濟發展狀況是有差異的,導致它們對補償教育計劃的關注和投入也相應存在差異,造成補償教育計劃在各州實施的不平衡。
還有,補償教育計劃雖然認識到應該促進教育公平,為處境不利的學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但是計劃的實施者對處境不利兒童之間的差異知之甚少,還沒有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 [3] 

補償教育教育公平

在我國,同樣有相當一部分兒童由於環境限制不能接受學前教育,輸在了起跑線上,還有許多適齡兒童由於經濟、文化方面的處境不利以及學業失敗等原因而輟學。因此,2005年我國教育部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六大工作重點之一。為了更好地完成這一工作,我們可以借鑑美國的補償教育計劃中的可取之處。
法律和制度與教育公平
透過美國製定和實施補償教育計劃這一現象,我們可以看到其依法保障教育公平的實質。如制定《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雙語教育法》、《殘疾兒童教育法》等等。由此可見,要解決教育公平問題,應該首先從法律和制度着手。我國學者朱四倍認識到這一問題。他指出,2013年眾多的教育不公平問題,最終都可以還原為政策和制度的問題。一是許多不公平問題本身就是政策、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造成的;二是所有的教育公平問題最終都可以通過政策修訂和制度創新進行調節。所以,應該研究和建立教育政策運行的公平機制。他認為首先應建立教育資源配置的平衡機制,逐步縮小經濟、社會、教育發展程度不同地區的教育水平差異,這是促進實現教育公平的一個有效選擇。其次,通過教育決策的集體選擇,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種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種有效的利益平衡機制,保證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實現絕大多數人的教育公平。最後,要把保證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為政策的基礎性目標,建立弱勢補償的政策機制,加強對弱勢羣體的補償力度。
行動貫徹教育公平
僅僅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是不夠的,我們還要將教育公平落實在行動上。
1.在貧困地區開辦幼兒教育機構。美國通過開展“頭腦啓迪計劃”,對處於不利地位的兒童學期教育的缺失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補償,這是值得我們借鑑的。2010-2013,在我國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絕大多數家長已經充分認識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幼兒教育機構蓬勃發展。但是在貧困地區,由於經濟條件的限制,幼教機構極為缺乏。貧困地區的兒童不能接受專門的學習和訓練,勢必影響其以後的發展,他們與發達地區的兒童相比已經輸在了起跑線上。所以,國家應該建立專項基金,用來在貧困地區開辦幼教機構。可抽調發達地區的優秀幼教人員任教,也可因地制宜地培養本土幼教人員。這樣,我國的教育質量才能從根本上得到提高。
2.加大對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投入。美國的“更高視野計劃”和“免費午餐計劃”對處於經濟困境的兒童進行補償教育給我們以很大的啓示意義。
2005年,我國教育政策的一個重大突破就是在義務教育階段對農村貧困生實施“兩免一補”,可見政府已經開始將解決教育公平問題付諸實踐。但是,這隻能解決很小一部分貧困生的問題,所以力度仍然有待加強。雖然希望工程對我國教育公平起到一定的作用,解決了一部分貧困兒童的入學問題。但它畢竟是一個靠捐贈生存的民間機構,而要真正解決教育公平問題必須靠政府力量。所以,應該繼續加大對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投入。
3.為特殊兒童創造合適的教育環境。特殊兒童包括智力正常但身體殘疾的兒童、智力低常兒童和智力超常兒童三種。美國的“殘疾兒童補償計劃”僅限於對智力正常但身體殘疾的兒童的教育補償,對智力超常和低常的兒童關注甚少。但是要實現真正的教育公平,僅僅關注殘疾兒童是不夠的,應該關注整個特殊兒童羣體。2013年,對特殊的教育最流行的説法是進行“全納教育”,即讓特殊兒童和正常兒童接受一樣的教育。筆者認為,真正的教育公平是讓每個學生受到適合自己的教育,而不是接受完全相同的教育。特殊兒童需要有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課程、教師,如果硬要把他們和智力正常的兒童編入一個班級,結果恰恰導致不公平:低常兒童由於跟不上進度,相當於根本沒有接受任何教育;而超常兒童又會因為“吃不飽”,智力得不到充分的開發,導致才能埋沒;身體殘疾的兒童譬如聾啞兒童,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也不能受到恰當的教育。所以,我們應該根據特殊兒童的身心特點為他們提供屬於自己的課堂。
4.平等對待農民工子女。美國黑人兒童教育和雙語教育雖然與我國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性質不同,但其核心思想值得我們借鑑。2013年,我國很多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由於種種原因,他們中的很多人只能在私人開辦的流動兒童學校就讀。這類學校沒有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都是所謂的“地下學校”或“非法辦學”。辦學條件簡陋,加之師資也比較缺乏。但是它們畢竟滿足了一部分低收入農民工子女的義務教育需求。因此,建議政府允許流動兒童學校合法存在,並進行適當的管理與扶持,使其走向正軌。另外,在公立學校放寬農民工子女的入學門檻,使有能力支付學費的農民工子女進入正規的公立學校學習,從而達到教育機會的相對公平。
參考資料